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主要表现在化解行政争议、矛盾,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纠正错误的一方以及有着教育、引导的功能。行政复议需要到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申请。
一、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表现
行政复议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法律制度,具有方便群众、快捷高效、方式灵活、不收费等特点和优势。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化解矛盾的功能。通过行政复议,能够妥善解决因政府配置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和公共资源引发的行政争议,有效发挥政府经济调节职能,促进可持续发展;能够妥善解决因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违法集资、非法摊派等引发的行政争议,促进政府对市场的监管更加有效;能够妥善解决因不颁发许可证、不及时审批、不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行为等引发的行政争议,及时制止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
2.保护权利的功能。通过行政复议,能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证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群众的各项权利得以实现。能够及时听取人民群众对政府管理的意见和呼声,及时发现并撤销违法和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防止和避免行政侵权行为的发生。
3.纠正错误的功能。通过行政复议,可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既能够纠正具体行政行为中主体违法、权限违法、依据违法、程序违法和处理失当的问题,也能够纠正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关联的抽象行政行为的违法问题;既能够纠正行政机关违法作为的问题,也能够纠正违法不作为的问题;既能够纠正已经发生的行政违法行为,也能够通过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产生警示效应。
4.教育引导的功能。通过行政复议,能够教育引导群众理性依法维权,增强干部群众的法治观念。能够把处理行政争议的过程变为进行法治教育和法治训练的过程,起到“办结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
提示您,合理利用行政诉讼以及行政复议制度,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复议去哪个部门
行政复议要去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他们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三、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