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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尽力而行,尽是什么意思
尽是竭尽,尽最大努力的意思。一件事情难度很大,可能会超出一个人的能力范围,但是它又意义重大,所以为了成功,必须全身心投入,用尽所有的力量。
二、专利权利用尽的原则是怎样的
首次销售原则(FirstSaleDoctrine,或称权利耗尽原则,IPrightexhaustion)是指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经权利人本人或其同意售出后,权利人不得再就该产品后续的使用或流转主张权利,即权利人的权利已耗尽,后续的行为不视为侵权。该原则本身是很好理解的:权利人在第一次的售出过程中已经得到了足量经济回报;从公众的角度而言,禁止权利人对首次售出后的其他环节主张权利,也促进了产品的自由流通。该原则在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框架中都有体现,尽管专利、著作权、商标各有不同之处。以下以专利权为例,简单介绍下该原则适用时的一些特殊情况。1.生物类专利,特别是涉及到能繁衍下一代的种子。比如,一个基因专利,该基因可插入到玉米基因中,相应得到的玉米具有抗除草剂的性能(这样就可以直接在该玉米上喷洒除草剂,只会杀死杂草而不会杀死玉米。Monsanto有该方面的专利)。农民购买了含此基因的玉米种子后,专利权人的权利就耗尽了,此后农民可以正常使用所购得的种子。但是,该专利用尽有例外:当农民用所收获的下一代种子继续耕种(furtherproliferationormultiplication)时,不延伸至所收获的下一代种子。也就是说,农民如果用收获的种子继续耕种,就是侵权行为(在玉米还具有抗除草剂性能的情况下。有的时候,经过多代繁殖,该性能可能逐渐消失了)。农民需要重新从专利权人处购买种子。因为农民收获新种子的行为视为remake,而不是use;而权利用尽原则不适用于remake的情况。欧洲和美国都是这样规定的,可参见欧盟的BiotechDirective和美国最高院的BowmanV.Monsanto案例。2.对专利产品的维修(repair)或再造(remake)。比如,一个专利涉及打印机墨盒。权利人售出品牌墨盒,油墨耗尽后,第三方回收该墨盒,重新注入油墨并再次投入销售。第三方销售的墨盒肯定比初次售出的品牌墨盒便宜。那么这种情况下,专利权是否在初次售出后耗尽?也就是说权利人是否可阻止第三方销售其墨盒?总体来说,分析是否权利耗尽,要看第三方的行为构成对产品的正常维修还是再造,正常维修是允许的,而再造不允许。我个人认为,就墨盒而言,如果权利人在产品上已经声明“一次性使用”,且采用了相关技术手段防止他人轻易重新注墨,第三方破除技术障碍、重新注墨、投入销售的行为应视为再造。这是可以理解的,如果允许第三方的行为,权利人的经济收益将受到极大影响(给每个用户只能卖一次墨盒了)。美国和日本都有相关的墨盒案例,尽管两者的判决结果相反。3.平行进口(ParallelImportation)如果某专利产品在一个国家合法销售(即由本国专利权人同意),然后出口到另一个国家,那么另一国的权利人是否可阻止该产品的进口(两国的权利人不一定是同一个实体,可能是不同的分公司,有时也可能只是独立的被许可人)?换言之,专利权利耗尽是internationalexhaustion还是regional/nationalexhaustion?如果是进口国适用internationalexhaustion,那么一旦在第一国合法销售,就可以自由流通到该进口国;反之,如果进口国适用nationalexhaustion,那么不考虑该产品此前在其他国家的销售情况,只有第一次在进口国的销售是专利权人同意的,其后才能自由流转。欧盟适用regionalexhaustion,也就是说如果第一次销售发生在欧盟境内、由专利权人同意,那么其后可以在欧盟各国自由流转(当然也有例外情况)。美国在专利领域基本适用nationalexhaustion,著作权基本internationalexhaustion,商标权比较复杂,要看各国权利人的关系(是否under“commoncontrol”)和所进口产品是否有实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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