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拆迁纠纷诉讼中的职权法定代理人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拆迁纠纷诉讼步骤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拆迁纠纷诉讼中的职权法定代理人和拆迁纠纷诉讼步骤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一、简述诉讼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三者的区别
主要区别:代理权产生不同、代理事项和权限不同、取得代理资格不同。
1、代理权产生不同。法定代表人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直接行使诉讼代理权的人。委托代理人,是基于委托授权的代理人。
2、代理事项和权限不同。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只有一个主体,就是法人,只不过因为法人是个组织,没办法作出意思表示,所以要由法定代表人来做出。法定代理人是全权代理,其法律地位相当于当事人,其代理权限不受限制,可以行使被代理享有的全部权利。委托代理人的权限发生原因基于当事人约定,严格受到委托授权的限制;诉讼中的委托代理人权限比较小。
3、取得代理资格不同。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如公司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经理((公司法)第13条),而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为总经理((证券法》第107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厂长或经理。法定代理一般适用于精神病人、未成年人和其他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行政诉讼原告和第三人,而不适用于被告行政机关,只有有诉讼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才可以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的目的是使被代理人能够更好的处理自身事务;因此,被代理人一般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人。
二、民事诉讼法第64条
1、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3、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4、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应当对自己主张的事实举证,不能举证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张的事实不能成立的后果甚至败诉后果。如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能证明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则要承担义务未履行的责任。
5、本条是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举证责任在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都有规定,在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有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权力。确定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和依据是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并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依照本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应当主动调查收集。对于何为“审理案件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作了明确的规定,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是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除了以上两种情形外,其他任何情形,法院不得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