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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诉讼时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什么意思)

admin1周前798

大家好,民事案件诉讼时效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民事诉讼时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什么意思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和民事诉讼时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什么意思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三年诉讼时效的意思是借了钱,三年不还,就不用还了吗应该怎么理解
  2. 诉讼时效己过,原告能赢吗
  3. 以物抵债协议违法原欠款受诉讼时效限制吗
  4. 民事诉讼时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什么意思
  5. 失业保险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三年诉讼时效的意思是借了钱,三年不还,就不用还了吗应该怎么理解

这个问题涉及到诉讼时效的有关知识,我来简单为大家介绍一下。

2017年生效的《民法总则》将诉讼时效延长为三年,所谓的诉讼时效,即是指权利受到保护的法定期间。如果你在诉讼时效内对你的债权不闻不问,那么你将会丧失请求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比如,朋友借你的钱在三年前履行期就已届至,在这三年里你一直不管不顾。那么三年后如果你要把朋友告上法庭,朋友可以援引“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届时,法院将会判你败诉。

那么,该如何在诉讼时效期间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其实我们可以运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则。根据法律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前,你可以通过发短信、发催收通知或者直接要求还债等方式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你一旦这么做诉讼时效就会发生中断的法律效果,届时,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将会重新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当然,即使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你也只是丧失了请求权,受领权并未丧失。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那么你也有权接受履行,他事后也不能反悔。

诉讼时效己过,原告能赢吗

诉讼时效已过,原告能赢吗?

一般情况,过了诉讼时效,从法律上讲原告已经丧失了胜诉权。

但是,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原告仍然有可能赢。

1、过了诉讼时效,被告答应履行义务。

2、过了诉讼时效,但是被告在庭审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方面的抗辩。

3、过了诉讼时效,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法庭缺席判决。

还有些情况,表面上看是过了诉讼时效,但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并没有过,这些时候及时起诉还是完全可以的。

4、在诉讼时效内,原告一直在主张权力,从原告最后一次主张权力到起诉,尚未超过诉讼时效规定的时间。这种情况相当于诉讼时效的中断。

例如,原来的借条约定2016年6月1日归还,按《民事总则》的规定,诉讼时效应当是计算到2019年6月1日,但是在2019年6月1日之前,债权方有证据证明一直在向对方主张权力,则诉讼时效会一直向后延伸,最长20年。

5、按时间计算表面上是过了,但是按法律规定并没有过。

例如人身伤害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开始计算。某甲2019年5月1日交通事故受伤,交警的责任认定是5月20日收到,出院是12月25日办理,伤残鉴定报告是次年1月13日收到。则这个案子,诉讼时效从2020年1月13日开始计算起三年内有效。

等等。

以物抵债协议违法原欠款受诉讼时效限制吗

杨景雷律师的回答是错误的。诉讼时效是法律保护实体权利的期间而不是法院受理的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法诉讼院仍应受理,只不过其诉讼请求不受法律保护。

以物抵债协议达成后,证明权利人已向债务人行使了权利,此时原债务的诉讼时效应按照以物抵债协议达成后的时间开始重新计算。

民事诉讼时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什么意思

您好,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指: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

应当知道”是损害不明显、过错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不明显的一种推定情形。知道与应当知道只是一个损害明显程度问题以及时间问题。那么仅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是否足够启动诉讼程序?那还不行,还得知道是谁侵害了自己的权利。“知道”的内容包括知道权利被侵害和被何人侵害。

失业保险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不超过两年的。

我国法律条文的规定:(1)普通诉讼时效:《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短期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3)最长诉讼时效:《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好了,本文到此结束,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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