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解答夫妻一方私自买房属不属于转移财产呢这个问题的一些问题点,包括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分割共有房屋财产,法院如何会判决也一样很多人还不知道,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析分析,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还望您关注下本站哦,谢谢~
本文目录
- 买了房迁户口只迁夫妻一方可以吗
- 夫妻一方擅自卖房是否有效
- 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分割共有房屋财产,法院如何会判决
- 夫妻感情不和,其中一方单独买房,这种情况该如何公证为个人财产
- 买房款被配偶转移到其父亲名下,离婚的话该怎么要回这笔钱
-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房屋,另一方可以要回房子吗
- 夫妻婚后买的房子,写的男方姓名,女方可以私自卖吗
买了房迁户口只迁夫妻一方可以吗
买了房迁户口夫妻双方只迁一方应该是可以的,现在夫妻双方不同一个户口的情况并不罕见,一些女子结婚后并没有把户口从父母家迁到公婆家跟丈夫同一个户口,故此,买房后办理户口迁移时,本来户口就不同一个户口簿的自然可以只迁一方了。
夫妻一方擅自卖房是否有效
您好,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双方共有财产进行出卖的情况一般分以下三种情况。
即:一、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为夫妻双方时,夫妻一方出卖房屋给第三方;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仅为一方,登记权利人出卖房屋给第三方;
三、在夫妻共有房产中,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仅为夫或妻一方,非登记权利人出卖房屋给第三方。
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为行为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也就是说,即使是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夫妻共有房屋的,但买家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话,夫妻另一方就不能进行追回。
情况分析面对夫妻一方出卖房屋的情况,通常只有第二种“夫妻一方为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的权利人。”的情况会涉及到“善意取得”这一概念。
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同共有房屋而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在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动产善意取得"、"第三人善意取得'在动产占有人非法处分其占有的动产时,如第三人基于善意受让对该动产取得占有,则依法对其即时取得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制度。
1.其主体仅限于第三人,其他非法占有人不适用这一制度;
2.其标的仅限于法律允许流转的动产,对不动产也不适用这一制度;
3.第三人取得财产须基于善意,即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让人无权处分该财产;
4.须有第三人对受让动产取得占有的事实。
希望以上的回答能够帮到您,祝您生活愉快。
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分割共有房屋财产,法院如何会判决
谢谢邀请!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如果是买卖,要分几种情况。
如果价格合理(不低于市场价的70%),而且已经过户,法院会认定合同有效,买方构成善意取得。另外一方可以追寻房款的下落,可以分割房款的一半。如果对方拒绝透露,或转移隐匿财产,可以主张对方少分或不分房款。
如果价格明显过低,没有真实交易,可以请求确认存在恶意串通侵害第三人权益而无效,撤销房屋变更登机登记。
如果尚未过户,可以参与诉讼中,主张不同意买卖,法院会驳回买方的诉讼请求。
夫妻感情不和,其中一方单独买房,这种情况该如何公证为个人财产
如果有证据证明系用婚前个人财产全款购买并登记在个人名下,那该房产系个人财产,是否公证已不重要。但如果是用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或仅用个人婚前财产支付了首付而用婚后收入还贷的,就需要双方对房产有协议,如果协议约定归其中一方,且登记在个人名下,那该房产归个人所有,是否公证也不重要,当然,如果能公证就会更加稳妥。
买房款被配偶转移到其父亲名下,离婚的话该怎么要回这笔钱
对于你最后的一句话,我理解为,男方为了买房,从第三人处借钱,然后把该钱转入到女方的银行卡里,用于买房。如果是以上的情况,那么在婚姻存续期间,你为了买房汇入到女方银行卡中的钱,可以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此时,女方将该笔费用转到其父亲名下,属于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处置,如果没有得到夫妻另外一方的同意或追认,应该属于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在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内,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予以追回。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房屋,另一方可以要回房子吗
您好,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双方共有财产进行出卖的情况一般分以下三种情况。
即:一、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为夫妻双方时,夫妻一方出卖房屋给第三方;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仅为一方,登记权利人出卖房屋给第三方;
三、在夫妻共有房产中,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仅为夫或妻一方,非登记权利人出卖房屋给第三方。
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为行为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也就是说,即使是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夫妻共有房屋的,但买家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话,夫妻另一方就不能进行追回。
情况分析面对夫妻一方出卖房屋的情况,通常只有第二种“夫妻一方为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的权利人。”的情况会涉及到“善意取得”这一概念。
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同共有房屋而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在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动产善意取得"、"第三人善意取得'在动产占有人非法处分其占有的动产时,如第三人基于善意受让对该动产取得占有,则依法对其即时取得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制度。
1.其主体仅限于第三人,其他非法占有人不适用这一制度;
2.其标的仅限于法律允许流转的动产,对不动产也不适用这一制度;
3.第三人取得财产须基于善意,即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让人无权处分该财产;
4.须有第三人对受让动产取得占有的事实。
希望以上的回答能够帮到您,祝您生活愉快。
夫妻婚后买的房子,写的男方姓名,女方可以私自卖吗
谢谢邀请!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如果是买卖,要分几种情况。
如果价格合理(不低于市场价的70%),而且已经过户,法院会认定合同有效,买方构成善意取得。另外一方可以追寻房款的下落,可以分割房款的一半。如果对方拒绝透露,或转移隐匿财产,可以主张对方少分或不分房款。
如果价格明显过低,没有真实交易,可以请求确认存在恶意串通侵害第三人权益而无效,撤销房屋变更登机登记。
如果尚未过户,可以参与诉讼中,主张不同意买卖,法院会驳回买方的诉讼请求。
OK,关于夫妻一方私自买房属不属于转移财产呢和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分割共有房屋财产,法院如何会判决的内容到此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