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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 夫妻一方擅自卖掉共有房屋,该行为合法吗?
- 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名下的车辆可以私自卖出吗
- 夫妻一方隐瞒对方购买房产属于什么行为
- 夫妻离婚,将双方共同财产房子约定给未成年的儿女,这样合法吗?
- 夫妻一方擅自卖房是否有效?
- 丈夫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妻子卖了车库抵押丈夫能追回吗?
- 夫妻婚后共同出资购车一辆,登记在一方名下,登记方可以单独把车卖掉吗
夫妻一方擅自卖掉共有房屋,该行为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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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卖掉共有房屋,属于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有效,但是是否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要看买受人是否善意。
买受人善意的判断标准:1、物权权属登记错误,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卖方一人名下;
2、买受人买的时候不知情,不知道是无权处分;
3、以合理价格受让;
4、已经帮理完毕房屋产权变更;
5、出卖人属于无权处分。
如果买受人属于善意,则房屋物权变动有效,合法。
如果买受人属于恶意,则房屋物权变动无效,买卖合同有效,买受人无法获得房屋物权,但可以有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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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名下的车辆可以私自卖出吗
可以
因为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共同财产双方均有使用权。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也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名下的车辆不可以私自卖出,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对方有权请求宣告该处分行为无效。
夫妻一方隐瞒对方购买房产属于什么行为
这个事情应该是你自己老公投资的行为,等着这套房子涨价在卖出去这样就可以挣钱了啊,不管你自己老公购买多少套房子都是有记录的,也是你们夫妻两个人的共同财产,如果你们两个人不在一起了离婚了所有的财产都是你们两个人一人一半的
夫妻离婚,将双方共同财产房子约定给未成年的儿女,这样合法吗?
案例: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王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崇文区××路××号院××小区××号楼××单元59号房屋(以下简称59号房屋)并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王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王某所有。2013年1月,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王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王某,目前还处于李某某、王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王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被告王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王某,正是因为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王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焦点:
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
分析:
目前,审判实践中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夫妻将其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行为,系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应适用合同法中赠与合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而夫妻双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均可以主张任意撤销权。第二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的抚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达成的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性质的合意,不能简单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使任意撤销权。
我们采纳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构成了一个整体。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是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基础上,对于人身问题和财产问题制定一个概括的“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在处理财产时,往往经过不断地博弈和协商,通过某一个处分行为来解决多项财产分割问题。所以双方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是一个概括的合意,该合意中任何一项财产的处分都与其它财产的处分互为前提、互为结果。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同时,离婚协议各个条款的订立都是为了解除婚姻关系这一目的,具有目的上的统一性。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诱发道德风险。
其次,原、被告双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以适用物权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案中,诉争房屋是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系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二人共同共有,原、被告二人均不单独享有对诉争房屋处分的权利,处分该房屋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原、被告双方在离婚时已经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形成合意,共同表示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该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理应对双方产生拘束力。因赠与行为系原、被告双方共同作出,故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
夫妻一方擅自卖房是否有效?
您好,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双方共有财产进行出卖的情况一般分以下三种情况。
即:一、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为夫妻双方时,夫妻一方出卖房屋给第三方;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仅为一方,登记权利人出卖房屋给第三方;
三、在夫妻共有房产中,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仅为夫或妻一方,非登记权利人出卖房屋给第三方。
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为行为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也就是说,即使是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夫妻共有房屋的,但买家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话,夫妻另一方就不能进行追回。
情况分析面对夫妻一方出卖房屋的情况,通常只有第二种“夫妻一方为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的权利人。”的情况会涉及到“善意取得”这一概念。
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同共有房屋而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在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动产善意取得"、"第三人善意取得'在动产占有人非法处分其占有的动产时,如第三人基于善意受让对该动产取得占有,则依法对其即时取得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制度。
1.其主体仅限于第三人,其他非法占有人不适用这一制度;
2.其标的仅限于法律允许流转的动产,对不动产也不适用这一制度;
3.第三人取得财产须基于善意,即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让人无权处分该财产;
4.须有第三人对受让动产取得占有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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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妻子卖了车库抵押丈夫能追回吗?
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在婚姻存款续期间共同购置的动产和不动产,属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一方处分共同所有的财产,需经另一方的同意,如果未经同意的,私自处分财产的行为,属无效的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追回卖出去的物产,如果私卖财产的当事人不同意,另一方可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其私自卖车库的行为无效。
夫妻婚后共同出资购车一辆,登记在一方名下,登记方可以单独把车卖掉吗
理论上来说,需要夫妻双方同意才能把车卖了,但实际应用中,买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不知夫妻一方不允许卖车)购买了登记方手上的车辆的,法律是认可的,因为这属于不能亲自核查的情况,如果夫妻一方在卖车后提出异议,该卖车行为仍然生效,不可撤销,但法院会要求登记方给予另一方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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