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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后出租合同有效吗(对房客有影响吗)

admin3个月前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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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在房屋出租期间房主能卖房子给别人吗
  2. 借条上写明以房抵押,为什么到期后不管用?
  3. 交了房款原房主又抵押给银行这是刑事犯罪吗?
  4. 我把租来的车,抵押给别人了,会构成什么后果
  5. 什么是房屋典当房屋典当和抵押有什么区别
  6. 房东用租房做抵押贷款,对房客有影响吗
  7. 抵押房产被法院拍卖,租客有优先购买权吗

在房屋出租期间房主能卖房子给别人吗

租房期间,房主将房子卖了,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19.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参考资料来源:

借条上写明以房抵押,为什么到期后不管用?

作为出借人一方借给别人钱时,总担心借期到了之后借款人没有偿债能力导致借款本金无法要回的风险产生。为了降低此类风险的发生,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是大多数出借人都会选择的方式。但由于此类借款大多发生在关系较好的亲戚、朋友、同事之间,碍于面子很多人仅要求借款人将房产抵押事项记载于借条之上。

那么问题来了,把房产抵押事项写在借条上就一定能够保证出借人无法实现时债权行使抵押权么?

要回答上面的问题首先要知道什么是房产抵押?

房产抵押,是指借款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出借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出借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物权法》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房地产抵押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生效。抵押物不具有优先受偿权。

因此,从上述的解释及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虽然借款人将房产抵押的事实记载于借条之上,但是在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出借人的抵押权并未生效,在借期届满之后如果借款人无还款能力,出借人仅仅依据借条上的抵押事项要求实现抵押权的可能极低。

交了房款原房主又抵押给银行这是刑事犯罪吗?

您好,房主这样的行为属于诈骗,属于刑事犯罪,您这种情况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第一,您可以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起诉原房主,要求其解押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第二,您可以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原房主返回购房款。

我把租来的车,抵押给别人了,会构成什么后果

您好,将租来的车恶意抵押,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刑要根据具体情节。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是一种特别关系,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且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利用了合同,应当成立合同诈骗罪。中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什么是房屋典当房屋典当和抵押有什么区别

房屋的出典、承典俗称房屋典当,实质上,典和当是有着很大区别的。

"当"属于质权,和抵押权同属担保物权。而"典"属于用益物权。《担保法》颁布实施前,我国长期实行广义的抵押权,把质权也归入抵押权。但自从《担保法》颁布实施后,质权已明确为动产质押,不易再与房屋典当混淆。且典权是一种权利,而典当则兼有行为的含义,能更为确切地反映房屋出典和承典双方的这种关系。再则,无论是民间还是业内人士,都习惯于将这种关系称之为典当。

房屋典权是房地产他项权利的一种,但是从上世纪五十年代末以后,民间的典权已较为少见。在物权法的立法中,梁慧星稿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为典权设了专章。

由于自上世纪五十年代以后,无论在大陆还是我国台湾地区,典权的设定都已非常稀少,一些学者因而主张不再设立典权。但是,我国典权制度的存在有其特殊的历史原因,近几年来,也有少量的房屋典权逐步产生,在对这些为数不多的典权进行权属登记时,已经出现了一些问题,也还有少数历史遗留的典权问题有待解决。

在我国,房屋典当已有很长的历史,唐代的法律已确认了土地的典、买制度。建国初至五十年代末,房屋典当较为盛行,当时政府管理部门是以"官契"的方式来确认这种典当关系的。而后,由于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改变、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的实施,新的权属登记制度的建立,在典权的管理中已有一些问题需要明确,其中,主要是与典权有关的几个法律问题。

1、典权的优先权问题。

典权是以使用和收益为内容的物权,与抵押权同属物权中的限制物权。按民法原理,典权和抵押权都应当优于债权,同样地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权。就典权的性质来看,承典的房屋同时作为出典人归还典金的保证,使典权兼有担保物权的一些特点。但现行的法律只对抵押权的优先权作出了规定,而对典权的优先权则未加规定。如果出现出典人有多个债权人或出典房屋被查封时,典权人的这种权利还没有直接的规定来予以保证。

