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虚假广告罪量刑幅度标准的知识,其中也会对电视上、报刊上的虚假广告为什么屡禁不止?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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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广告费多少钱一秒?
大家都知道央视广告是非常贵的。不同频道不同时间段,价格又相差极为悬殊。综合频道为例,广告收费最贵的当然就是黄金时间段。每天7:00和7:30左右的新闻联播和天气预报时间播放广告,是整个央视广告收费最贵的时间段。尤其是在即将播放新闻联播那十几秒时间,就是一寸光阴一寸金。这段时间的广告长期被茅台和五粮液这个超级土豪企业所“霸占”。
自2002年刚才开始茅台投放央视新闻联播广告,已有十几年坚守新闻联播播放阵地。“国酒茅台,民族精品”为您报时,这个句广告词已经家喻户晓。可以说茅台的新闻联播播时已经根深蒂固成为中国人心中的。
有新闻报道说茅台每年支付给央视的广告费用多达10亿元。如果这个数据属实的话,茅台每天在中央电视台的广告播放费用就接近300万元。正是因为高昂的广告费用,所以央视也是赚的盆满钵满。目前中央电视台每年的广告费用超过200亿元,位居我国各大电视台之首。
电视台每年都会举办广告招标会,并且会诞生一个“标王”。第1个标王是1995年的孔府宴酒,当年出价3000余万元。两年之后的1997年,要想成为中央电视台广告标王出价就得超过1亿元。2013年,剑南春夺得央视广告标王,出价超过6亿元。这个价格创造了历史记录。
还有一个时间段的广告收费也是非常昂贵的,就是春晚时间段。这个时间段全球华人有几亿观众观看春节联欢晚会。对于那些大品牌来说,是最好的宣传时间段。因此他们会不许纷纷砸下重金购买广告。能够在这个时间段购买广告的都是被大企业莫属,美的、格力都在这个时间段购买过广告。
相比于新闻联播或者天气预报的广告,其他频道的广告费用估计不会太高。其实在凌晨时间段,全国没有多少观众还在看电视。在这个时间段播放广告效果并不会很好,因此广告费用肯定也不会很高。
电视上、报刊上的虚假广告为什么屡禁不止?
虚假广告是一种产业!俗话说“断人钱财必定招灾”,大概这广告业必定是个很大很大的市场,可以养活几十万几百万人!都是真的那就不需要那么多广告费了!越假越叫的欢,越假越要名人代言!当局为什么不禁?人家说“养疽遗患”,这里叫养疽自肥,或叫“骑虎难下”:电台电视台禁死了谁养活?财政不可能统包,你只有让他自已挣!中国不像西方对虚假广告法律那么严那么狠,至今没听说有一起名人代言的虚假广告告到法院的,更没听有名人被罚的倾家荡产的,而西方真有这事!人家只要有一点不实,会告的厂家,代言人倾家荡产,颜面扫地,弄不好要坐牢的!中国有这法律吗?真有?我没看到!
张贴诽谤他人的小广告公安机关如何处理?
一、概念及其构成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2、客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二、认定
1、本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
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而且还具有以下不同:(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2、本罪与侮辱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不同之处主要在于:
(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进行,而诽谤则必须是捏造事实。
(2)侮辱含暴力侮辱行为,而诽谤则不使用暴力手段;
(3)侮辱往往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的,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的。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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