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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 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有什么区别
- 行政主体、行政人和行政相对人相互间的行政法律关系
- 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有什么联系
- 行政法律关系的重要性
- 什么是行政法律关系客体
- 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的区别是什么
- 什么是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唯一根据
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有什么区别
法律领域总是有各种各样的法律名词,像什么民事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法律关系等等。使法律的“门外汉”初涉及时毫不理解。对法律产生了高深莫测的感觉。
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应注意区分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
2.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其他组织。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各种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具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或知识产品、人格利益,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还包括权利本身。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不平等的,法律程序要求比较严格。
行政行为作用于法律关系的形态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行政行为在决定行政法律关系的同时,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也有重大影响。
从对民事法律关系所起作用的程度来看,行政行为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行政行为、促成民事法律关系的行政行为以及对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确认的行政行为。
分析行政行为对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作用形态,对于正确运用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妥善处理行政与民事交织的案件,具有明确分析路径的重要意义。
相关知识:民事法律关系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有广狭二义:
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
狭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行政主体、行政人和行政相对人相互间的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人就是行政主体,不是自然人。行政人本身就不是规范的用词,严格的说起来,法律上根本就没这个术语,只是一些人不规范的用就形成了这样大家从意思上能够理解的用词。法律文书上是绝对不允许这样使用的。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都可以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相对人主体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行政主体依法从事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管理权,是管理者。行政相对人是被管理者。双方依法享有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有什么联系
1、二者的概念不同。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不平等的,法律程序要求比较严格。
2、主体不同。
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其他组织。
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就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权力,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简称为行政法主体。
3、客体不同。
联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媒介,通常表现为一定的标的和利益载体,包括水、土地、房屋等物。一、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
2、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但主要是财产关系;
4、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5、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1、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化性。
2、主体资格的受限制性。
在我国,只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3、主体地位“平等下的不平等性”。
行政法律关系的重要性
行政可以监督执法者奉公守法,法律可以制约行政不违法乱纪
什么是行政法律关系客体
作为。(即纳税、不纳税等)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规范所调整,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政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的区别是什么
行政法主体即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与监督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
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人包括国家公务员以及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等。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种。行政可能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存在,但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它只是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共同构成相应关系的双方。
人们往往容易混淆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的概念。实际上,这是两个有着相互联系,但又有重要区别的概念。
行政主体虽然只是行政法主体的一种,但它是行政法主体中最重要的一种。首先,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占有主导地位,而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在整个行政法律关系中又占有主导地位。
其次,行政主体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均可构成一方主体,而其他行政法主体只可能在一种或两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出现,而不可能在所有行政法律关系中出现。
此外,行政主体,特别是行政机关,作为行政法主体具有相对恒定性。尽管行政机关有时也会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参与民事关系,但在绝大多数时候和场合,
行政机关均是以行政法主体的身份参与行政法律关系;而其他行政法主体,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则常常以民法主体的身份参与民事关系,或以其他身份参与其他社会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
正是因为上述原因,行政法学研究行政法主体,往往将行政主体的研究置于最重要的位置。
什么是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唯一根据
法律关系笼统的说就是法律规范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产生变更消灭就是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消灭。形成、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最主要的条件有二:一是法律规范;二是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没有一定的法律规范就不会有相应的法律关系。但法律规范的规定只是主体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般模式,还不是现实的法律关系本身。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还必须具备直接的前提条件,这就是法律事实。它是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联系的中介。所谓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法律事实的种类1.法律事件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又分成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前者如社会革命、战争等,后者如人的生老病死、自然灾害等,这两种事件对于特定的法律关系主体(当事人)而言,都是不可避免,是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但由于这些事件的出现,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就有可能产生,也有可能发生变更,甚至完全归于消灭。例如,由于人的出生便产生了父母与子女间的抚养关系和监护关系;而人的死亡却又导致抚养关系、夫妻关系或赡养关系的消灭和继承关系的产生,等等。
2.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因为人们的意志有善意与恶意、合法与违法之分,故其行为也可以分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与恶意行为、违法行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例如,依法登记结婚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的成立。同样,恶意行为、违法行为也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如犯罪行为产生刑事法律关系,也可能引起某些民事法律关系(损害赔偿、婚姻、继承等)的产生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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