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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双方都愿意抚养孩子怎么办(如果双方都愿意抚养孩子该怎么办)

admin1周前590

2002年,刘在上海工作时通过短信认识了肖。经过大约半年的交往,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2004年5月,肖和刘按照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由于刘当时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均未领取结婚证。2004年9月,小某因早产在上海某医院剖腹产生下一对双胞胎女孩。大女儿获救后死亡。小女儿和小某于2004年10月出院。住院费用、医疗费用和抢救费用共计28,872.08元。这些费用都是小某从别人那里借的。由于双方对上述费用的矛盾没有得到妥善解决,肖某立即向海安县人民***提***讼。

原告肖某称:2002年,我在上海工作时认识了刘,2004年,刘未满法定婚龄时,按照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2004年9月,我在医院剖腹产生了一对双胞胎女孩。大女儿获救后死亡。我和小女儿一共花了28,872.08元的住院费,医药费,抢救费。因生育费用双方发生矛盾,我请求***判决刘支付非婚生育住院费用的一半13955.41元,支付小女儿医疗费的一半480.26元;每年支付2500元照顾小女儿,直到女儿成年;刘将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肖某向***提供了刘签署的手术自愿书、委托书、输血同意书、同一家庭成员在产科手术前的谈话记录、小女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发票等。

刘参加***组织的调解,辩称:我和肖只是同居。我已经为她的出生和女儿的出生支付了13000元的医疗费和抢救费。我同意给私生女交托儿费,但是我还没有固定工作,所以每月只能交100元的托儿费。但刘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支付13000元。刘被海安县人民***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

海安县人民***经缺席审理认定,在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情况下,肖某与以夫妻名义同居,事后未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形成同居关系。本案是因同居引起的财产和抚育***案件。小牟因生育而发生的住院费、抢救费、医疗费,以及小牟所生子女住院期间发生的费用,均为同居期间共同生活形成的债务,应由小牟、刘负担。双方生的女儿都是非婚生的。根据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应当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其能够独立生活。因此,肖某要求刘支付照顾小女儿费用的主张应予支持。托儿费的数额应根据***的实际需要、刘的经济承受能力、当地儿童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刘辩称已支付相关费用1.3万元,但未提供相应证据,难以接受。海安县人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第64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以及最高人民***第8条、第11条的规定,裁定:1 .被告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因生育、救助非婚生子女,向原告肖支付赔偿金14389.11元。2.私生女与原告肖某共同生活,被告刘自2005年4月起至小女儿独立生活期间,每年12月30日前每月为原告肖某的私生女支付2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刘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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