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征地行政复议如何申请补偿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征地行政复议如何申请补偿以及行政复议机关可否作出行政赔偿决定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北京交通事故行政复议流程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事故后赔偿的重要证据之一,当事人若是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异议,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通过申请复核进行改变。
1、复核时间、对象与方式:
时间: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
对象: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
方式:书面复核申请。
2、受理复核的时间和处理:
主体: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
时间: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
方式: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主体: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
时间: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方式:
(1)审查认定书认定的事故的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
(2)审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3)审查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手段: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聆听当事人意见。
次数:以一次为限;
结论:
(1)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2)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3)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4)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行政复议机关可否作出行政赔偿决定
一、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赔偿请求: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9条和《国家赔偿法》第9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由复议机关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在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之后,同时又对申请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害作出赔偿决定。二、政复议机关的审查以及作出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原则上实行书面审查,并先依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等对被提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只有在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前提下,才对赔偿请求进行审查。如果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给予维持就可以不再审查赔偿请求,而直接作出不予赔偿决定。同时,在赔偿处理中,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适用调解,并以调解书的形式解决赔偿争议,但也可直接作出赔偿决定。如果,申请人对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赔偿复议决定或对作出的赔偿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当然,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决定以及赔偿决定都不服,可以在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附带赔偿诉讼。
行政复议程序违法如何判决,要负什么责任
在我国,行政复议程序使申请人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对处理决定的再次审理,是行政复议合法、高效进行的重要保证。
行政复议程序是行政复议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各项步骤、形式、顺序和时限的总和。
行政复议的具体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四个步骤。
行政复议程序违法造成损失的由复议机关赔偿
4月27日电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介绍,原行政行为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因复议程序违法给原告造成损失的,由复议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将27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回答记者提问。
其表示,新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对此,《解释》明确了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二是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
三是原行政行为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因复议程序违法给原告造成损失的,由复议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四是对追加被告、举证责任、判决方式等也作出相应规定。
企业被强拆后,如何行使行政赔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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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征迁实务中,征迁方为了达到快速征迁的目的,常常会实施一些强制手段,如以违法建筑为由快速强制拆除被征迁人的房屋、以维稳或其他理由将被征迁人异地看护起来、以被征迁人妨碍公务为由强制拘留、或下达责令停产停业通知书并强制贴上封条等。面对上述种种情形,我们可以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享有申请赔偿的权利。下面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给大家介绍一件实务中的判例,以便大家对如何有效行使行政赔偿权利有更进一步的了解。
一、案件事实
2006年,李先生通过法院拍卖的方式拍得一工厂,随后在原工厂的基础上兴建了焦化厂。2013年涉案焦化厂被纳入当地城中村改造范围,因征迁双方对补偿事宜一直无法达成一致,遂一直僵持着。当年底,征收方在未通知李先生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对涉案焦化厂强行拆除。之后,李先生就其经济补偿问题不断通过信访向县政府反映情况。2015年7月28日,李先生向征收方县政府申请赔偿并听证。县政府于2015年10月30日召开听证会,并于2015年12月29日向焦化厂送达了《关于对信访人李先生提出的涉案焦化厂补偿诉求信访听证会合议的结论》拒绝向焦化厂赔偿。2016年1月20日,李先生向法院提起确认强拆违法之诉,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
县政府答辩称:(1)焦化厂直接提起行政赔偿的请求有违法定程序,应先行向县政府申请赔偿;(2)焦化厂提起诉讼的时间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应当予以驳回。
1、实现行政赔偿的途径
裁判要旨:赔偿请求人实现行政赔偿有两个途径,一是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一是在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通过哪一个途径实现赔偿,请求人有选择权。
《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言之,本案中焦化厂因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前提条件是该强制拆除行为属于违法行政行为,如果单独就此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先向县政府提出赔偿请求,县政府逾期不予答复或者焦化厂对不予赔偿、赔偿数额不服的,才能够向人民法院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虽然李先生一直通过信访的方式向县政府主张补偿事宜,但并没有提交正式的行政赔偿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只属于信访行为。也就是说,焦化厂并未向县政府提出过国家赔偿申请,而是一并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故不能适用《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先行处理程序。被告县政府以涉案焦化厂应先行向其提交行政赔偿申请书,针对答复结果再行选择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为由,主张涉案焦化厂的维权程序违法,应予驳回的请求不成立。
2、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时效
裁判要旨: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本案行政赔偿诉讼起诉期限应当与所诉行政强制拆迁行为起诉期限一致。
本案中,李先生于2013年底就知晓涉案焦化厂被强制拆除,却于2016年1月才提起确认违法之诉,已经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2年法定起诉时效。虽然原告焦化厂一直通过信访主张权益,但信访行为却不是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而重新计算的法定事由,故本案不存在扣除起诉期限的情形。焦化厂的起诉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时限。
二、律师说法
除了需知晓提起行政赔偿的途径和起诉时效外,还需知晓提起行政赔偿的前提,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即赔偿的前提必须是合法权益遭到损害。
另外,在行政赔偿案件的管辖方面,除了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操作,还需知晓我们有申请受理法院回避的权利。如被告是某镇政府,而受理法院是县法院,如果被征迁人认为县法院审理此案可能存在司法不公的可能,可以向法院申请回避,再由该受理法院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
总之,在征迁过程中,如果您遭遇了强制拆除、被责令关闭并强制贴了封条、被异地看护起来或者被以妨碍公务为由强制拘留,您都可以以合法权益遭到侵害为由选择行使行政赔偿的救济权利。
好了,文章到这里就结束啦,如果本次分享的征地行政复议如何申请补偿和行政复议机关可否作出行政赔偿决定问题对您有所帮助,还望关注下本站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