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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行政机关登记保存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范畴。行政机关为防止证据灭失,采取提前抽样登记等方式收集证据,属于调查取证的方法,不属于暂时控制当事人人身和(或)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
行政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被毁损、避免危害、控制危险的扩大,对公民的人身自由予以暂时限制或者暂时控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产;
(3)扣押财产;
(四)冻结存款和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收集证据时,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抽样的方法收集证据;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