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自首需要具备什么条件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主动投案与投案自首有什么区别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自首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和主动投案与投案自首有什么区别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本文目录
- 曾春亮自首或被抓都是死刑,为什么不一直藏着或自杀,还要出来
- 犯罪了,要不要主动自首
- 不交代同案犯算不算自首
- 比如自首可以上派出所么
- 投案自首必须做笔录吗
- 主动投案与投案自首有什么区别
- 欠信用卡钱怎么办,怎么去自首
曾春亮自首或被抓都是死刑,为什么不一直藏着或自杀,还要出来
曾春亮从头到尾都没有想过自杀,他两次犯案都是有计划性的。他在8月8号首次作案,又在8月13号进行二次作案,两次作案的时间隔了五天,他这五天内是在哪里吃的饭,一直到现在警方都找不到线索。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他在这五天内肯定是吃饱了饭。
8月16号也就是今天,在航桥村十字路口被民警抓获。从8月13号第二次作案到8月16号被抓获,这三天他肯定也是吃饱了饭的,要不然哪里还有力气出来。从他从头到尾都没有饿过肚子就可以知道,他有一个极为隐蔽的落脚点,压根就没有想过要自杀。
他之所以骑着摩托车跑出来外面自投罗网,是因为他知道警方的搜索力度太大了,他相当的清楚自己这个极为隐蔽的落脚点,在大量警力的排查下,迟早会被搜索出来,所以才会骑着摩托车,带着侥幸心理,想逃离当地,过上长时间的逃亡生活。
总之大概分为两点;第一点、他从来没想过自杀;第二点、从他两次作案都能迅速逃离现场,以及被抓时的那份冷静来看,他的头脑相当的清晰。应该是他躲在他的落脚点处,不断的看到民警、警车徘徊来徘徊去,心里感到慌,才想到骑上摩托车逃离当地。
但是他自己没想到,自己从踏上摩托车的那一刻起,就已经掉入了天罗地网之中,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犯了命案还想逃跑,不可能。
犯罪了,要不要主动自首
在逃的当事人被抓之后,最后悔的事莫过于当初没有自首。
上周去看守所会见一个当事人,是做保健品生意的,后来公司出了事开始抓人、列网上追逃,因为快过年了当事人就躲了起来,准备过完年之后再去自首,结果年前不到一个礼拜,被公安夜袭抓了。
以前看电影的时候,每当警察破门而入,很多人会立马蹲下来嘴上喊着“我自首、我自首”,不管现实生活中有没有这样的,都不会被认定为自首。
之前接触过一些案件,经过和家属、当事人的沟通,对案件的走向、辩护方向、最终可追求的方向进行分析,当事人明白其中利害关系,最终决定自首。当然一旦达成自首的共识,后面应该沟通的,就是如何有效的自首了。
不交代同案犯算不算自首
不能,既不成立自首也不成立立功。
1.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一般自首成立条件是:首先是自动投案,再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里显然不能成立一般自首。特别自首是在司法机关控制之下,供述本人的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其他罪行。这里也不成立。
2.立功根据刑法规定是交代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以及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刑事案件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如果交代的是共同犯罪行为不是立功,立功必须是交代的同案犯的非共犯行为即共同犯罪之外的其他行为。
比如自首可以上派出所么
网上追逃是没有期限的,最好自首,对公安机关说明情况,争取从轻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扩展资料:
自首的条件:
自动投案的认定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审查:一是时间;二是方式和动机。
自动投案的时间既可以是犯罪事实发觉以前,也可以是犯罪事实被察觉之后。关键在于犯罪分子须自动投案。犯罪分子自动投案说明其有认罪悔改,愿意接受惩处,从司法实践中看,将自首时间限制的太窄,不利于分化瓦解犯罪,争取犯罪分子走自首的道路。
1、自首投案的方式和动机。犯罪分子出于真诚悔罪自动投案的自首,犯罪分子虽有投案的诚意,但由于伤病不能投案的而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首先信电投案的等一切方式,总之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和出于何种动机都属于投案自首。
至于被公安机关,群众围攻,走投无路,当场投案的,以及经司法机关传讯,采取强制措施归案的,都不是自动投案。
2、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自首的本质特征。犯罪分子供述的必须是自己实施并由自己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自首时,不仅要求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而且要交待所知的共同犯罪,如果是主犯必须揭发同案犯的罪行。否则,不构成自首。如果犯罪人交待的是自己耳闻目睹的他人的罪行,是检举揭发,而不是自首。
