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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案例(你怎么看?)

admin2个月前571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解答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案例这个问题的一些问题点,包括历史上有哪些夫妻合伙犯罪的案例,你怎么看?也一样很多人还不知道,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析分析,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还望您关注下本站哦,谢谢~

本文目录

  1. 如何履行党风廉政建设\
  2. 交通事故行政复核成功案例
  3. 历史上有哪些夫妻合伙犯罪的案例,你怎么看?
  4. 如何看待因尘肺病诊断误差,贵州三位医生被以“失职罪”逮捕?

如何履行党风廉政建设\

①充分认识“一岗双责”的重要性顾名思义,一岗双责就是一个岗位、两种责任。

2.加强学习,提高“一岗双责”的能力一方面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理论素养和党性修养,提高敏锐的政治洞察力、鉴别力以及在各个方面的能力。

交通事故行政复核成功案例

【道路情况】

道路为南北走向,上下行各有两条机动车道和一条非机动车道,设有机非隔离带。道路中间双黄线,道路两侧有缺口,事发地点以北约63米处有人行横道和红绿灯

?【事故简介】某日22时35分,在XX区XX路XX单位西门南侧,张某1驾驶小型轿车与行人张某2由西向东步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2受伤,车辆损坏,后张某2抢救无效死亡

【第一次认定】

张某1驾驶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未保安全,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共同原因。

张某2由西向东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规定,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共同原因。

认定此事故由张某1承担同等责任,张某2承担同等责任。

【申请复核】

我代理死者家属,经调阅卷宗,现场路况勘察,主要提出了以下复核理由:

一、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现场勘察,在2由南向北行驶时,完全可以看到道路右侧的“注意行人标志”(用于警告车辆驾驶人减速慢行,注意行人。设在行人密集,或不易被驾驶员发现的人行横道线以前适当位置。城市中心区街道或设有信号灯处可不设。标志底色可采用荧光黄绿色。)?

根据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能见度20米以上,但现场照片反映大雾弥漫,根据现场图,从人体挫痕起点计算,到北侧人行横道的直线距离为63米,又是夜里22:35,张某2作为一个75岁的老人,视力不好,在当时的天气条件下,20米左右的能见度,不可能看到63米开外的人行横道。

张某2从XX中医院出来,由西向东横过道路,该处有一5.5到6.2米的开放道口,道路中间虽是双黄线,但也只是为机动车设置,没有哪一条法律规定行人必须遵守双黄线的规定。

本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2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机动车在雾天,应该减速慢行,注意观察瞭望,遇行人横过道路应该避让。没有避让行人,造成事故,机动车理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二、被申请人未对肇事车辆的车速,刹车、灯光等安全性能进行检验,严重失职。

1、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省略1000字。

【复核结论】

上级交管部门采纳了我的意见,认为原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令重新调查、认定。【重新认定】

如尝所愿,完全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定肇事司机张某1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历史上有哪些夫妻合伙犯罪的案例,你怎么看?

说一个毛骨悚然的案子。

1985年5月16日,陕西省商县刘湾乡叶庙村40多岁的杜长英,一大早就起来了,和哥哥一起进城给猪买豆饼去了。在城里两人分手后,杜长英就再也没有回家,家里人四处寻找都不见踪影。

5月27日黄昏,杜长英的哥哥再次进城寻找,路过县造纸厂的时候,他找到了在里面做出纳员的表弟,说了说杜长英失踪的事情。

结果表弟愣了一会儿,赶紧说:两天前,有人拿着一张一块八毛五的卖麦草的条子来领钱,条子上的名字是杜长英。问那个人怎么回事,他说是杜长英欠他钱一直不还,他要来了条子抵债。

