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2005年6月,曾和他的乘客白在与迎面而来的滑板车相撞时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曾轶可是主要责任人,李是次要责任人。自曾死后,白氏家族将曾的妻子、子女和李列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判决
关于曾的妻子和子女的责任,法院认为曾违反了交通安全法,发生了交通事故,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曾去世,其妻子和子女应在继承曾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评估和分析
本案中值得评论的一点是,行为人曾轶可的妻子和子女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是连带责任还是在继承范围内?《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幸存的一方对连带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现在问题的关键是确定曾的意外造成的侵权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曾的个人债务。
夫妻一方因违法犯罪行为和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曾驾车致人死亡,由此产生的侵权债务为个人债务。理论界普遍认为,债务只有符合“夫妻共同借款”或“夫妻共同分享债务带来的利益”的条件,才能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只能是夫妻个人债务。本案侵权债务既不是“夫妻共同借款”,更不是“夫妻共同分享债务带来的利益”,应认定为曾的个人债务。
由于曾去世,其妻子和子女应在继承曾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可能有人会问:如果曾没有死,应由曾承担责任还是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现实生活中,夫妻共同支付往往是真的,很多人认为这说明是夫妻共同债务。其实不然,夫妻共同还款只是基于家庭幸福和亲情的考虑,并不能改变责任人只能是侵权人的事实。还有人认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名义发生的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前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上,本文中所谓的“个人债务”是指合同债务而不是侵权债务。《婚姻法解释(二)》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由共同生活的夫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据此,夫妻共同还款的前提是双方有共同债务,根据以上分析,侵权债务为个人债务。
综上所述,由于侵权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受害人白依据《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要求侵权人曾轶可的配偶承担连带责任,因而失去了法律依据和前提。曾的个人债务要用个人财产偿还。《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遗产的实际价值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因此,法院裁定,曾轶可的妻子和子女在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是合法合理的,既给予了受害人司法救济,又没有损害侵权人遗属的利益,体现了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