犯罪人如犯数罪的,投案时只交待了一罪,则可视为这一罪有自首情节。如果数罪中的一罪已被发觉,犯罪人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或被判决以后,又将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的其他罪行供述出来,对其交待的部分罪行可以视为自首。
犯罪分子如果只交待次要罪行,隐瞒主要罪行,或者以虚假情况,掩盖其真实罪行,都不能认定为自首。
3、犯罪人愿意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追诉。犯罪人主动的听候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是衡量犯罪人是否悔改的重要表现之一。
如果投案后,又逃脱司法机关对他采取的强制措施;或仅以电信方式交待罪行,久不归案的;或偷偷把赃物送到司法机关门口,不肯讲明身份;这些明显是不愿接受国家的制裁的表现,不能以自首论,只能视为悔罪的一般表现。
犯罪分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为自己进行辩护,提出上诉,或更正和补充某些事实的都是允许的,可不能视为不接受审查和追诉。
综上所述,符合上述之条件,才可以认定为自首,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只有这样认识自首才是完整的,系统化的。
可以适用自首的刑事案件,刑法总则规定的自首制度适用于一切犯罪,旨在通过鼓励犯罪人自动投案,一方面有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与审理,另一方面促使犯罪人悔过自新,不再继续作案。
参考资料来源:
投案自首必须做笔录吗
必须做笔录,投案自首的条件是如实供述涉嫌犯罪得事实,办案民警记录在案才可以认定你是投案自首,如果你去投案自首了!不如实供述犯罪经过,那么就不可能认定你是投案自首的,这是投案自首的必要的条件,不如实供述,就不可能认定你是探案自首。
主动投案与投案自首有什么区别
区别:
(1)定义不同。投案是指自行前往司法机关报告作案情况。自首是指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时间不同。投案在前,自首在后;
(3)处罚的程度不同。自首的会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是仅投案不能从轻减轻处罚。
自动投案是指罪犯出于本意,向公安机关承认犯罪事实,自首是指犯罪案件被发现,尚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自动投案在前,自首在后,自动投案是指犯罪行为没有被发现,罪犯出于本意供述犯罪行为。
自首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犯罪人自动投案。指犯罪事实或犯罪人尚未被发现,或者已经发现犯罪人但未采取讯问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犯罪人主动向司法机关承认自已实施了犯罪并听候处理的行为。对于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的其它罪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的行为;
2、自动投案的目的是向司法机关坦白自己的罪行。因此,投案后必须自动直至司法机关对其进行多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后才被迫交代自己的罪行;
3、犯罪人必须接受国家的审判。
自首量刑的原则
(1)自首的时间。犯罪人投案自首的时间早晚,说明其悔悟时间的早晚;同时也说明了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的持续状态长短。
(2)自首的原因及动机。犯罪人犯罪之后的认罪、悔罪、悔改心理是自首动机的三大要素,悔罪态度好的情况下,投案自首的,也说明了其悔悟的程度,量刑时也要考虑;
(3)交待罪行的情况。交待罪行是否彻底,是否主动,也说明了投案者是否是真心悔悟的;
(4)犯罪分子有无主动表现。这四大情节,审判人员在量刑时一定要注意的。
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被从轻、减轻处罚,如果法院审理案件之后,发现自首者的犯罪较轻,还有可能会免除处罚。故此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又想降低处罚的公民,可以在犯罪后及时自首。
欠信用卡钱怎么办,怎么去自首
哥们:
自首呢?其实是一般属于刑法里面的内容。目前您说的这个其实只是你欠了银行钱。
信用卡逾期三个月后,银行会起诉至法院,要参考法院的办事速度,大概再过一个月你会收到法院传票,没有警察会上门逮捕你,这是跟警察没关系,法院开庭进行调解,最终你和银行达成最终还款协议,给个时间还款,还不了一般银行会强制执行,把你拉人征信黑名单。如果欠的不多可以协商后还款,征信还是很重要的。如果确实没钱,就挣钱去,不用考虑这个后果,如果没什么固定资产,基本也没什么问题。全还进去就可以了。
其实,首先来讲银行是把不良催收委托给第三方了,所以你听起来觉得特别的严重。因为第三方收不到钱就亏了。他是门生意。
第二呢,其实一般人都欠的不多,还是建议跟银行协商还款的问题。如果银行给的条件太苛刻,那就等法院裁决,都是一样的,这个期间努力挣钱就是了。
最后呢,其实欠银行钱最大问题是,征信黑名单的问题,意味着购房,高铁等国有企业都把你拉黑不给你提供服务了,所以还是很不方便的,最好是还掉。银行既然允许倒闭,所以也只是企业而已。只不过这个企业是国企,代表了国家颜面。
另外,想告诉你银行信运卡,欠款都八百多亿了,真被判刑的都是踩狗屎运的。银行的目的仅仅是不产生坏账而已。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