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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关于返还原物的规定(法律是否予以支持)

admin1周前1511

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物权法关于返还原物的规定和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权利人自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后才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的,法律是否予以支持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物权法关于返还原物的规定以及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权利人自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后才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的,法律是否予以支持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2. 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权利人自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后才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的,法律是否予以支持
  3. 扣押物品返还法律依据
  4. 民法中的占有返还请求权和返还原物请求权
  5. 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返还原物请求权?
  6. 返还与退还的法律区别
  7. 借出去的物品法律上有归还期限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一是求人为物权人(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或质权人)

;二是被请求权人为(相对于请求人的)现时的无权占有人,三是须有他人无权占有动产或不动产的事实。

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权利人自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后才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的,法律是否予以支持

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权利人自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后才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的,对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的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遗失物的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但追回遗失物的权利应当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主张;如果超过二年期限的,遗失物的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的主张将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当然,如果受让人自愿返还原物的,这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所有的财物的处分权的合法行使,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如果受让人是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返还原物的受让人可以要求权利人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物权法》

第一百零七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扣押物品返还法律依据

实施扣押物品的机关不同,依据的法律规定也就不同,规定的是否返还也就不一样,公安机关、检察院扣押物品,是为了查清案件事实,要返还或随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法院判决,与案件无关的物品要返还;法院扣押物品,是当事人申请后采取的财产保全、执行措施,一般不会返还,折抵赔偿款等;工商局扣押物品是为了进行行政处罚,要没收的。

民法中的占有返还请求权和返还原物请求权

又是那个司考题,权利人有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和原物返还请求权,两者皆可对无权占有人主张,现在大陆就这个立法和研究水平,不可能深入到什么侵夺占有的善意的特定承继人。

按你的“首先另外还有”一个个来。首先,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回复请求权、占有返还请求权,是对物权法245条的不同叫法,是保护占有的形成权,说的都是一回事。另外,C可以直接对丙行使34条原物返还请求权,该物权请求权没有除斥期间限制。也可以对丙行使245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受1年除斥期间限制。可以直接对丙行使此两项权利,也可以曲线救国请求甲让与甲对丙的权利再由自己向丙行使,路径不同但殊途同归,乙的目的是回复占有状态,乙可以自由选择,C选项尽管绕弯路也是路径之一所以正确,C选项正确也并不排斥乙选择直接行使自己对丙的权利。甲对丙和乙对丙的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不是同一个请求权,甲的请求权是因合同关系的消灭丙对甲的有权占有转为无权占有。乙对丙直接行使的请求权,是乙自己对无权占有人的请求权。乙可以直接行使自己的请求权,也可以把甲对丙的权利先拿过来,再由自己对丙行使,你可以说乙这样干是脱裤子放屁没有意义,但不能否认乙可以脱裤子放屁,更不能禁止乙脱裤子放屁,这是考题玩逻辑。还有,这个题目给出了时间条件,租期1年,租期届满,就说明过了1年。间接的给出了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因1年的除斥期间经过不能行使的条件,所以D说可以行使是错的,错在后半句没有考虑245条第二款的除斥期间。至于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对占有侵夺人的承继人如何行使,不是这个题的考点。日本民法典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台湾民法典用了几个条文来规定侵夺占有和侵夺占有的概括承继,也未对占有物返还请求权能否向侵夺占有的善意的特定承继人行使作出规定,台湾都还存在争论,大陆物权法就用了侵占两个字来规定该形成权的行使对象,关于侵夺占有的承继人对瑕疵的概括承继和特定承继连概念都没有,更不要说进一步对侵夺占有物的特定承继人的善意恶意作出区分了,现在就考这个,未免太超前了。这个题就这么简单,考隐藏的1年除斥期间。

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返还原物请求权?

1、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人为物权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主体应为失去占有的所有权人、他物权人及其他依法享有权利的人。至于占有人,无论其是否为有权占有,均应依据占有请求权行使权利,而不能依返还原物请求权行使权利。

2、须有他人无权占有动产或不动产的事实。无权占有,指没有法律根据、没有合法原因的占有。一般包括两种情形:

其一,占有人从占有之始就没有法律根据,如占有人占有的物是他人的盗窃物。

其二,占有之始本来有法律根据,但是后来该根据消灭,如租赁他人的物,已经超过约定的期限而不返还。

3、相对人须为现在的无权占有人。所谓现在占有该物之人,是指现在仍事实上管领其物但无正当权源的人。曾经占有该物但现在没有事实上管领其物之人,即使所有人的占有关系因其人的行为而丧失,所有人也仅仅在此项行为具备侵权行为要件时,向该人请求损害赔偿,而不能对其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返还与退还的法律区别

两者区别如下:返反已退还的客体标的物不同,返反可以是包括物品,货币等,退还一般只包括货币返还有获利后的用词,退还是指还未进行支配,按原有金额退回的意思,返还是指还无权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归回,而退还是指将接受到的物品交换回原处。

借出去的物品法律上有归还期限

一、借来的物品物权归谁

借来的东西,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如果有恶意占用借来的东西的意图,就涉嫌构成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物权纠纷时效期是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因此,物权纠纷如果涉及到返还动产或者不动产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如果是其他物权纠纷,诉讼时效是3年。

三、物权法是一般法还是特别法

在物权法的起草过程中,有的提出,物权法是基本法,其他法律与物权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物权法。此意见表明对于法律的分类和效力不太了解。按照法律的效力范围,法律可分为一般法与特别法,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一般法是指在一国的范围内,对一般的人和事都有效力的法,特别法是指特定地区、特定人、特定事、特定时间内有效的法。

通过以上内容,相信您对借来的物品物权归谁的问题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借来的物品一般只有使用权,而不具有所有权。如果强行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关于物权法关于返还原物的规定,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权利人自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后才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的,法律是否予以支持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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