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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家人逼迫犯法吗(如何看待被父母逼着去相亲这样的事情)

admin6天前697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被家人逼迫犯法吗,以及如何看待被父母逼着去相亲这样的事情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儿子强迫离婚的父亲复婚,是否违法

第一、儿子的做法,从表象上看,肯定已经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条中明确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生活。而该儿子,已经是在强迫已经离异的父母复婚,属于直接干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是要承担违法后果的,不要以为是干涉了父母的婚姻,一句“情有可原”的煽情话,就能涉险过关!

第二、深入一步观察,儿子的做法也能理解。那家的孩子,愿意生活在一个破碎不堪的家庭中呢?父爱、母爱一样都不能缺,这是儿女的基本需求。再说了,父母结婚和生育都没有经过孩子们的同意,凭什么离婚的时候还不拿孩子们当回事?“你们生育了我们,就要共同对我们负责,想不负责任的一走了之,没我们的签字画押,门都没有!”这样的要求过分吗,不合理吗?

第三,凡事总得遵循一个公理。虽然,坊间有“婆说婆有理,公说公有理;清官难断家务事”一说。但是,凡事总得有个结果,有个可寻的公理。父母离婚,首先是父母的自由,法律还在那撑着呢;其次,父母离婚一定是过不下去了,否则也不至于走这一步。与其捆绑父母,不如祝福父母,他们的晚年幸福了,做儿女的不也幸福了?再说,他们现在的心都已经不在一起了,怎么还能指望他们一心一意的共同疼爱你?何况,父母不在一起了,但是他们肯定会用另外的方式爱你,所以,作儿女的应该理解父母,就像父母理解儿女一样!

第四、给孩子以时间消化。不可否认,现在孩子最为难的是,怎么接受眼下这一残酷的事实。父母离婚已经公开,复合的几率几乎为零。接受不接受,这都是孩子心中的创伤,愈合创伤,不但需要时间,还需要大家的耐心.....当然了,大话还有一箩筐,但是,奉劝各位还是省省吧!所有一切,可以交给,也许时间才能真正的抚平他们内心的创伤。因为,无论如何,结果都要他们承受。而此时所有高大上的好听话,几乎都是废话!

总觉得家人控制、欺负自己,怎么办

对自己的家人,不能计较很多,惹不起还躲不起啊!若实在太欺负自己,出去打工去,闪闪他们,会好起来的!

会计人员被逼迫做假账怎么处理,才对自己最有利

会计虽然工资普遍不高,但是却要承担一定的压力和风险。做假账这件事情,在学校里面就教过了,做不得。但是到了现实中,有时候又会进退两难。

虽然说可以一走了之,但是毕竟生存压力在那里,很少有人会做到来去自如的潇洒。因此,有时候还是要判断风险的大小,看看以自己的能力是否能够化解风险,帮企业走上正规的道路。

1.改变老板的态度

中小企业做假账,通常都是为了避税。当然,节税方法千万条,这是选择了最危险的一条。老板在这个方面并不专业,也许是道听途说来的方法,在这个时候,财务人员要尽自己的所能,帮老板想出节税的筹划安排,使企业的税费更优。如果可以安全地把钱挣到,相信老板也不会去铤而走险。

因此,第一种方法,就是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来帮企业化解风险,转变老板的态度,大家一起远离假账。

2.保全自身

会计人员自己坚决不参与到违法的行为当中去,这应该是底线。平时在老板叫自己干活儿的时候,注意留存好相关的证据。必须按照公司的流程来操作,所有的审批应该有相应的人签字。不要使用代签,或者口头交代的形式,留好相应的文档备查。

当然,如果老板一定要逼迫自己参与到严重的违法行为当中,那么也许只能选择离开了。

同时,注意离开的时候一定要去及时变更单位的财务负责人,避免给自己带来后期的风险。

对于会计人员来说,有几点需要特别关注:

