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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 被逮捕后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检察院免于起诉,这会留下案底吗
- 什么条件公安机关可不移交到检察院
- 检察院如果认为事实清楚还需要公安局继续侦查吗
- 证据不足的案件会怎么结案?
- 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检察院又将案件退回公安局,家属能要求放人吗?
- 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但没有新的证据法院怎样判?
- 刑事案件,已交到检察院一个月,但检察院却说证据不足重新发回公安局,这是怎么回事
被逮捕后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检察院免于起诉,这会留下案底吗
不会留下任何案底。属于无罪释放。中国的人民检察院对已构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免除刑罚的被告人所作出的不提请人民法院审判而终结诉讼的处理决定。人民检察院对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和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均可作出免予起诉的决定。免予起诉免予起诉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①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②被告人具有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指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认罪态度较好的。可以免除刑罚包括以下9种情况:①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刑法应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②聋哑人或盲人犯罪的。
③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
④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的。
⑤预备犯罪的。
⑥中止犯罪的。
⑦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从犯。
⑧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⑨犯罪较轻自首的,或虽犯罪较重但在犯罪后自首并有立功表现的。免予起诉的案件,必须制作免予起诉决定书。免予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将免予起诉决定书交给被告人及其所在单位,以及被害人、移送起诉的公安机关。被告人如果在押,应当立即释放。被害人或被告人如果不服,可在收到免予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将复查结果告知被害人或被告人(见不起诉)。1996年3月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不再有免于起诉的规定。
什么条件公安机关可不移交到检察院
公安估计嫌疑人够不上犯罪的可不移交,就是说假设移交过来也不得判刑坐牢的就不移交。所以公安权利挺大嘛,平时公安局长都是常委副书记或副市县长兼的,公安高一截,他说证据不足不移交就不移交,检察院只有发建议书或立案监督,但证据是公安找,公安可说没得证据,无可奈何。
检察院如果认为事实清楚还需要公安局继续侦查吗
一审判决无罪应该审查无罪的理由,不同的情况处理也不一样:第一,如果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判决的无罪的,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无罪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抗诉,上级检察机关经审查同意抗诉意见的,应支持抗诉,出庭支持抗诉。
第二,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无罪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理由成立,无罪判决正确的,就不会提出抗诉了,判决生效,诉讼程序结束。对于无罪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证据则不能再次提起公诉。可以要求侦查机关继续收集有关证据。但需要说明的是,实践中判决无罪后再次收集到有关有罪证据的可能性较小,因为如果能收集到,那么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环节早就收集到位了,不至于判决无罪。
第三,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一审法院认为属于绝对无罪的,比如过追诉时效,被告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等情况,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确有错误的,应提出抗诉,此种没有继续侦查的必要。
第四,无论是否抗诉,都应该以事实为基础,以证据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不能单纯因为出现无罪案件,可能被追责的原因而提出抗诉,要实事求是,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出现无罪案件的原因很多,你的问题还不够明确具体,还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证据不足的案件会怎么结案?
证据不足的案件如何处理?
在理论上很简单。法律规定也很明确。
公安已经立案侦查的案件,证据不足,应当撤销案件;
检察院正在审查起诉的案件,证据不足,应当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法院审理中的案件,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有罪判决,无罪放人。
这在今天,已经成为大家的共识。
可是,要是在几十年前,事情就不那么简单了。过去,经常有超期羁押的案件。为什么会超期羁押?有些人涉嫌犯了杀人、投毒等重罪,可是证据上又有缺陷,既没有充足的证据能认定,也没有充足的证据能否定。判又下不了决心,放又不能放。大家谁都不敢承担放纵犯罪的责任,也有的是怕民意或舆论的压力,这时就会出现疑罪从轻处理的倾向。
如果大家注意研究近年来再审后无罪判决的案件,就会发现有一些案件当年就是以疑罪从轻的办法来处理的。如湖北的佘祥林案、江西的张玉环案等等。
记得上世纪八十年代,苏北某地有个马某某故意杀人案,社会影响非常大。公安机关侦查认定,马某某见财起意,杀死了被害人某某某。后来,检察院起诉到市中级法院,审理时被告人翻供,更大的问题是作案工具缺失。当时的社会环境下,法院又不好下达无罪判决,检察院又不宜存疑不诉,公安局也不愿撤销案件。几次三番退查,几次延期审理,公检法三机关都很头疼。最后实在没办法了。只好由公安机关改为取保候审。
后来,还是马某某自己帮助政法机关解脱了困境。马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有一天又盗窃作案,数额达到数万元,当年这可是笔巨款。当时的刑事政策,盗窃数额巨大的可以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盗窃案破获后,证据确实充分,马某某也供认不讳。有关的司法人员这才松了口气。杀人案定不死,重大盗窃案是一点问题也没有的。最终,法院以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马某某终于把自己送进了监狱。如果当年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马某某死刑缓期执行,说不定今天马某某今天也会被因证据不足被宣告无罪。
举这个例子,是想说明:改革开放几十年来,中国的司法制度在不断进步,法律体系在不断完善,更重要的是民众的法治意识、司法人员的法治观念也有了长足的进步。我不是在这里说套话空话。从疑罪从轻到疑罪从无,我们这些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走过来的老的司法工作人员无不感到这是一种非常巨大的变化。尽管司法队伍中还有不少问题,在立法、执法、守法诸环节尚有不尽如人意之处,我内心始终坚信:中国法治的现代化任重而道远,但是中国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在不远的将来肯定是会实现的。
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检察院又将案件退回公安局,家属能要求放人吗?
我曾经从事刑事案件公诉工作20多年,属于一线的检察官,我不需要看别人的评论,就可以回答你的问题。我国刑诉法规定,侦查机关将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要分配给具体的检察官来审查。经过审查,如果“证据确实充分”,即证据符合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的要求,就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如果认为证据不足,目前没有达到起诉的标准,就有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权力。
这里所说的“证据不足”,不一定说是没有证据,这里有两种情形:一是认定犯罪的证据非常薄弱,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然达不到起诉的标准的,检察院就会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当然公安机关也可以撤回移送起诉,做撤销案件处理,这种情形下,家属不需要找人说情,司法机关很快会办理好放人(取保)手续的;第二种情形是,“证据不足”是指主要犯罪事实清楚,但是部分证据不完整,或者有部分证据需要强化,待完善了证据以后,就可以依法起诉至法院了!
我多年从事的是重大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也就是会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这类案件的证据要求及其严格,所以退回补充侦查的概率较高!绝对不能认为退回补充侦查就是没有犯罪,或者认为马上就可以放人!这样的认识是错误的!
刑事案件的问题很深奥,我只能有针对地回答你的问题!不能全面展开了!谢谢!
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但没有新的证据法院怎样判?
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且还没有更新的证据,面对这种情况,可以肯定法院不会判。
另一方面也到不了法院,公安机关在侦查的阶段如认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也不会立案侦查,既便是立案侦查了,也会销案,不会将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子移送检察院起诉。
就算移送到检察院,面对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子,检察院也会退回公安机关。
综上所述,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子,根本就到不了法院。
法院判决是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民事案件,则要求谁主张,谁举证,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法院依法不会作出判决。
以上是纯个人观点,不喜勿喷。
刑事案件,已交到检察院一个月,但检察院却说证据不足重新发回公安局,这是怎么回事
一个月之内重新移交检察院。按照《刑诉法》规定,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限期一个月完成。《刑诉法》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三款: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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