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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admin3周前1061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这个问题,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请教一下懂得政府采购的大神
  2. 采购法全文
  3. 分公司可以独立参与政府采购吗
  4.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请教一下懂得政府采购的大神

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你说的第一个问题,利用其他投标人(不具备投标条件的供应商)以低报价的手段拉低其他投标人价格分值,以获取中标的行为,属于恶意竞争行为。其投标行为是违法的,对此其他供应商当然可以提出异质或者投诉。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该予以受理!第二个问题,尽管你没有提交投标文件,但是作为一个供应商,如果发现投标结果有不合理的地方,当然也可以提出质疑,况且你已经报了名!有关部门也应该予以受理!不知道我的回答你是不是满意,祝你生活愉快!!

采购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七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八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十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二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第十五条??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十六条??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第十七条??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十八条??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第十九条??采购人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第二十条??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分公司可以独立参与政府采购吗

你好,在我的头条文章里,有个问题分析,现转发给你参考。

分公司能否参加政府采购,在理论界一直有争议,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区也存在一些差异。个人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分公司能够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在实际操作中应加强对其履约能力的监督管理。

一、分公司的性质:分公司是总公司依法设立的其他组织

我们通过现行国家法律法规来分析一下分公司的性质。

1.《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2.《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3.《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共包括八类,其中第五类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列举了“其他组织”的9种类型,其中之一为“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因此,分公司是总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登记设立的其他组织。分公司具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不具备法人资格,这也是分公司与子公司的重要区别。

二、分公司是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理论届争论的焦点。

1.《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2.《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由此可以看出,分公司具备一定的民事责任承担能力,总公司对其民事责任进行总兜底。从法律层面分析,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是以总公司的法定责任为保障。

因此,个人认为,分公司具备就其自身财产范围内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由于总公司的法定责任存在,经总公司认可或在授权范围内民事活动,将由总公司进行兜底承担。因此,分公司应视同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

三、分公司应是合格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现行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的规定包括:

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根据上述规定,作为其他组织的分公司具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资格,并需提供营业执照(没有强调一定需要法人营业护照)证明其是否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实际操作中注意的问题

目前,对分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担忧主要有二方面,一是对法律依据的论证,二是对分公司履约能力的担忧,出现违约时是否有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能力,普遍认为与分公司签署合同存有巨大风险。

从实际工作来看,分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业主要集中在全国性经营的企业,如电信、保险、电力等。由于管理体制的因素,不可能让总公司直接参与到各地的政府采购活动中。但是,在分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是非常必要的。

一是确保分公司在授权范围之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授权应明确,只有在总公司授权认可的经营范围、采购规模范围内,在总公司承诺的商务与技术支持下,才能更充分保障分公司的履约能力与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避免出现分公司为了提高中标率,在总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承诺商务、技术条款,却又无法履行。一旦出现违约时,难免会受总公司、分公司内部纠纷影响。因此,允许分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由总公司出具授权函。这种授权函可以一事一授权,也可以限定范围或限定金额内的批量授权。

二是采购人应加强对分公司中标后监督管理,防止出现中标后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转包、非法分包,在得不到总公司支持情况下,降低产品质量或服务标准等情况。这些情况需要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提前约定。

总之,分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是合法合规的,但既要充分发挥分公司的本地化管理优势,又要保障采购人项目实施质量。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采购法第22条规定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好了,文章到这里就结束啦,如果本次分享的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问题对您有所帮助,还望关注下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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