第二天,表弟辨认出了,来领钱的人正是44岁的龙治民。

于是,杜长英的家人立刻抓住龙治民,要扭送他去派出所。正在僵持不下的时候,又来了一个人,也是找龙治民的。

原来,这个人的弟弟姜某某,在车站遇到龙治民,被雇去干活,也失踪了。

这下事情大了,他们赶紧把龙治民送到了县公安局。

审讯当中,龙治民说,杜长英的麦草条子是他拿的,因为杜长英欠了他20块钱。至于姜某某,在他家干完活就走了。两人的下落,他不知道。

一个普通农民,能翻起多大的浪?办案人员心里有疑惑,决定先把龙治民关起来,第二天到龙治民家里看看再说。

(据说这是当年的现场)

1985年5月29日早晨,两名公安人员来到了杨峪河乡王墹村龙治民家。这里脏乱不堪,各种杂物堆得到处都是,气味也是非常难闻。

龙治民的妻子闫淑霞下肢瘫痪,行为古怪,也问不出什么所以然来。

公安人员搜查之后,立刻回到局里汇报。当天下午,公安局又派出警力,来到龙治民家搜查。

虽然龙治民家里气味很难闻,肮脏不堪。经验丰富的刑警队长还是察觉到一丝异样,臭味中包含着腐尸的味道。

于是,办案人员细致搜查,在一个萝卜窖旁边,一堆散乱的麦草下面,发现了两具男性裸尸。

办案人员立刻封锁现场,统治看守所把龙治民铐起来,加了脚镣。

发现的两具尸体,一个是杜长英,另一个却不是姜某某,而是一个十多岁的男性。进一步搜查之后,又发现了一个满满的化肥袋子,里面装着一具50岁左右的女尸。

根据村民提供的线索,办案人员又挖开了一块菜地,清理出了一个长3米、宽2米的场地,里面都是死尸。这是尸体头脚交错摆放,像码柴火一样整齐而紧凑……而且,仅仅是上面一层就有八九具尸体。

现场公安人员立刻决定:暂停勘察,立即上报省厅!

到5月31日上午11点,这个“3号坑”清理完毕,整整33具尸体。据一位当时参加清理的法医说,当时大家的心理承受力已经到了极限。

但是很快,“2号坑”又被发现了。这个坑位于东侧猪圈里,长2米、宽1米、深1.5米,在这坑里,挖出了8具尸骨。这里掩埋的尸体,遇害事件比“3号坑”要早一些。

6月5日,在龙治民家厕所东墙下,又发现了“1号坑”,这里发现了更早的4具尸骨。

三个尸坑,加上3具没来得及掩埋的尸体,一共是48条人命。

后来经审讯调查得知,龙治民夫妇从这48人身上,仅仅得到了人民币573元,手表6只,还有就是受害人的衣服。

龙治民夫妻到底是怎么杀人的呢?

原来,从1983年开始,龙治民就到商县汽车站、广场等人流量大的地方,以帮人找工作的借口,把一些外出打工人员和痴呆残疾者诱骗到家里。

之后先让他们帮自己干活,等到晚上睡觉后,由妻子照明,龙治民杀人。杀人后扒光受害者衣服,头发剪掉藏起来,尸体等到深夜的时候在埋到土坑里。

其中有一次,龙治民还诱使罗某某、王某某、杜某某三人,先后与妻子闫淑霞发生关系,之后才杀害了他们。

经过鉴定,龙治民没有精神疾病。

在审讯当中,龙治民还振振有词的说:“我一不杀科技人员,二不杀国家干部,三不杀职工、工人。我只杀残废人,只杀愚昧无知憨憨傻傻。”“我杀人也不只是图钱财,我是为国家除害哩!”

得知自己判了死刑,龙治民说:“人家黄巢杀人800万,都没判死刑,为啥给我判死刑呢?”

……

龙治民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因为是男孩,所以从小娇生惯养。但是从小个子矮,身体弱,所以经常会被别的小孩欺负。

长大后,龙治民的生活非常贫困,只娶到了一个残疾女子。吃大锅饭的时候还好,1982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龙治民似乎被逼到了绝路。

1985年9月20日,商洛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二人极刑。二人提出上诉,陕西省高院来人提审后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1985年9月27日,龙治民夫妇被处决。

因为公开的资料并不多,关于龙治民的很多情况并不全面。总之,我们无法想象,他有着怎样的心态,能和亲自杀死的48人住在一起……

如何看待因尘肺病诊断误差,贵州三位医生被以“失职罪”逮捕?

