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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举证责任分配(工伤认定限期举证的后果)

admin1个月前99

大家好,关于工伤认定的举证责任分配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工伤认定限期举证的后果的知识点,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如果碰巧可以解决您的问题,还望关注下本站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一、在工伤事故中因为别人的原因使自己受伤,那人责任怎么算,本来是因为别人的原因使自己受伤,本来也不想

1、公司车间里面,在上班期间打架致使一人受伤的,受伤职工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局工伤科无证据证明打架不是因为工作原因,那么就应当认定工伤;

2、如果打架事件发生后,有人报警,警察出警调查,做出打架原因是因为个人矛盾,而非履行工作职责的认定,那么不能算工伤;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雇佣关系,工作时受伤可以按照工伤处理吗

1、相关案例2008年,小张被一家公司临时雇佣为其翻修单位围墙,工期为5天,按天计算工资。在施工过程中,小张不小心被砸伤,花去医疗费一千多元。小张听说因为工作原因受伤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就向该公司询问。但得到的答复是我跟该公司为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所以其不能申请工伤。那么,案例解答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临时雇佣关系是雇佣人与受雇人约定,由受雇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小张和公司存在的是临时雇佣关系,而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小张并非该公司的正式职工。因此小张既不享受公司的福利待遇,也不与其他职工一样享受社会保险。小张在被临时雇佣的过程中受到的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2、尽管小张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但对于雇佣你的用人单位来说,并不意味着就此可以完全不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小张能够证明系在用人单位雇佣过程中受伤或由于他人过错致使受害人受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索赔。

3、社保小常识虽然都是在工作中受伤,但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适用法律、范围、程序、标准各不相同,受伤职工应正确地适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比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及标准,受伤职工和赔偿数额相差并不悬殊。职工在工作中受伤,不一定非坚持工伤赔偿不可,在用人单位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该职工又没有充分证据能够证实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只要能证明系在用人单位雇佣过程中受伤,就可获得民事赔偿。

4、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

三、工伤住院期间费用单位付款,该出院了,我应该保留什么证据呢

1、单位付款了,说明单位还是很有道义的。

2、发生工伤了,医院住院期间你不需要保留什么,因为这些都是单位需要留存的,跟你关系不大。

3、你急需要做的是要先弄明白单位交没交工伤保险,这个很重要,这关系到你以后会和单位如何处理关系。如果单位缴纳工伤保险了,大部分钱都会由工伤保险支付,单位一般会配合你申请工伤保险。如果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以后你的费用都要由单位承担,你以后很有可能会和单位产生纠纷,那么你就需要防备单位了。

4、如果你是在一个不正规的单位受了工伤,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你首先需要收集证据,证明你们之间的劳动关系,然后需要证明你是在工作期间受伤。

5、然后要及时申报工伤,如果单位没有为你申报工伤,你也可以自己去申报,不需要必须通过单位,首先要确定,你这次受伤是不是工伤。

6、如果受伤比较重,要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评残,确保你以后能获得什么赔偿。

7、确定了工伤,进行了伤残鉴定,然后由当地的工伤保险中心告诉你都可以获得什么补偿,然后就是重要的一步,向单位索赔了。

8、题主所说,单位垫付了医药费,可以免去向单位医药费索赔,直接索赔其他的就可以了,这些证据需要单位留存,他替你垫付了医药费,你不需要操心。

四、工伤证人材料造假被查出后会有什么后果

一、社保部门可以对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如果违法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交给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二、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第五十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第五十八条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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