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公司整体转让后股东权利怎么主张的和股东有权利查账吗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公司整体转让后股东权利怎么主张的以及股东有权利查账吗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法人及股权转让后原股东还需要认缴股资吗
1、认缴制下,新《公司法》修订前,以公司设立时全面履行出资为原则,抽逃或未实际出资为例外,证明现股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资瑕疵问题的举证责任在公司或债权人;而在新《公司法》修订后恰恰相反,由于公司资本制度变更为认缴制,实践中公司设立时不全额出资成为常态。股东作为商事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商事常识,由于公司章程等文件中明确载明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期限,因此有理由认为现股东知晓公司出资情况,若现股东认为对此并不知晓,应当自行承担举证责任;第二,新旧《公司法》中均规定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期限等事项。换言之,在股权转让后形成的新章程中,记载的是现股东的出资额及出资时间,而非已出让股权的原股东,股权权利以及出资义务均以章程的方式让渡给现股东,这就意味着现股东对出资义务的承继和再一次确认。鉴于前述两点,现股东在无法充分证明自己对公司资本情况不知晓的情况下,应当承担出资责任。
2、关于现股东追偿权问题,实质即是区分公司或债权人要求现股东补足出资是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向其主张连带责任,还是以章程为据直接要求现股东独立承担出资补足责任。若现股东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则当然有权依法向原股东追偿,反之则无权追偿。
3、第一类观点认为,前述责任认定与实缴制时相同,出资责任本就属于原股东,现股东承担补缴义务仅是从债权人保护角度作出的规定,嗣后向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原股东追偿,符合公平原则,应当适用《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第二类观点认为,章程已经实际变更股权的出资义务人且得到公司认可,应当由现股东独立承担注册资本补缴责任。换而言之该观点认为《公司法解释(三)》十八条,仅适用现股东入股时公司外观已经出资完毕事后发现抽逃或者出资不实的情形,而不应适用出资期限未届满股权即出让的情况。
4、然而在认缴制下,股权在出资期限届满前已被转让,缴纳义务已然发生变化。首先,因章程明文约定出资期限,出资人在此之前出让股权并不违反章程,亦不为法律所禁止。此外,股权转让时公司必会修改章程,而其中载明的股权认缴及出资期限的义务承担人已变更为新股东,应由新股东独立承担资本补足义务。换言之,新老股东及公司通过修改章程的方式,变更了出资义务的承担主体。即使把出资理解为股东与公司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公司作为债权人也已通过章程变更的形式认可该义务转让,从债务承担角度同样可认定现股东须独立承担出资义务。
5、当然,现股东即使无法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向原股东追偿,但股权转让作为合同法律关系,若股权转让协议中有明确约定,依然可据此追究原股东违约责任。在约定不明情况下,法院或仲裁机构会根据股权转让价格等因素,探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判断受让人支付的股款是否已包含代为承担履行未出资部分股本的义务。
二、公司过户 名下房子归谁
首先需要全体股东计划过户到名下的那一位除外书面决议放弃权力、放弃优先受偿后,提交营业执照、法人代码、法人的身份证明等才能办理过户。
如果是在注销程序中,需要清算组完成清算,且没有未清偿债务。
之后到房地局办理产权过户,交纳契税4%,印花税0.1%,此外,营业税是以产权证书或者契税税票填发时间起算5年,所以还要交纳营业税;以及土地增值税3%左右。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全部将股份转让给另一个企业,这个公司是否可以继续存在
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四、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过半数”按人头怎么计算
1、这时所谓的”其他股东“也就只有那一个人了,也就是说,他如果同意,那么当然符合”其他股东过半数“的要求,可以转让;如果他不同意,那么当然不符合”其他股东过半数“的要求,按法律规定不同意的这个人应当出资购买该部分股权,如果他既不同意也不购买,那么则视为同意,该股权可以转让。
2、一句话,只要有人肯买,你手里的股权肯定能卖出去,不存在因为有谁不同意而砸在手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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