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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董监高转让有限制吗(大股东协议转让相关规定)

admin3个月前1539

大家好,如果您还对非上市公司董监高转让有限制吗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非上市公司董监高转让有限制吗的知识,包括大股东协议转让相关规定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大股东协议转让相关规定
  2. 董监高买卖公司股票还需注意些什么
  3. 上市时,可全流通吗
  4. 董高监是什么意思
  5. 买了原始股的公司在新三板上市了,如何交易,跟主板规则一样,在一定时间内限制交易吗
  6. 公司上市哪些股份是不能流通的
  7. 上市公司监事买卖股票的处理方式

大股东协议转让相关规定

1月9日,上交所、深交所均在官微发布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通知》称,自2016年1月9日起,上市公司大股东此后任意连续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一位券商研究员认为,此处看似只约定了受让方门槛,其实对转让方也做了门槛约定。第一层意思就是,受让方一次协议受让大股东的股份不得低于5%;第二层意思是大股东也就是协议出让方,一次性出让的股份不得低于5%。

“一次性协议转让5%如此高的持股比例,很多上市公司股东可能得认真斟酌了,甚至会引发上市公司股东名次的变动,这肯定会约束不少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减持行为。”上述研究所说。

而对受让方而言,一次性协议受让一家上市公司5%的股份,而且一受让完毕就得遵循证监会减持新规,再减持时:一是得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二是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此前,中国证监会刚于1月7日发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要求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自今年1月9日起施行。业内人士表示,此举将为市场带来“中性偏多”“柔性利好”效应,二级市场“减持潮”或将不会出现。

董监高买卖公司股票还需注意些什么

“董监高”持有的股票一次性卖出不得超过25%,这是证券法的规定,若违反将受到一定的制裁,并没收多余的获利。但是董监高只要卖出股票就必须公告董监高持股规定: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又买入,有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2.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面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公司董事会不按第一条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上市时,可全流通吗

答案是可以全流通。

股票分类

上市时,股份分为两种,一种是流通股,也就是可以在二级市场交易的股票。一种是非流通股,非流通股股票主要是指暂时不能上市流通的国家股和法人股。但非流通股也不是完全不能买卖,但可以通过拍卖或协议转让的方式来进行流通,但这样做了,一定要获得证监会的批准,交易才能算生效。

限售股

现在除了限售股,在一定时期内不能流通,其余股份均可上市交易。这里限售股是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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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高监是什么意思

董高监是指董事、高管和监事的合称,统指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的领导机构。

其中董事是指由公司股东大会或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具有实际权力的管理公司事务的人员。董事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经济活动,可由股东或非股东担任。高管是“高级管理人员”的简称,包含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高管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业绩效益负有重要责任。

买了原始股的公司在新三板上市了,如何交易,跟主板规则一样,在一定时间内限制交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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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起人持股的转让限制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将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作为申请挂牌的条件之一,若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因此,若挂牌公司股改后未满一年的,发起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股转让限制需要说明的是,公司股票在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该股票转让限制解除同样适用“两年三批次”的规定,但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除外。根据《业务规则》第2.8条规定,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票转让限制解除规定可简单总结为“两年三批次”。即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从上述转让限制规定可以看出,新三板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股票转让限制较之主板市场而言较为宽松,主板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持股票在公司上市之日起至少锁定三十六个月。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持股转让限制对新三板挂牌公司控股东、实际控制以外的其他股东而言持股转让限制而言,《业务规则》并未作出限制规定,即只要该股东并非股份公司发起人或虽作为发起人但股份公司设立已经满一年的,该股东股份转让不受任何限制。与主板上市公司对比而言同样宽松,主板上市公司其他股东股票在公司上市之日起至少锁定十二个月。四、董监高持股转让限制对董监高持股转让限制,《业务规则》并未专门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应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五、对挂牌前十二个月内增资部分股份的转让限制对挂牌前十二个月内公司增资部分股份转让是否受到限制,《业务规则》对此未进行明确。但在新三板中关村试点期的“代办系统”业务规则中有明确的限制,根据《证券公司代办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试点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挂牌前十二个月内挂牌公司进行过增资的,货币出资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可进入代办系统转让,非货币财产出资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二十四个月可进入代办系统转让”。由于《业务规则》系在代办系统规则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由此可见,该限制规定已经被取消。也即是说挂牌前十二个月内增资部分股份的转让不受限制。六、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发起人转让股份限制外资企业发起人股份的流转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目前各地商务审批部门对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法律适用多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作为审批的主要依据。根据《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须在公司设立登记3年后进行,并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如前所述,《业务规则》对于发起人股票锁定期没有规定,仍然应当遵守《公司法》一年转让限制期限的规定。由此可见,对外资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其发起人的股份转让限制,目前存在法律适用的选择问题。笔者认为,应当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对股份公司发起人股份的限售期为一年而非《暂行规定》中的三年的规定。理由如下:首先,现行《公司法》系2013年修订后施行,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其次,《暂行规定》仅作为部门规章,而非法律,所以不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规定“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适用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但作为规范外商投资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并未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也就没有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限售期的规定。作为部门规章的《暂行规定》显然不能作为特别法。七、挂牌公司发行新股的转让限制对于挂牌公司发行新股的转让限制,除了遵守前述一般性限制规定外,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第九条的规定,若发行对象承诺对其认购股票进行转让限制的,应当遵守其承诺,并予以披露。八、并购重组中收购人获得的股份转让限制新三板挂牌公司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公众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九、因非转让原因获得的股票转让限制对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获得的股份,若获得该股份时该股份仍然处于限售期的,后续持有人应继续执行股票限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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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哪些股份是不能流通的

所有股票都是能流通的,只是有些不能马上流通而已。《公司法》规定,发起人股东在企业成立一年内所持有的股份不能转让。股东在公司IPO前取得的股票,自公司在交易所公开交易发行股票之日起算一年内不能转让。另外上市公司董监高取得的股票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不能转让超过其所持有的25%,董监高离任之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股票。

上市公司监事买卖股票的处理方式

1依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二条、第十七条,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构成短线交易,由此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对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及持股5%以上股东的短线交易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在下列期间(以下简称窗口期)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⑴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⑵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⑶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3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规则,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对董监高人员短线交易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未规定董监高人员窗口期买卖股票行为的相关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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