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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贷款罪在客观上需要满足条件(该怎么办?)

admin2个月前614

大家好,违法发放贷款罪在客观上需要满足条件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银行违规发放按揭贷款,现在借款还不上,该怎么办?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在客观上需要满足条件和银行违规发放按揭贷款,现在借款还不上,该怎么办?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有何区别?
  2. 银行违规发放按揭贷款,现在借款还不上,该怎么办?
  3. 银行职员违规放贷哪里投诉
  4. 贷款审批人在违法放贷中承担的责任
  5. 六种放贷人要被判刑
  6.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违法放贷罪,检察院建议量刑1.5年到三年,法院可以判缓刑吗?具体是怎样的?
  7. 金融贷款违规怎么办?

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有何区别?

司法实践中,骗取贷款的行为,有的被定性为骗取贷款罪,有的被定性为贷款诈骗罪,不同的定性会导致量刑有很大的差别,骗取贷款罪的最高量刑是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贷款诈骗罪的最高量刑是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骗取贷款的行为,为什么既可能被定性为骗取贷款罪,又可能被定性为贷款诈骗罪?在什么情况下定骗取贷款罪,在什么情况下定贷款诈骗罪?

案例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刑终57号刑事判决书

简要案情

宇×公司从2011年开始经营日渐恶化,亏损日渐严重,主要靠原法定代表人廖某不断举债并借新还旧予以维持。

2012年6月25日,被告人廖某以偿还宇×公司所欠中国建设银行贷款为由,伪造工程项目合同并以宇×公司在该合同中对该工程项目部应收账款3760.935万元为抵押向华×公司贷款500万元,约定贷款期限为18日。

贷款发放后,廖某将其中250万元用于偿还建设银行贷款、86.55万元用于购买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富佳×号的商铺一间,又将其余款项用于偿还宇×公司债务及运营支出。贷款到期后,廖某几经催收仍拒不还款,后又断绝与华×公司的联系并逃匿。至案发,上述贷款本金均未归还。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证实认定廖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涉案贷款的目的。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证明合同作担保,诈骗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贷款,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

案例二: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11刑终54号刑事判决书

简要案情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至7月,被告人霍某私刻公章、伪造购销合同,以同学的房产作抵押,向黄冈市农商银行黄州支行贷款180万元。银行根据上述材料认为霍某符合贷款条件,并于2013年7月1日向霍某放贷。

2013年7月5日,霍某将其中100万元用于归还债权人杜某欠款,1万元付其利息;剩下的79万元由金某公司给霍某配资炒股,被告人霍某在很短的时间内将180万元贷款消耗殆尽。

另查明,2015年6月21日该笔180万元贷款到期,霍某大部分未能归还。2016年01月14日,被告人霍某投案自首。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骗取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判决被告人霍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被告人霍某退赔违法所得170万元。

律师评析

二审法院认为,霍某在申请贷款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材料,但无证据证实霍某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霍某从银行骗取贷款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中“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规定,改判霍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霍某退赔违法所得170万元。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骗取贷款罪,是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增设的罪名,将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骗贷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范围。其立法用意是弥补贷款诈骗罪在刑事司法中难以证明“非法占有目的”的缺陷,为有效维护金融安全和管理秩序,而进行的“补救性”立法。骗取贷款罪,并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在案例一中,法院认为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在案例二中,一审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其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二审法院认为无证据证实被告人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改判被告人犯骗取贷款罪。由此可见,骗取贷款,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定贷款诈骗罪;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定骗取贷款罪。

在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存疑时,被告人的行为如何定性?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应该做出对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即不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定骗取贷款罪。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3刑终191号刑事判决书就体现了该观点。

法院认定,2014年7月至12月期间,艾某(未到案)利用其实际控制的进出口贸易公司,伪造虚假的出口贸易合同,同时指使被告人洪某刚与洛阳银行具体联系贷款事宜,由洪某刚、张某华将虚假合同、发票等资料提交银行审核。在贷款授信期间,吴某琴、张某华、汪某妙等人伪造虚假财务报表等资料;艾某、洪某刚等人隐瞒真相,骗取竹×公司提供抵押物为贷款提供担保。洛阳银行发放贷款后,吴某琴将贷款用于归还他人借款及其他银行贷款、转入关联公司账户等,贷款无任何资金用于所谓国际进出口贸易。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构成贷款诈骗罪。

法院认为,四被告人受艾某指使,违反贷款、票据承兑管理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根据在案证据无法认定艾某在向洛阳银行贷款之前是否具有还款能力,且本案有足额的抵押物。在艾某未归案情况下,仅以其外逃认定艾某及四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明显证据不足。根据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公诉机关指控贷款诈骗罪名不能成立。

银行违规发放按揭贷款,现在借款还不上,该怎么办?

你这个问题没有说清楚立场,到底想问的是:谁该怎么办?

我只好辛苦点,分别站在银行和借款人的角度来告诉你,他们分别该怎么办?

