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解答遗产继承方法有哪几种这个问题的一些问题点,包括房屋继承法律规定有哪些如何办理继承手续也一样很多人还不知道,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析分析,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还望您关注下本站哦,谢谢~
本文目录
- 房屋继承法律规定有哪些如何办理继承手续
- 老伴去世后应该如何继承遗产
- 一个人父母已亡,一生未婚,没有子女,去世后财产怎么分配和继承
- 爷爷去世,大伯也去世了,爷爷的遗产应该由我爸来继承还是大伯的子女也有继承权呢
- 继承法关于财产继承的最新规定
- 宋代时期,在室女、归宗女、出嫁女在财产继承中是如何分配的
- 民俗分为哪四类
房屋继承法律规定有哪些如何办理继承手续
您好!目前继承方面具有较强参考意义的法律法规有《继承法》、《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但在实际操作中,不同地区还是有不同差异。
第一,房产类型是什么?是否可以继承?总体来说,基本原则是有产权就可以继承。下面列举几种特例:
1、公租房等房屋:这类房屋产权归属于国家,个人仅有使用权,所以这类房屋无法继承,只能办理承租权转让手续。
2、小产权房:这类房屋本身不受法律保护,所以也无法继承。
3、特殊类房产:有些房产虽然可以继承,但是后续的买卖、使用会有限制。
具体情况可以参见下面这张表:
第二,确认继承方式如果确认房产是可以继承的,下面判断继承方式。
《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前提是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均是合法有效的。1、遗赠扶养协议:通常协议中会注明财产分割方式和受遗赠人应履行的权利义务。
如果受赠人已经履行所有的权利义务,则可以依据协议进行财产分割。
如果受赠人未履行权利义务,则可以由遗赠抚养协议中指明的监督人、或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近亲属、或被继承人所在的居委会等机构起诉;最终将会根据法院判决执行财产分割。
2、遗嘱继承:如果遗嘱真实有效,则财产分割按照遗嘱执行。
3、法定继承:如果没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或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无效,则按照法定继承执行。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父母、子女、配偶;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如果第一顺序继承人在世,则财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分,如果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在世,则财产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平分。
三者的优先为:遗赠抚养协议≥遗嘱≥法定继承,并确认“在上述情况下的财产分配方式”。
第三,确认继承操作办理方式1、如果所有法定继承人和财产受益人对财产的分割方式协商一致,那么可以办理继承权公证,所有法定继承人和财产受益人开具以下材料,一起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需要在公证员面前接受或放弃继承权,公证员开具继承权公证书,继承人凭公证书进行房屋产权变更。
2、如果所有法定继承人和财产受益人对财产的分割方式无法达成一致,那么只能通过诉讼(也就是打官司)的方式解决,继承人凭法院判决书进行房屋产权变更。
3、其他方式使用范围比较小,成功率也比较低,就不做展开介绍:
(1)人民调解: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至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即可过户;
(2)不动产交易大厅直接过户:如有公证遗嘱,可尝试直接过户(但受制于各地政策法规不同)
最后提醒:房主死亡后,房产一定要及时办理继承,如果房屋产权不变更,会影响房屋后续的买卖、处置、抵押等;同时,也可能发生转继承等财产外流的情况。
希望回答对题主有帮助。
老伴去世后应该如何继承遗产
??????这个问题对于我来说,还很遥远。不过呢!我想跟大家分享,我知道的实例!也是偶然在报纸上看到的!具体的人物,地点我巳记不得了,情节还清楚的记得!一起来分解!
??????
能称得上遗产的!数目一定可观吧!有两位老人同样继承了老伴的遗产。不同的方法!却过着不同的晚年!??????
第一位老人,老伴去世后,将老伴留下来的遗产全部分给了三个子女。她认为,自己年纪大了,也不会打理钱财,子女也比较孝顺,反正钱迟早都要给子女,不如现在就给他们,省得他们不放心。结果,拿了钱的子女们,再也不来看望住在养老院里的她了。每当她打电话问他们:“为什么不来看望她时。”他们总找各种理由,说:“没时间来。”老人晚年生活是很孤独,寂寞的!??????
另一位老人,在对待老伴留下来的遗产时,态度却正好相反!她给子女们定了个规矩:经常给自己打电话问候的子女,每月可以报销电话费。经常来看望自己的子女,不仅报销路费,而且还热情款待!如果带孙子女来,还有大红包…,结果她的子女们经常一家几口来养老院看望她。老人晚年生活过得非常幸福!养老院里的老人们都很羡慕她!????????????
这个道理说明亲情陪伴很重要啊!好像也和经济挂钩哦!??????爱的方式不同,也会产生不一样的结果啊!??????
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父恩比山高,母恩比海深!不要因为工作忙,或爱人的关系,就忽略了父母的感受!要知道,你们自己有家庭,但父母却只有你。要让她(他)知道,你心里还有他们。他们需要精神上的慰藉!??????
还是那句话!陪伴父母,孝敬父母,什么时候都不晚。还没能做到的子女们!行动起来吧!??????
