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负担必要的生活和教育费用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费用的数额和期限由双方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母抚养子女和探望子女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联系、独立存在的。抚养子女的义务不能因为探视权不能实现而终止。为保障探视权的实现,双方应签订协议,明确和细化探视权条款,包括探视权时间、接送地点、休假、收养人等条款。另一方阻碍一方探视权实现的,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有证据表明让孩子遵循自己的生活更有利,他们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改变监护权。
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负担部分或者全部必要的生活和教育费用,应当负担的费用数额和期限长短由双方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和教育费用的协议或判决不得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金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止探望权利;中止事由消失后,恢复探视权。
婚姻家庭专业
顾萍律师
顾萍,律师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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