一是不能为了一点蝇头小利而失去自己的底线。之前就有报道过一个60岁的老会计,在做兼职的时候参与了虚开,最后被判刑的案例,与人生自由相比,这些钱真的不值得;

二是平时日常的工作中,也要利用企业的制度来防范风险;

三是多考证和积累相关的经验,这样可以让自己有更多的选择,在关键的时候,有说不的权利。

对会计人员来说,最好的,当然是能帮助老板化险为夷,降本增效;如果老板一意孤行,那么首先还是要保证自身的安全,违法的红线坚决不碰。

《战狼Ⅱ》开头,冷锋在战友家人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时、一脚踢死恶棍,这种行为真的犯法吗

这个片子拍的很克制了,如果按照正常程序走,当他拿枪指着,现役军人而且还是特种作战部队的成员,它就已经是死人了,不管它们是什么势力,根本没有资格和部队谈条件,更不用说他们不是地方部队,是国家独立部门的特种部队,而部队又是最护犊子的地方,一个优秀的特战队员的家属,如果真被这么欺负,绝对会出现,拉来一个连,加上机枪的举动,只是电视不能这么拍,吴京这一脚,只是借着部队的名义替普通人踢出去的。

如何看待被父母逼着去相亲这样的事情

去啊!不去不得被叨叨死啊?!

父母也是为你好,虽然感情是自己的事!但没有别人的多事,怎么可能让你有更多的机会遇见自己的喜事?

就拿我表妹来说,相亲没十次也七八次了。不是这货不想找男朋友,而是没时间走在认识交往朋友的事情上。

她是做软件开发的,跟个男生一样,不要命的加班,无尽止地电脑面前思啊考啊的!连吃饭都要同事叫几次才磨磨蹭蹭从椅子上起来!

但是,只要他爹妈一个电话打过去,她立马就能跳起来,风风火火去准备相亲的事情!而且满面春风地去,并且满面春风地回来!每次都无果而返!

按说她长得也不难看,身高模样还算中等,年龄也是适婚年龄,应该不是这个结果!

所以我就奇怪,后来悄悄问她,啥情况?没看上一个?

她就乐,她说姐你知道我妈的脾气,在家超级强势,我要反对,每天叨叨我八百遍,我能有好日子过吗?

感情虽然是自己的事,但父母也是为我好,不能让他们不舒服不是!

反正我去是为了父母,不是为了自己!再说你也知道的,我才28,不算大,跟你比起来我还算比较年轻的,你都不着急,我着啥急?一个人的单生生活没过够!……

我又问她,那你每次去对方不喜欢你不满意你?没有你喜欢的?

她又乐,姐,每次去我都先听他们说他们心目中的女朋友或者爱人是什么样的?听完我就反着表现就是啦!男人有时真的挺傻的,哈哈……

得,妹妹,男人是傻了,你也跟着单着吧。。呃。

别人强迫你发表动态犯法吗

犯法,要挟强迫肯定是可以起诉他的,其实你可以拒绝,对方再怎么强迫,你自己的东西,想发就发,想不发就不发,他能怎么强迫,还能动手不成,所以你自己可以解决的应该,如果自己实在解决不了,那就通过法律的武器,去制裁他,什么社会了还敢强迫加威胁,不要软弱

小时候被亲戚强奸,长大了报警还有用吗

性侵害是未成年人遭受犯罪侵害的主要犯罪类型,且呈现持续上升态势;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熟人作案比例高,重新犯罪率高。

以上是2020年9月份,最高检在发布会上的公开表述。

从这一表述来看,性侵已经成为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主要犯罪类型,而且呈逐年上升态势,且“熟人”作案的比例较高。

区别于其他侵害,性侵害会给未成年人造成身体和心理上的双重负面影响,不少受害人一生都活在阴影中,负面情绪久久不能消除。

但是未成年人在遭到侵害时,一方面限于心智不成熟、法律意识淡薄,另一方面限于畏惧心理、羞耻心理,所以不少人选择“忍气吞声”,长大成人后又后悔当时没有报案、没有将坏人绳之以法。

那么小时候被亲戚侵害,长大后报警还有用吗?还能将坏人绳之以法吗?

