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婚外情的女子李,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答应丈夫放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但离婚后,李反悔,向法院起诉,要求在重新建立夫妻共同财产。近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审结此离婚后财产纠纷,判决驳回李的诉讼请求。
李和她的丈夫郑原本是夫妻。2008年12月3日,为了解决孙子上学的问题,郑的父亲给了郑和一套密云星云居A区的楼房。后来,李有了婚外情。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李答应放弃夫妻共同财产。2009年11月10日,两人在密云县民政局同意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星运A区X栋1单元202室现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归男方所有”。离婚后李反悔,称当时离婚协议的签订是郑胁迫的,现要求解除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配协议,郑为其房屋折价20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分割财产的条款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李与郑签订离婚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法,不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该协议合法有效,郑取得了密云县星云甲区X栋1单元202号房屋的所有权。虽然李提出协议是在郑胁迫下签订的,但他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他要求郑解除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处理协议并支付房屋折价款的主张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