案件事实(摘选自凤凰网):2016年,人社部门收到企业举报,举报贵州航天医院尘肺病诊断医生与工人存在“利益关系”,将“非尘肺病”劳动者诊断为“尘肺病”。之后,贵州省人社厅将此事向贵州省公安厅报案,随及成立了专案组。2016年8月,公安机关对黄亨平和另一位罗姓医生以涉嫌诈骗国家社保基金的经济诈骗罪立案侦查。同年12月28日,贵州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防范和打击以虚假职业病诈骗社会保险基金犯罪行为的紧急通知》。2017年1月8日,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媒体发布消息,称有个别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为谋取利益,出具虚假尘肺病诊断结论,相关人员以此诊断结论向人社部门办理工伤认定并申请工伤保险待遇,造成社会保险基金的重大损失。让人费解的是,在这样高调的定性后,公安机关侦查一年多,在未找到黄亨平等二位医生“涉嫌社保资金诈骗案”的证据后,却将案由变更为“涉嫌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将医院尘肺病诊断小组的张晓波、董有睿两位医生,加入到“失职罪”的办案对象中。三名医生分别被羁押在贵州省遵义市第二看守所和遵义市播州区看守所,至今已经7个月有余。个人看法:

首先没有失职罪这个罪名,正确的说法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从罪名来看:该罪名成立的前提条件就是人员确实存在严重失职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行。

那么回到问题上面来,就需要理清楚该案中几位医生的行为究竟是不是失职?这就要牵扯到尘肺病的诊断问题上面来,从目前得知的信息来看:

《医师报》2018年3月22日刊登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尘肺病诊疗专家委员会委员、上海肺科医院毛翎主任《尘肺病诊断中差异率客观存在》一文指出,在尘肺病诊断中,读片差异是客观存在的现象,只是差异大小的问题。即使是我国最权威的尘肺病专家,也会存在差异率的问题,越是位高权重的专家,越是会承认读片差异率的存在。“同一位医生在不同的时间段读同一个片子也会产生不同的看法,读片者之间的专业水平差距越大,差异率也会越高,这是很正常的现象。”

在全国职业病医师培训考核指定教材《尘肺病》第五章第六节中找到一组数据:在一组专家的读片中,发生读片差异的范围为18.8%~33.2%,若比较经验不多和经验最多的读片者之间的读片差异则可达75.6%。若比较经验较多和经验最多者之间的读片差异则为30.2%。读片者自身差异为6%~16%,平均12.5%。在评定尘肺有无进展时,如将胸片按日期排序连续读片时的差异为14%,而将各片混合后单片读片时的差异为29%。

正因为如此,《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中才要求尘肺病诊断需要3人以上单数医生进行集体诊断和诊断机构审核制度,以及在出现争议时的两级鉴定制度,3人以上集体诊断,也是基于消除读片差异的重要考虑。

据此可以看出来,对于尘肺病读片的差异率是客观存在的,这就造成一个问题,本案当中的读片差异率究竟算不算合理范围?这个其实主观是没办法判断的,本身所谓的差异率也只是一组数据中进行对比得出的,这还需要结合不同的情况来区分,所以对于本案而言其中的差异率是否算作失职?这个就要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但是笔者并不是专业的医生,对该部分没有发言权。

但是从医学的角度来说,如果存在差异率的情况下,怎么认定失职是个主观问题,而不是客观问题了,对于本案当中的失职我认为仍然有待于进一步权威部门的认定才能做出最终的确认。

从医学发展的角度来说,存在差异率就必然存在错赔的情况,但是如果一棒子都要求不允许出现差异率不太科学,只有衡定好医学错误与国家成本之间的关系,才能让更多的医生能够安心工作。

关于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案例,历史上有哪些夫妻合伙犯罪的案例,你怎么看?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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