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80068282

24小时电话

刑罚的种类(古代刑法等级之分)

admin2个月前555

各位老铁们,大家好,今天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刑罚的种类,以及古代刑法等级之分的相关问题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收藏下本站,您的支持是我们最大的动力,谢谢大家了哈,下面我们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我国刑法规定的刑法制度
  2. 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的内容和区别
  3. 刑法包括哪些具体法律
  4. 刑法法益的分类
  5. 古代儿童刑法
  6. 古代刑法等级之分
  7. 我国刑法有哪些

我国刑法规定的刑法制度

刑罚制度

在法律上,我国刑罚种类分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5种。主刑是处罚犯罪的基本刑罚,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使用。这意味着对一项罪行只能使用一个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附加刑是处罚犯罪的从刑,既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附加适用,对一项罪行甚至可以附加使用数个附加刑。

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的内容和区别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狭义刑法即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二、刑法的分类

刑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1、广义刑法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

狭义刑法专指刑法典。

刑法包括哪些具体法律

刑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具体法律。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立法机关通过制定的最主要的刑法律,它对于所有犯罪行为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和规范,同时还对刑罚的适用和量刑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和限制。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有关刑事审判的程序法律和相关部门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等,这些法律都与刑法密切相关,对于刑法的执行和实施起到重要的作用。

刑法法益的分类

有分为公益和私益的两分法;有分为国家的法益、社会的法益、个人的法益三分法,这都是以法益主体为标准分类。但三分说成为一般说法,由于国家有着以统治组织为前提的国家的法益,与没有这个前提的社会法益之间,有着本质上的差别,因此三分法是妥当的。

实际上,可以从不同角度对刑法法益进行分类。

根据侵害状态不同,可以将刑法法益分为实害法益和危险法益。所谓实害法益,就是遭受实际侵害的利益才运用刑法予以保护,即刑法规范保护的免受实际侵害的利益;所谓危险法益,就是刑法规范保护的免受危险威胁的利益。

根据其主体不同,可将刑法法益分为个人法益和超个人法益。所谓个人法益就是刑法规范保护的个人的利益;所谓超个人法益,就是刑法规范保护的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个人法益根据其内容不同,可以分为生命法益、身体健康法益、自由法益、财产法益、名誉法益。超个人法益可分为国家法益和社会法益。

根据法益的形态,分为有形法益和无形法益。凡具有有形的物质形象,能为人的感官直接感知、可以触及的法益,为有形法益,如身体、财产等物质形象;凡不具有形体的物质形象,不能为人的感官直接感知、不可触及法益,如名誉、自由、贞操等。个人法益又可分为专属法益与一般法益。凡为特定人所固有与其人格不能分离的法益,是专属法益,人的生命、自由、身体、名誉、信用、贞操等。凡一般人都可享有而与其人格可以分离的法益,为一般法益,如财产方面的法益。

古代儿童刑法

我国古代,王为了体现仁政,对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会宽大处理。西周时期,立法者就认识到年龄与认知、控制能力之间的关系,体现出恤幼思想,《周礼?秋官?司刺》就有“赦幼弱”的规定。

秦简《法律答问》记载,秦代对身高未满六尺的人犯罪予以宽大处理。

汉代再次以年龄大小作为刑事责任能力的标准。东汉时规定:“未满八岁,八十岁以上,非手杀人,皆不坐。”

至唐代,《唐律》成为中华法系集大成者,刑事责任年龄立法基本趋于完备。《唐律》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详细分类,分为七岁以下、七岁到十岁、十五岁以下三个阶段,并分别规定了除死刑以外,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不同情形。

到清代,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建立了更严格的条件限制。雍正年间,两个小孩一起挑土,其中一叫丁狗仔的欺负另一叫丁乞三仔的,不光让他挑重的,还用土块丢他,对方用土块还击,却导致其死亡。本来丁乞三仔已年满十岁,触犯死刑,不适用恤幼的相关规定,但雍正了解前因后果后,作出判决,此案情有可原,免其死罪,减刑发落并赔偿丧葬费。

古代刑法等级之分

中国古代刑罚的分类在不同的时代有所不同,具体分类如下:

1、原始社会:舜禹统治的时期确认不少有关处罚的习惯。《尚书·舜典》载有:“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

《尚书·吕刑》对原始社会末期的处罚方式作了这样的说明:“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淮作王虐之刑曰法”,“爰始淫为劓、刵、诼、黥”。又据《后汉书·刑法志》说:“(禹)自以德衰而制肉刑”。

2、夏代:逐步确立了墨、劓、剕、宫、大辟的五刑制度。

3、商代:刑法严酷。盘庚规定“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死刑除去斩刑外,还有醢、脯、焚、剖心、刳、剔等刑杀手段。

4、西周: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度作为五刑的补充,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的成熟阶段。

5、春秋战国时期:仍然以五刑为主,残酷性并没有改变、商鞅被处死时,即用车裂之刑,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向封建制刑罚过渡的阶段。

6、秦:刑罚出现了新的变化,主要有笞、杖、徒、流放、肉、死、羞辱、经济、株连八大类。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秦法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有明显的过渡的特征。

7、汉代:对刑罚进行了改革,汉文帝十三年,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汉景帝又两次下诏减少笞数,改革之后,除死刑以外,还有笞刑,而宫刑未改。至此,两汉肉刑有宫和斩右趾。

关于徒刑,汉初沿用秦制。但是汉代已经有了明确的刑期。此外,两汉还沿用秦代及以前的罚金、徙边等刑罚。另外有禁锢刑,是汉为禁止官史结党,对有朋党行为的官吏及其亲属,实行终身禁为官的政策。

我国刑法有哪些

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种类共有十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END,本文到此结束,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本站哦!

本文链接:http://flwz.12364.com/flwz/2e5ceaf53549ed75.html

在线咨询
手机:18580068282
电话咨询1
免费热线:18580068282
电话咨询2
免费热线:18580286655
关注微信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