1、银行该怎么办1轻微的违规

银行在发放按揭贷款业务中违规,其情节轻重也是区别很大的,有些可能属于“经办人违反审查失职”之类,属于轻微的“银行内部管理执行不严”,比如:借款人申请资料不实等。

对于这种轻微的违规,属于银行内部管理漏洞,比如经办人员并非主动或事先知悉借款人材料造假,只是怠于审核的结果,造成违规放贷,——打比方啊,不代表这种违规就一定体现在这个方面。

后续银行的做法,一方面肯定要对涉事员工“内部追责”,另一对此按揭贷款要加强不同程度的催收了。

有可能按常规的“视同无过错贷款”进入逾期类同样的程序去追索,也有可能会责令借款人一次性提前还清所有的贷款剩余本息。

至于采取何种催收方式,银行会在“内部会议”中(逐户)对应落实的。

2严重的违规

这种违规的类型比如:银行员工主动参与造假,或者明知借款人资料有假故意装作不知道,甚至于开放商恶意造假,等情况下,银行有可能采取更为严厉的“内外应对措施了”。

我们这里就发生过一起性质恶劣的开放商造假的案例,好多房贷的申请资料对应编号的房屋“根本都不存在”,后银行无意中发现之后,一次性从开发商账户扣除了所有贷款户的贷款总额。幸好发现得及时,没有造成资金上的损失。

当然了,这种恶意的贷款已经涉及犯罪了,属于特别严重的违规,银行事先的贷款审查中也有漏洞。

那么,对于严重的银行自身违规的情况下,一经发现之后,银行的做法:

第一肯定是最大速度收回本息,避免损失的扩大。

第二也会针对内部的当事人做出相应的内部处罚、直至可能的“视其情节轻重选择是否提交法律”制裁。

2客户怎么办2.1一般来说,如果借款人的一切资料都属实,且自身无任何主动提供假材料的做法,那么,借款人是无责的。

比如:借款的收入水平或者某资料不符合该行贷款要求,但是借款人是不知道的,而银行的贷款审查人员“违规予以放行”,这显然,不能将银行内部的错误带来的负面影响(贷款逾期了)施加给客户(要客户全额提前还贷)。

这种情况,借款人应该办的就是:努力与银行沟通暂时的解决办法,再尽快扩大自己的收入水平,以令后续的还款保持正常。

2.2如果客户自身提供的资料有问题

做了坏事就有可能要承担后果。

假如借款人自己提交了虚假的资料,但是银行没有审查出来,或者如第一条所述,还有更大的其他“阴谋”(如与银行经办人员而已串通、私刻公章等)。

那么,你就要看银行的脸色了——人家内部问题怎么处理和你无关,但是如果你有其他违法行为,最大坏处的考虑,可能对你提起附加的刑事起诉(这种可能性极小,但存在)。

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你要办的就是:

比前款要更为主动积极去与银行沟通,在银行也对你的错误可以谅解的情况下,争取对自己最为有利的“后续贷款归还方式”,且有实际行动。

——违规贷款对于借款人最怕的就是“被要求一次性还清所有剩余本息”,那么你要为避免银行做出这种裁断而去努力。

比如:短暂逾期的情况下,仍然每月不定时、不定数量还上一点。

差不多就这些吧,纯手工打字,尽管觉得还没讲透,但主要方向应该说清楚了。

银行职员违规放贷哪里投诉

可以到人民银行投诉,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扩展资料

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

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参考资料来源:

贷款审批人在违法放贷中承担的责任

贷款收不回,信贷员需要承担责任吗责任是一定要承担,但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决定承担的责任大小的:

1,如果信贷员在办理贷款过程中不存在与客户串通损害银行利益的情况,那么信贷员不够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2,如果信贷员具有过错或过失但不构成刑事犯罪的,那就要看银行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了。

3,如果没有过错或过失但仍收不回贷款的,也应看银行内部规定。

4,如银行就此解除劳动合同,参考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六种放贷人要被判刑

一、向在校学生发放高利贷款的行为。

这样的行为,在现在已经很常见了,很多人诱导在校学生贷款,这样的情况已经酿成了很多的悲剧,因此特意出台相关规定,如再发现该情况,将严厉惩处。

校园贷

二、未经批准,向多人借款的行为。

这种情况其实并不少见,但是只有像银行那样经过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机构才可以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除此之外,都是违法的。如果是自己的亲戚朋友,那是不会构成违法的。

三、以非法手段催款的行为。

虽然说合法的借款可以受到保护,但是在催款时的手段一定要注意,要不到时候钱没有要回来,自己还反而构成刑事犯罪,严重的还需要坐牢,非法催款的手段主要以下几点包括:恐吓、殴打、拘禁借款人,大家一定不要用这些手段去催款。

四、套取银行贷款转贷的。

有些人利用自己在银行的职位之便,从银行套取资金再高利转给其他人。这种行为是会触犯刑法的,构成高利转贷罪。

民间贷款

五、套路贷。

套路贷最常见的就是网络平台借贷,但是套路贷不可能这么简单,他将所有的手续都准备好。虽然实际拿到的钱没有他写的那么多,但是他会提前做好相关的证据,后来打官司时,你也赢不了他,他还能通过法律要回本金和利息,这让很多人有苦难言。

六、以非法资金出借的。

挪用公司的公款,这类将不属于自己的钱拿出去贷款的行为,就属于犯罪。例如挪用公款罪、侵占罪等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违法放贷罪,检察院建议量刑1.5年到三年,法院可以判缓刑吗?具体是怎样的?

先看看法律规定:

《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四条累犯不适用缓刑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就是说,判处缓刑,必须符合上述七十二条规定的四个条件,同事不具有第七十四条的禁止性条件。其中,原判三年以下、非累犯首犯是必须符合的条件,其余的条件都是可以积极争取的条件。

至于累犯,包括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和恐怖活动犯罪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另外,司法实践中,是否判处缓刑,法院往往还后考察以下情节:

1、民事赔偿是否积极履行。

2、赃款是否退赔、罚金是否已经缴纳。

这两项积极处理的,有利于缓刑的争取。

以上回答供参考。

金融贷款违规怎么办?

是公司违规,还是你违规呢?

如果是公司违规,恭喜你不用还了,

如果是你违规,乖乖的还款吧

OK,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在客观上需要满足条件和银行违规发放按揭贷款,现在借款还不上,该怎么办?的内容到此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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