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离婚的中国公民在中国申请再婚,并且其先前的婚姻关系根据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在外国解除,其离婚证(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应得到中国人民法院裁决的承认。被裁定认可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以前的婚姻关系是在外国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不需要我国人民法院的裁决予以承认,但必须由他居住的国家外交部或外交部,的授权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二、离婚外国人在中国申请再婚,必须出示离婚证。如果之前的婚姻是根据当地法律通过外国司法程序解除的,应同时提供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前配偶的国籍证明。如果前配偶是中国,公民,其离婚证(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必须得到我国人民法院的裁定和承认。被裁定认可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前配偶是外国公民,或者以前的婚姻关系是在外国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不需要经过我国人民法院的裁定认可,但必须经过本国公证处公证,经过本国在外交部或外交部,的授权机构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直接由本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三、持有中国人民法院一审离婚判决书的当事人,申请再婚的,必须提供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的法律效力证明。
四、中国驻外使领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经所在国公证、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的离婚证认证手续,为长期在国外取得合法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出具或认证婚姻状况证明。特殊情况应报国内审批。
五、婚姻登记机关应将婚姻当事人向我国人民法院提交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裁定书或经公证、认证的离婚证、国籍证明或离婚判决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纳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六、与中国签订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外国法院出具的离婚证在中国使用的,按照条约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申请结婚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或者证明被涂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