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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与相关罪名的界定不符(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使用法律错误)

admin3周前773

很多朋友对于寻衅滋事罪与相关罪名的界定不符和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使用法律错误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刑事案件,当时警察定罪定的是寻衅滋事,现在到检察院了,把寻衅滋事改成故意伤害的可能性大吗?
  2. 寻衅滋事标准
  3. 刑事寻衅滋事和民事寻衅滋事区别
  4. 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使用法律错误
  5. 侮辱罪和寻衅滋事哪个判得更重
  6. 涉黑组织罪和涉恶组织罪定性一样吗?
  7. 公检法对犯罪嫌疑人的罪名认定不同该如何处理?

刑事案件,当时警察定罪定的是寻衅滋事,现在到检察院了,把寻衅滋事改成故意伤害的可能性大吗?

警方定罪是什么,并不影响后续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进行罪名的更改。

一切的依据就是证据卷宗!

一般而言,检察院更改案件定性的情况大多发生在审查起诉阶段!

原因是: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前,初查时间有限,只要怀疑存在犯罪行为,就可以提请批捕;而审查批捕同样就七天,只要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确实存在犯罪行为,就会批准公安机关逮捕,这个时候,由于证据等涉及案件定性、定罪的材料并不完善,所以定罪的罪名只是依照现有证据认定的。

而批准逮捕以后,留给公安机关的时间就相对宽裕的很多,可以侦查、发现和掌握更多的证据材料。

再次提交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阶段,办案人看到的就是成型的案件脉络,各种证据材料齐备。那么,案件性质和触犯罪名就可能会进行更改。

而最终以什么罪名起诉,是以主办检察官向法院提起公诉时的罪名为准!

这也不是最后的罪名,非经法院宣判,都还是嫌疑人身份,法院在宣判是也可以进行罪名的更改,一切以原审法官判决为准。

当然了,法院更改检察官公诉罪名的情况,非常非常少见!两家都是专业的法律人士,对于法律的了解和认识大体在一个水平线上,不太可能出现认识偏差!一般这种情况都出现在有争议案件中,比如:网上流传很广的个别“正当防卫”案件!

相对于法院和检察官,公安局的法律专业素养就要差了很多,本身他们也不是干这个事的人,只要发现犯罪,虽然可以大致判断是什么罪名,但很多时候也会出现偏差。

所以,检察院更改公安提请罪名的情况,不少见。

至于问题中,提到可能性大不大,这个完全由个案决定,根本没办法直截了当回答。

寻衅滋事标准

寻衅滋事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认定标准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第六条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

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刑事寻衅滋事和民事寻衅滋事区别

关于“民事寻衅滋事和刑事寻衅滋事有什么区别”的相关解答如下:

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已经构成犯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治安寻衅滋事和刑事寻衅滋事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而没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就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行政处罚了,此时只是违法行为。

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使用法律错误

根据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起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侮辱罪和寻衅滋事哪个判得更重

寻衅滋事判得更重些!侮辱罪(判三年以下)指公然侮辱他人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格权。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自然人。人格权包括人格尊严以及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寻衅滋事(判五年以下)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涉黑组织罪和涉恶组织罪定性一样吗?

有组织犯罪是3人以上具有一定组织形式的、稳定的犯罪组织,包括犯罪集团和黑社会组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4日第1148次审判委员会通过,法释[2000]42号),我国《刑法》第294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1)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2)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得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3)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4)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公检法对犯罪嫌疑人的罪名认定不同该如何处理?

实践中,公、检、法三家对案件具体罪名意见不一致也是可能会发生的事情,但是并不会影响刑事诉讼程序的推进。

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在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时会制作“起诉意见书”,这个文书中包含有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认定以及具体适用罪名。案件移送检察院后,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如果认为犯罪事实确实、充分,达到了起诉对于证据的要求,只是适用法律方面与公安机关的意见相左时,完全可以以自己认定的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也即在这个程序中,检察院可以变更公安机关认定的罪名。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如果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审理罪名与起诉罪名不同的,也是完全可以按照审理罪名进行宣判。具体法律依据为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1条第2项,内容为如下: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也就是说,案件构成何种罪名最终的决定权在法院。

但是法院在行使这项权利时必须履行必要的程序,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1条第2款对法院改变罪名时的程序作出了规定,具体为“具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也即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将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构成的罪名告知被告人以及辩护人,听取被告人以及其辩护人对于该罪名的具体意见。如果法院没有这样做,就构成了程序上的严重违法,在二审时可以作为发回重审的一个辩护理由。

文章到此结束,如果本次分享的寻衅滋事罪与相关罪名的界定不符和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使用法律错误的问题解决了您的问题,那么我们由衷的感到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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