其实这里关乎到两个问题,一是追诉时效、二是证据。

首先,法律层面对强奸案件“追诉时效”的规定

看了有些人的观点,不少人说,如今时过境迁,侵害案已经过去很长时间了,就算现在报警也无济于事,因为已经过了“追诉时效”,不再对既往的犯罪行为进行追究了。

其实这种认识并不完全正确,《刑事诉讼法》中确实有关于“一般追诉时效”的规定,但“追诉时效”并非是一个固定的期限,比如有的犯罪行为追诉时效是5年、有的是10年甚至更长。

追诉时效到底是多久,关键看“法定最高刑”是多长,一般来说,“法定最高刑”越长,追诉时效也就越长。下面我们就看一下“强奸案”的追诉时效:

一,首先看一下对强奸的量刑标准:

1,《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由此可见,对“强奸行为”,量刑标准从3年到死刑不等,《刑法》中还特别说明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从重处罚,因此对14周岁未成年进行侵害,量刑标准会更高一些,如果情节恶劣,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甚至死刑都是有可能的。

以上就是对该犯罪行为的“量刑标准”,而“量刑标准”直接决定“追诉时效”:

二,对“追诉时效”的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87条中,对“一般追诉时效”的规定如下: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犯罪行为经过以上期限则不再追诉,结合上文说的“量刑标准”(3年至死刑),可见对强奸行为的追诉时效从5年到20年不等。

可以先自己衡量一下侵害发生的年份,然后结合量刑标准和追诉时效衡量一下是否有报警的必要性。

第二,对“强奸”这一犯罪行为的认定

但凡是要认定犯罪行为成立,证据必不可少,如果侵害案发生时当即报警,那么在“现场证据”还留存的前提下,较为容易认定犯罪事实,但如今这么长时间过去了,“现场证据”早就消亡了,这就给认定带来了很大的阻力。

有人可能会说,“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但侵害实施人亲口承认,是不是可以直接定罪”?其实并不能,在司法实践中,本着“重证据,轻口供”的原则,即便当年的侵害实施人自认有罪,也需要有其他辅助性证据相互佐证才能定罪,如果没有其他佐证证据,仅凭他承认犯罪事实的口供也是无法定罪的。

另一方面,即便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也必须做到证据确实且充分,否则也无法定罪。

综上两个方面来说,现在面临的阻碍不单单是“追诉时效”的问题,还有“证据”上的阻碍,给其定罪并非易事。

第三,即便证据不足,也建议先报警处理

认定其有犯罪事实确实有较大的困难,但是遇到这种事情,也建议报警处理,报警既是对犯罪实施人的一种威慑,也是对其起到警告作用,防范其再次作案、再次对他人造成伤害:

从法理上来讲,《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2款规定,在人身、财产权利遭到侵害时,被害人有权向司法机关报案或控诉;这是法律层面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除了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保障之外,还对侵害实施人有一定的威慑作用。

从情理上来讲,正如最高检之前所说的那样,从案件分析来看,“重新犯罪率高”。也就是说,如果现在还对其“忍气吞声,闭口不提”,那么对其一点威慑作用也没有,相反还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犯罪行为,很有可能再次重新犯罪,对他人进行侵害,这是我们都不愿意看到的。

写在最后:

综上来看,一是限于“追诉时效”问题,二是限于“证据”问题,所以现在报警,大概率对其当年的犯罪事实无法进行认定和处罚。

不过以上两个阻碍也提醒我们,在遇到类似侵害的时候,一定要留存证据,第一时间报警处理,这样才能将其绳之以法,千万不要出于各种原因而选择沉默,如此只能纵容其犯罪行为。

当然,虽然对其犯罪行为的认定上存在困难,但报警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至少对其是一种威慑作用,防范其对他人再次实施侵害。

对此,大家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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