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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主体(投标人相互串通的情形有哪些)

admin4周前606

判断投标人是否存在相互串通的情况包括几个投标人之间是否属于一个母公司或者子公司;同一个人有没有携带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的企业资料参与投标报名等。

一、

如何判断投标人是否存在相互串通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后,依法直接认定属串通投标行为:

  1.几个投标人同属于一个母公司或者一个母公司和他所属的几个子公司全部参加了投标;

  2.同一人携带两家及以上企业资料参与投标报名的;

  3.中标人同时以“协作费”或“协调费”的名义分别转出相同数额的款项给予相关的几个投标人;

  4.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转账凭证中发现几个投标人转账凭证上的付款单位与其中某一投标人的单位名称相同,且是同一银行账号的;

  5.不同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属同一单位的(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6.招标人(招标代理人)组织投标人串通投标或招标人(招标代理)为投标人制作投标资料的;

  7.招标人(招标代理人)与投标人或投标人之间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以费用补偿的;

  8.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结果的;

  9.依法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二、

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

  找法网提醒您,串通投标罪构成要件有: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投标人或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串通投标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就招标人而言,是特殊主体,就投标人而言,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为故意。

三、

立案串通投标罪有哪些具体标准

  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如下: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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