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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减刑类罪犯有哪些情节(哪几类犯人不允许减刑)

admin3个月前685

大家好,如果您还对限制减刑类罪犯有哪些情节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限制减刑类罪犯有哪些情节的知识,包括哪几类犯人不允许减刑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哪几类犯人不允许减刑
  2. 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是怎么回事
  3. 看守所减刑最新规定

哪几类犯人不允许减刑

1、对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一般不适用减刑。

2、对因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新司法解释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相应的严格了重大刑事罪犯的减刑、假释条件,推动改变“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刑罚轻重不平衡现象。

3、对决定终身监禁的贪污、受贿罪犯不得减刑假释。

扩展资料: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五十条第二款: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比照未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

第十五条对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裁定中,应当明确终身监禁,不得再减刑或者假释。

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是怎么回事

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是怎么回事?

先看看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一般情况下,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只要遵守监规积极改造,两年后可以减为无期徒刑,再过两到三年可以减为有期徒刑,以后还可以继续减刑,也就是说,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多数可以在服刑二十多年后减刑释放,如果罪犯有重大立功等情节,还有可能减刑更多。

对于是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罪犯,他们不差钱,在服刑期间往往可以耍花招走关系争取减刑假释,逃避法律的制裁。

为了加大对这类犯罪分子的惩治力度,增加法律的威慑力,刑九修正案增加了这一款新的规定,对于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而逃过一死的的罪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就意味着这种罪犯到监狱服刑后,能争取的就是在两年考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今后再也没有减刑驾驶的机会,只能在监狱内度过余生。这样的话,加大了对这类犯罪的惩治力度和对潜在犯罪分子的震慑力度,堵塞了法律漏洞,使他们逃无可逃,老老实实在监狱服刑一辈子。

典型案例

白恩培案

白恩培,经法院查明,受贿2.47亿,还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2016年10月9日,法院对白恩培案做出判决: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对白恩培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而白恩培则是中国终身监禁第一人,第一个被判处终身监禁的贪官。

看守所减刑最新规定

刑法规定: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有期徒刑的减刑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最高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规定》

第七条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条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此后减刑时可以适当从严。

第十条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比照未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

第十一条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以及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一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酌情减刑,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第十三条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第十四条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二年内一般不予减刑;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年内一般不予减刑。

第十五条办理假释案件,判断“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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