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抽象行政行为有效成立的要件包括的问题,以及和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 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
- 抽象行政行为有效成立的要件
- 行政复议时能否提出对抽象行政行为审查要求
- 抽象行政行为特征
- 请问抽象行政行为是什么能举个例子吗
- 为什么有些抽象行政行为可以附带审查,有些不可以
- 对抽象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可以提起申请复议吗为什么
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
1、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的主要特点是:
(1)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
(2)是一种制定规则的行为。
最重要的问题是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标准。抽象行政行为需要通过具体行政行为对当事人产生影响。如果一个“抽象行政行为”不需要通过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而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那么它就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我们可以将作不同的分类。以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依据、内容和目的为标准,可以将抽象行政行为分为制定执行性、补充性、试验性行为规则。以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来源为标准,可以将抽象行政行为分为依授权制定行为规则的行为和依职权制定行为规则的行为。
1、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指制定发布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
2、行政机关除行政立法行为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主要是指行政机关针对广泛的、不特定的对象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行为。这类行政行为没有对某个具体对象的特殊针对性,而是在一定范围和管理领域内对一切人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反复适用,因此,它虽不属于行政立法行为,但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
三、具体抽象行为的构成要件是:
抽象具体行为的有效成立,是指抽象行政行为在完成其法定程序,具备相应法定要件后正式对外发生法律效力。
1、行政立法有效成立的要件
(1)行政立法经享有相应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讨论决定;
(2)行政立法经行政首长签署;
(3)行政立法公开发布。
2、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大体与行政立法相同,但不及行政立法严格。其区别主要有三:
(1)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不以相应行政机关正式会议讨论决定为必要要件。
(2)行政首长签署是所有抽象行政行为成立的必备要件。但一般的抽象行政行为既可由正职行政首长签署,也可由主管相应行政事务的副职行政首长签署。
(3)公开发布也是所有抽象行政行为成立的必备要件。在这一要件上,行政立法与一般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是:行政立法必须以行政首长令发布,并在法定刊物上登载,而一般抽象行政行为则可以以一般行政公文的形式发布,其既可在正式出版物上登载,也可以布告、公告、通告等形式在一定的公共场所或行政办公场所张贴,或者通过当地广播、电视等播放。
抽象行政行为有效成立的要件
抽象行政行为的有效成立,是指抽象行政行为在完成其法定程序,具备相应法定要件后正式对外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立法有效成立的要件:
(1)行政立法经享有相应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讨论决定;
(2)行政立法经行政首长签署;
(3)行政立法公开发布。
【法律依据】《立法法》第六十五条,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行政复议时能否提出对抽象行政行为审查要求
行政复议可以依法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抽象行政行为特征
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对象的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政对象,即它针对的是某一类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首先,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的效力,它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约束力;其次,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后及力,它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而且适用于以后将要发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
3、准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行为,但它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法律特征,并须经过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审议、通过、签署、发布等一系列程序。
4、不可诉性。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如果相对方对抽象行政行为有异议,认为它们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综上所述,这个题的答案应该是D。
请问抽象行政行为是什么能举个例子吗
抽象行政行为是一种对普遍性法律关系进行规定和设立的行政行为。其不直接针对特定个人和事项,而是具有普遍性、典型性和公共性。这种行为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和规范价值,能够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为什么有些抽象行政行为可以附带审查,有些不可以
因为抽象行政行为不具有具体具体的被管理人,因此,在目前我的法律中是无论是行政诉讼还是行政复议都是不能够被接受的,而有些可以被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是因为申请人不仅对具体行政行为不认同,而且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法规认为违反宪法法律,请求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对其一并审查
对抽象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可以提起申请复议吗为什么
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对抽象行政行为不得单独提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过程中,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复议的过程中对其依据一并提起审查的要求。但需要注意的是,一般该依据(抽象行政行为)不包括规章,一般仅限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当前,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可单独申请复议,是否可诉在法律修订过程中有较大争议。个人认为,不应当具有可诉性或者可以提起复议,而应当通过单独的一条审查途径予以解决。因为,无论是法院还是大部分层级低的复议机构来进行审查将面临专业能力和层级权力上的不足。
OK,关于抽象行政行为有效成立的要件包括和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的内容到此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