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如果您还对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知识,包括手铐使用规定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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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执法过程之中可以使用警具吗
警械只能是人民警察才能依法使用,人民警察法第十一条规定,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也就是说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如果遇到严重的违法行为或严重的阻挠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时候,才可以使用警械。其他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允许使用警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对于警械使用有下列详细规定,第二章警械的使用第七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六)袭击人民警察的;(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第八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什么情况下使用催泪剂
1当身边遇到危险时,可以用做防身用的,对歹徒或者不坏好意的人直接喷射。
2警察在面对歹徒劫持人质时,进行救援时,可以使用催泪剂,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属于什么行为
1996年1月16日国务院令第191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适用于手铐使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手铐使用规定
公安人员在使用警械也是有严格规定的,使用警械不符合规定的,也会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十五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手铐属于什么警械
属于约束性警械,约束性警械是对违法犯罪分子使用的具有约束作用,但不具有伤害性的警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警察执法规范用语
《规范用语》共五章二十九条,涵盖了当场盘问、现场检查、车辆盘查、口头制止、徒手制止、使用警械、使用武器、传唤、执行抓捕、执行拘传拘留、执行逮捕等执法执勤不同场景、不同环节的规范用语。
据介绍,为规范和统一全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执勤用语,安徽省公安厅教育训练和法制部门根据人民警察法、新的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安徽公安工作实际,通过大量调研、征求一线民警意见,多次修改,最终制定出这套规范用语。规范用语适用于全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当场盘问、检查,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执行强制措施等执法执勤行为。行政管理和服务、接处警、处置其他警情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参照本规范执行。
《规范用语》明确要求人民警察执法执勤用语应当明确、简洁、规范、易懂,禁止使用侮辱性、歧视性语言。并说明规范中的规范用语是针对一般执法执勤情况设置的范例,实际执法时可以结合具体情况以及使用本地方言、“土语”进行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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