2、土地使用权是否同时典当问题。

建设部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了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在房产抵押时,房屋所有权虽则并不转移,但有关的法律和规定已明确了房产抵押时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避免在现行管理体制下,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被人为地剥离。

设定典权的目的主要是取得房屋的使用权,这在表面上与房屋租赁类似。但房屋承租人并不取得土地使用权,在租赁期满后也不会涉及土地使用权问题。因而,对典权设定时应否包括土地使用权是应当明确的。否则,易于引起争议。

如典期届满后出典人不回赎,经过一定的时间,法院有可能将房屋判归承典人所有。此时则可能出现对土地使用权的争议。我国法律法规对此虽无明文规定,但是从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对于房屋所有权和房产抵押的规定来看,设定房屋典权时应包括土地使用权。

3、是否要规定典期的最长期限。

通常,房屋典期一般为数年,一般说来毋须对典期进行限制。旧中国民法曾对典期进行限制,即典期最长不得超过30年,目的是防止有人以典当为名掩盖房屋买卖行为。现在,除了同样的原因外,还涉及到土地使用权问题,即至少应当规定典期不得超出该房屋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的年限。

4、典权可否用来担保。

典权人由于各种原因,会将典权用作担保。典权作为一种权利,包括了约定期限内使用房屋的权利及期限届满时索还典金的权利。如不准用于担保,显然有损典权人的利益;如允许,典权只是一种权利而非房屋,按担保法规定,典权抵押应属于权利质押。而且,并不是所有权利都可以质押,而是应?quot;依法"。这就有两个问题:一是应通过立法明确典权作为可质押的权利;再是在实际工作中解决如何登记或备案的问题。

5、典权的生效日期。

设立典权,当事人应当订立合同。按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法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房屋所有权和抵押权的登记都已由法律直接规定;而对典权的设定,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在此之前的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均未提及,直到建设部颁发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才对典权登记作出了直接的规定。如按新合同法的规定,这一办法的立法层次还应更高一点,且应当明确典权的生效日期。

有些出典人与承典人在合同中约定,在典期届满后,如出典人不回赎,房屋即归承典人所有,俗称绝卖。由于典价一般均低于房价,附这类条款易于损害出典人的利益。为此,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规定,对典期不满15年的典房合同不准附绝卖条款。

当前,房地产市场空前活跃,流通渠道比较畅通。即便典期届满、出典人无力回赎房屋,出典人也很容易找到买方而以卖房款来归还典金,而不易受绝卖条款的制约。从另一方面来看,附绝卖条款的典房合同典价也较高,并不一定就是违反公平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在处理典权问题的司法解释中,对虽然没有订立绝卖条款但超过典期较长的典权,也是采用类似绝卖的方法来处理。

因而,是否附绝卖条款,还是由当事人自己选择为好,这也比较符合契约自由的原则。政府可以不予干预。

房屋典权和抵押权虽同属房地产他项权利,且典权兼有担保物权的一些特点,但两者的区别是十分明显的。

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设定抵押权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债的履行,抵押权人并不占有抵押的房地产。

而典权属于用益物权,设定典权的目的是为了使用出典人的房屋及土地。承典的房屋虽然也同时能作为出典人归还典金的保证,使典权具有担保物权的一些特点;但就其设定典权的目的来看,是属于用益物权。

房东用租房做抵押贷款,对房客有影响吗

一、自愿协商一致依法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二、如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房东将租赁房屋向银行抵押贷款,系房东行使房屋所有权权利的表现,承租人不得干涉。由于用房屋抵押贷款只需要办理抵押权登记即可,而无需转移房屋的占有使用和改变目前的租赁状况,承租人按合同约定租赁使用房屋是不受影响的。三、房东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银行有权对房屋进行变卖或折价来偿还借款债务,让抵押权得到优先实现。在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情况下,租赁合同继续对新的所有人继续有效,直至租赁期限届满。同时,在房屋发生所有权变动的过程中,房屋承租人还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抵押房产被法院拍卖,租客有优先购买权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承租人丧失优先购买权,无需承租人签订“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对于承租人阻挠出租人出售房屋的行为,出租人可报警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扩资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第二十一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优先购买权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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