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合同中的违约责任的问题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拆迁安置合同中的违约责任问题的处理方法如下:
1、没有在约定期限内支付补偿款的,追究拆迁方的违约责任,要求支付补偿款,并补偿因房价上升带来的损失或者利息损失;
2、产权置换安置超过三年仍然无法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的,应当加倍支付过渡费,并赔偿因无法按时安置给被拆亲人带来的损失。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民法典拆迁安置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有哪几种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民法典地规定,拆迁安置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有如下几种
1、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2、违约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