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刑事拘留改监视居住是好是坏的问题,以及和监视居住变更成取保候审是好事吗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 监视居住变更成取保候审是好事吗
- 监视居住问题严重吗
- 监视居住转到看守所刑拘是什么意思
- 批捕了又监视居住什么意思
- 为什么说指定监视居住比刑事拘留可怕
- 公安机关能否将取保候审期满后变更为监视居住
- 取保候审12个月期满后改为监视居住6个月,请问监视居住期满后还有什么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变更成取保候审是好事吗
监视居住变更成取保候审相对自由了,是好事。
期限届满后监视居住变更为取保候审是合理的,根据规定,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案情变化,及时解除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问题严重吗
不严重,按规定办理。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七十四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监视居住转到看守所刑拘是什么意思
监视居住被转到看守所刑拘就是根据案情的需要,嫌疑人可能存在重大案件嫌疑,已经不可以监视居住,否则有可能出现严重后果,所有,应该由监视居住变为立即收监,这样,犯罪嫌疑人可以得到更加有效的控制,有利于案件的进行侦破。案情基本定性了。
批捕了又监视居住什么意思
监视居住也是种强制措施,嫌疑人只能在固定住所,身份证要交给公安司法机关
为什么说指定监视居住比刑事拘留可怕
显然,一方面指定监视居住时,犯罪嫌疑人每日被固定在审讯椅不能任意活动,还要长时间面对侦查员的讯问。另一方面,指定监视居住期间,犯罪嫌疑人完全在办案侦查员的控制下,如果犯罪嫌疑人不配合,理论上办案人员是有机会采取一些措施来实现审讯目的的。
公安机关能否将取保候审期满后变更为监视居住
公安部关于监视居住期满后能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问题的批复采以这两项强制措施后一般是应进入审判程序了,不能再变更强制措施了。
其结果只有两种:一是判决按判决执行;解除强制措施。广东省公安厅:你厅《关于监视居住期满后能否转取保候审问题的请示》(粤公请字〔2000〕10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需要,对于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确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决定取保候审,但是不得未经依法变更就转为取保候审,不能中止对案件的侦查。取保候审12个月期满后改为监视居住6个月,请问监视居住期满后还有什么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后,公安局还要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后法院判决。《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关于刑事拘留改监视居住是好是坏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