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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要交企业所得税(破产清算增值税怎么处理)

admin1周前837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解答破产企业要交企业所得税这个问题的一些问题点,包括破产清算增值税怎么处理也一样很多人还不知道,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析分析,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还望您关注下本站哦,谢谢~

本文目录

  1. 为什么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2. 企业破产没给职工交失业保险合法吗
  3. 破产清算增值税怎么处理
  4. 财政补助和专项资金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为什么?
  5. 办理注销的企业如何做所得税的清算

为什么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个概念:什么是企业所得?对于一家企业而言,不是所有赚到的钱都叫做“企业所得”,企业所得税是针对“企业所得”的,所以要首先区分赚到的钱的来源。

一般情况下赚到的钱有两个来源:一种叫做“投资收益”,另外一种叫做“收入”。

重点来了:投资收益不属于收入!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非所有者投入资本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股利收入等,但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

而“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对外投资所得的收入(所发生的损失为负数),如企业对外投资取得股利收入、债券利息收入以及与其他单位联营所分得的利润等。

对比收入与投资收益的定义可知,投资的收益并不属于收入。

您所问到的问题,如果一个企业没有被征收所得税,并不是因为它的企业类型,而是因为赚钱收入来源不属于“企业所得”。

企业破产没给职工交失业保险合法吗

不合法。原因:企业破产不能成为拒绝缴纳失业保险的理由。企业破产对职工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失业保险是国家为保障职工基本生活需要而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企业应当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为职工提供失业保险待遇。内容延伸:如果企业破产后未缴纳失业保险,职工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并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职工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要求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破产清算增值税怎么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增值税留抵税额未纳入企业会计损益核算,如果企业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留抵税额实际上具有一定的“资产”特征,可以减少其纳税义务。但根据财税〔2005〕165号文件精神,企业清算时增值税留抵税额不能抵税,只能将其转入存货的成本。

企业清算是处置资产、清偿债务、投资者收回资本的过程,增值税留抵税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应交税费”科目核算,属于“应交税费”的负数余额。在企业注销过程中,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主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企业清算时存货和已抵扣进项税金的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

企业清算时应先进行资产评估、清查,对存货和已抵扣进项税金的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需补缴增值税,调减增值税留抵税额。

二是企业清算时仍有存货和已抵扣进项税金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企业清算时,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企业在向股东分配剩余存货和已抵扣进项税金的固定资产前,需以销售、抵顶债务方式处理存货和已抵扣进项税金的固定资产时,可以用增值税销项税金抵减留抵税额,留抵税额抵顶完毕的,需缴纳增值税;留抵税金未抵减完毕并将存货和已抵扣进项税金的固定资产作为剩余财产向股东分配的,其留抵税金税务机关不再退税,鉴于留抵税额属于“应交税费”的一项内容,应作为“负债清偿损益”处理。应将其填入《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国税函〔2009〕388号)附表二《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第9行“应交税费”中,并以此在清算申报表主表第二行“负债清偿损益”中反映。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包括“清算税金及附加”项目,清算税金及附加主要指清算环节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企业清算环节缴纳的增值税无法在本企业抵扣,不再将其作为价外税,允许作为“清算税金及附加”处理。

三是企业清算时没有存货和已抵扣进项税金的固定资产,直接将剩余财产向股东分配,税务机关对留抵税金不再退税,将其填入《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国税函〔2009〕388号)附表二《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第九行“应交税费”。

综上所述,企业在注销清算时,应考虑好留抵进项税额的处理问题,否则可能出现少计“负债清偿损益”,多缴清算企业所得税的情况,或者被税务部门追缴税款、滞纳金以及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财政补助和专项资金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为什么?

这一点的税收政策规定很明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具体条件是:(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里面要注意后面加黑的文字。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同时,相关资金产生的费用也不能扣除,相应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也不能扣除。

税务上的处理规定,很明显是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角度考虑。毕竟,财政性资金体现了国家的扶持态度,再去征税会导致扶持效果的削弱,是自相矛盾。

但是,如果企业不按照70号文件的要求处理,则必须作为征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税〔2011〕70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再往深思考一下,这种不征税收入的处理方式,是真的不需要征税吗?

要解决这个问题,还要结合一下会计处理来看:

《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六号——政府补助》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举个例子。某企业2013年取得财政专项资金100万,全部用于购买资产,资产使用寿命是20年。那么,每年应当按5万计入当期损益,同时折旧也是5万。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5万收入和折旧都应当从中剔除。

假设该资产每年可创造10万元收入,按照2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话,一年要交的企业所得税是:((10+5-5)-(5-5))*25%=2.5万元。20年加起来就是50万。

问题来了,如果这100万是企业自己的钱,同样购买该资产,情况就是:

之前创造100万收入的过程中,一共缴纳25万企业所得税。

之后20年中,每年要交的企业所得税是:((10)-(5))*25%=1.25万元。20年加起来就是25万。

两项加起来,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也是50万元。

什么情况,不是说好不征税的吗?怎么这么神奇呢!哈哈!

办理注销的企业如何做所得税的清算

第一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公司所得税清算处理的具体内容:

以下内容需要清算:

1、公司的全部资产(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并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3、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

4、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的所得;

5、所得税;

6、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第二步、确定企业终止生产经营开始清算之日:

通常企业终止生产经营的开始清算之日一般为以下日期之一:

1、企业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之日;

2、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之日;

3、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

4、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之日。

第三步——第一个纳税年度中结算清缴所得税

第一个纳税年度是指为1月1日到终止生产经营之日,在第一个纳税年度,企业应将终止生产经营当年度1月1日至实际经营终止之日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于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完成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当年度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四步——第二个纳税年度完成备案工作

第二个纳税年度是指终止生产经营之日到注销税务登记之日,在第二个纳税年度,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企业应当自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开始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清算所得税事项备案表》并附送以下备案资料:

(1)纳税人终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开始清算的证明文件或材料。

(2)管理人或清算组联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3)清算方案或计划书。

(4)欠税报告表。

第五步——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完成清算所得税申报,结清税款。

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包括如下内容:

1、清算报告或清算方案或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执行情况说明;

2、清算期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须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应同时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

3、资产盘点表;

4、清算所得计算过程的说明;

5、具备下列情形的,还需报送资产评估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①资产处置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

②采取可变现价值确认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的。

6、企业清算结束如有尚未处置的财产,同时报送尚未处置的财产清单、清算组指定保管人的授权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7、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明细表。

8、非营利组织还应同时附着清算结束后其剩余财产的处置情况说明。

好了,关于破产企业要交企业所得税和破产清算增值税怎么处理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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