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权利质押的性质,一直存在争议,理论界存在两种观点,一是权利让与说,二是权利出质说。质押合同生效条件是: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出质人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权利证书交给质权人;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
一、权利质押的性质
关于权利质权的性质,主要有权利让与说和权利出质说两种观点:
1.权利让与说
权利让与说认为,原来质权的标的限于有体物,而所谓质权本仅指物上质,权利之上不可以设立质权。权利质权实际上是以担保为目的,而为权利的让与。
2.权利出质说
权利出质说又称权利标的说。此说认为,权利质权与物上质权在本质上并无差别,所不同的只是其标的而已:物上质权以物为标的,而权利质权以权利为标的。权利人让与有交换价值的权利,与让与有交换价值的物,应依同一的理由,权利可以是交易上的标的。
二、权利质押合同生效条件
权利质押合同生效条件如下:
1.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2.出质人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权利证书交给质权人。
3.订立权利质押合同的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4.权利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意思表示真实。
三、哪些权利可以质押
提醒您,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权利质权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