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强制执行申请的情形主要有给付内容不明确、申请内容与依据不相符合、文书未生效和重复立案。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书是可以申请复议的,需要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一、驳回强制执行申请的情形
驳回强制执行申请的情形如下:
1.执行依据不具有给付内容或给付内容不明确;
2.执行申请内容与执行依据内容不相符合的情况;
3.法律文书未生效的情形;
4.本法院重复立案的情形。
二、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书能否申请复议
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书能申请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提醒,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三、关于强制执行期限的规定
关于强制执行期限的规定如下:
1.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是2年,进入执行程序后一般是6个月执行完毕。
2.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3.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