??????朋友们都有什么想法呢!请在评论区留言!期待您,更好的方法!????????????
一个人父母已亡,一生未婚,没有子女,去世后财产怎么分配和继承
一个人父母已亡,一生未婚,当然未有子女,完全可以确定他沒有第一继承人。现问他去世后财产怎么分配和继承?按照法律,这将由其第二继承人来继承。诸如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姪子、姪女。也可按其生前遗嘱来办理。这是去世后留有遗产的人,从法律层面去处理的时侯。
如果在农村,符合这个条件的人,应该是五保户了。五保户平时生活在乡镇政府办的敬老院里,其家里的房子往往很破旧了,不值钱了。其它也许沒有什么遗产。一旦去世,继承人别说继承什么财产,倒是办理后事,还成了一种负担。因为民政方面只补贴丧葬费5000元,不够雇用人的烟氿伙食开支,还要由继承人承担。这时候,沒人去争继承人。这就是眼下农村的现状。
眼下农村,也是依据法律,在五保户生前就确定一位姪子为继承人。不管亡者有无遗产,这位姪子义不容辞的去办理"叔叔"的后事,然后继承其房子。别人不可来争,这是风俗。
爷爷去世,大伯也去世了,爷爷的遗产应该由我爸来继承还是大伯的子女也有继承权呢
爷爷去世,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爷爷的遗产应当由爷爷的子女共同继承。有姑姑的话也是能继承的。但在农村地区,出嫁的女方一般不参与继承。由于大伯去世了,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可有大伯的子女代位继承。
你爷爷的遗产,你爸和大伯的子女都有50%的继承份额。
继承法关于财产继承的最新规定
财产继承的相关新规定是:
1、继承开始后,按照遗赠抚养协议优于遗嘱,遗嘱优于法定继承的顺序办理;
2、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3、财产继承的范围仅限被继承人依法取得的个人财产;
宋代时期,在室女、归宗女、出嫁女在财产继承中是如何分配的
想活就别死,关键在折腾,与您一道翻历史。先就在室女、归宗女、出嫁女的区别界定说明一下,在宋代,女性以婚姻为界限分为三种:未婚的为在室女,已婚的为出嫁女,而因为离婚或者夫死等各种原因又回到娘家的则称为归宗女。知道了三种情况的概念,再来分析她们的财产继承。
还是先普及一下社会背景:封建社会,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社会氛围根深蒂固,女性只是男性的附庸,其无论是在外的民事行为能力,还是在内的家庭财产的继承都是处于弱势地位。女性别说继承财产,就是有钱都不行。
转机发生在唐朝,这种局面逐渐改变,女性有了一定的社会地位,当然迎来的春天是在宋朝,随着印刷技术的发展这种表现更加明显。“为人皆不可以不学,岂有男女之异哉~是故女子在家,不可以不读《孝经》、《论语》及《诗》、《礼》,略通大义。”这是司马光在《家范》中多要求女子接受基本教育的记述,强调男女都要接受基本教育。并且从宋代的一些史料中来看,宋代士大夫家里也请人专门为女子讲解《列女传》,旨在培养女子忠、孝、贞节之类。虽然宋代对女子的教育主要是基础教育并不鼓励女子向高深方向发展,但宋代妇女在有了的基础教育后,文史、诗词、琴棋书画也无所不学,有代表性的就是著名词人李清照在南宋诗词文学上的表现。如今的济南大明湖,李清照的词已成一景。
有此好的大环境,在文化启蒙中,很多女性发出了权益之争,不亚于现在的人权斗争,可能是有斗争就有收获,宋朝成为女性继承上空前提高的朝代,一个重要的方面表现在从法律上正式确定女性财产的继承权。
宋代是个商品经济繁荣的时代,出现了世界上最早的纸币、商行,所以其财产继承关系也变得日趋复杂。其中多次修改有关女性继承的法律,主要表现在继承中在室女继承范围的扩大最大可以承受全部的家产以及户绝家庭中继绝子与在室女在财产继承上的详细分配份额。谈分配还得看对象,不是所有女性都是一个待遇的。
先看看在室女,又称未嫁女,顾名思义,就是尚未出嫁的女子。中国古代妇女有“三从”,即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据此有人认为古代妇女人身都没有自由哪里来的财产权利。然而我们从宋代的法律中可以看出,宋代女性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可以拥有一定的财产权利。例如北宋初期颁布的《宋刑统》:“<户令>诸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女性有少量的承产权,即“聘财”,尽管只是未婚男性聘财的一半,但却不能否认女子是有财产权利的。
而在南宋时期的法律也有条文规定在室女拥有财产继承权,例如“已嫁承分无明条,未嫁均有定法,诸分财产,未娶者与聘财,姑姊妹有室及归宗者给嫁资,未及嫁者别与财产,不得过嫁资之数。”可见南宋已明确将女子的财产权利规定为“嫁资”,作为女性出嫁时带走的财产。
