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集资诈骗的量刑起点有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划分。需要注意的是,集资诈骗罪是诈骗罪的其中一种,其特殊性在于采取的诈骗手段不同。
一、
集资诈骗罪有什么主体
集资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据为己有,既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非法集资的个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本单位的控制之下。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二、
集资诈骗罪的量刑起点
1.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集资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找法网提醒您,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根据犯罪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集资诈骗罪的,综合考虑犯罪数额、诈骗对象、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三、
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
1.诈骗手段的特殊性。集资诈骗罪的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资金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2.行为方式具有特殊性。即非法集资方式:是指法人、其它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以吸引公众投资人入股者高息吸收公众存款等方式向社会筹集款项,具有明显的融资性。
3.被骗对象的公众性和广泛性。如果行为人仅仅向特定的对象实施集资诈骗的,不宜认定为是集资诈骗罪,可以合同诈骗罪或诈骗罪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