除法律明确规定在室女的财产继承外,宋代也有很多用遗嘱来保护女儿财产继承的案例。例如《清明集》中“况将遗嘱辨验,委是居茂生前标拨与舍娘充嫁资”一则判例中在有老婆和儿子的情况下,为了保障女儿的财产,居茂生立遗嘱明确女儿的财产继承。而且这种继承方式也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并且还明确承认遗嘱效力高于法律继承的效力。这从《宋刑统》:“若亡人在日,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的规定中可以得到确认。
再看看出嫁女,宋代的女子,已嫁女子已经分过嫁妆,所以一般不再享有父家的财产继承权。但是从宋朝的法律规定看出,在户绝这一特殊情况下,则会分给出嫁女一部分遗产。《宋刑统》中:“今后户绝者,所有店宅、畜产、资材、营葬功德之外,有?出嫁女者,三分给与一分,其余并入官。”规定了出嫁女在户绝之家享有一部分财产继承权,至此改变了唐代“余财并与女”的无差别继承制。而在宋仁宗时更是详细的规定:“今后户绝之家,如无在室女有出嫁女者,将资财、庄宅、物色,除殡葬营斋外,三分与一分;如无出嫁女,即给与出嫁亲姑姐妹侄一分”,余二分则给同居三年以上亲属及入舍婿、义男、随母男等,进一步明确了出嫁女可以继承遗产的三分之一的规定。
至哲宗元符年间,对户绝财产的分配,尤其是对出嫁女的财产继承又有了新的规定:“户绝财产尽均给在室及归宗女,千贯已上者,内以一分给出嫁诸女,止有归宗诸女者,三分中给二分外,余一分中以一半给出嫁诸女,不满二百贯全给,止有出嫁诸女者,不满三百贯给一百贯,不满一百贯亦全给,三百贯以上三分中给一分,以上给出嫁女并至二千贯至。若及二万贯以上,临时具数奏裁增给。”
从这条规定来看,出嫁女的财产继承权还受到一定的限制。在有归宗女和出嫁女的情况下,出嫁女只能继承户绝财产的六分之一,并且如果六分之一不满二百贯者给一百贯,不满一百贯全给。可见其分配受到有没有归宗女的影响,只有出嫁女时财产份额才基本保持三分之一的比例。
最后看看归宗女,这是宋代女子的继承制度中一类比较特殊的群体,即由于各种原因又回到父母家生活的归宗女。其继承权利在宋初与在室女有相同之处,但经过后来政府的调整又有所改变。宋初《宋刑统》规定:“今后户绝者,??如有出嫁亲女被出,及夫亡无子,并不曾分割的夫家财产入己,还归父母家后户绝者,并同在室女例,余准令敕处分。”即在一定的条件下,归宗女可与在室女享有相同的财产继承权利,尽得户绝资产。这些条件是:亲女,并且需为出嫁后为夫家所出或者夫亡无子,而且重要的是所出之时并不曾分得夫家财产,然后还归父母家时尚未户绝。
从上面《宋刑统》的记载中可以看出,北宋初期归宗女的继承份额较大,甚至在满足一定情况下还可以与在室女的继承份额相同。但在哲宗元符年间对此作了调整:“户绝财产千贯以下者,归宗女与在室女均分;户绝财产二千贯以上者,在室女和归宗女均分三分之二的产业,三分之一则给出嫁女;若只有归宗女,则可得产业的三分之二。”由此可以看出,此时的归宗女可承分财产较《宋刑统》的规定已有所降低。
而至南宋时,归宗女可承分的财产份额较北宋时期又有所减少,这从南宋的一些司法判例中也可以得到验证。如“户绝财产尽给在室诸女,?而归宗女减半。”同时,归宗女户绝情况下继承财产的数量还受到命继子的存在的影响,在有命继子时:“于绝家财产,若只有在室诸女,即以全户四分之一给之,若又有归宗诸女,给五分之一。其在室并归宗女即以所得四分,依户绝法给之。止有归宗诸女,依户绝法给外,即以其余减半给之。余没官。”综上可知,宋代归宗女在父家户绝的情况下是有财产继承权利的,就整个宋代的法规来看,归宗女的财产权不断下降,并且所能继承的份额也呈现逐渐减少的趋势。
透过这些史料记载,我们不难看出女性地位的提升并非易事,这是文明进步的结果,值的一读!
民俗分为哪四类
民俗又称民间文化,是指一个民族或一个社会群体在长期的生产实践和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并世代相传、较为稳定的文化事项,可以简单概括为民间流行的风尚、习俗。
华夏传承:中国的四大传统民俗
1、除夕:一年一度的文化心结。
2、清明节:祭祀踏青两相宜。
3、端午节:粽叶飘香习俗多。
4、中秋节:花好月圆人团圆。
中国民俗学界的两种分类:
第一类、乌丙安在《中国民俗学》中把民俗分为四大类:
①、经济的民俗;
②、社会的民俗;
③、信仰的民俗;
④、游艺的民俗。
第二类、陶立璠在《民俗学概论》中则分为这样四类:
①、物质民俗;
②、社会民俗;
③、口承语言民俗;
④、精神民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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