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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确定子女抚养的具体办法是什么

admin1个月前427

哺乳期养育子女。离婚后,以母乳喂养的孩子由母乳喂养的母亲抚养为原则。这是因为母乳喂养最有利于婴儿的生长发育。为了宝宝的生长发育,离婚后,所有正在哺乳的孩子都要由哺乳母亲依法抚养。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也有很多孩子出生后不需要母乳喂养。在这种情况下,夫妻离婚时,如何确定孩子的抚养方式?司法解释规定,两岁以下儿童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是,如果母亲有下列情况之一,她也可以和父亲一起生活:

1.母亲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长期未治愈的严重疾病,子女不适宜与她共同生活的;

二是母亲有抚养子女的义务,父亲要求子女与她共同生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

三是因为其他原因,孩子不能和母亲生活在一起,比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和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抚养孩子,或者母亲行为不端不利于孩子成长,或者因违法犯罪被判入狱后无法抚养孩子等。抚养两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该条还规定:“因哺乳后抚养子女发生争议,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离婚后,对于两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与父亲或母亲共同生活应首先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因此,当父母双方对抚养未成年子女有争议时,法院应进行调解,并试图让双方通过协议解决。在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经协商决定未成年子女由父亲抚养,或与母亲共同生活,或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法院可以允许上述抚养方式的解决。

当事人不能就抚养子女达成协议的,法院应当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综合考虑父母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具体情况,作出适当裁定。但应注意以下问题:对于两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与其共同生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一)绝育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孩子长期与他们生活在一起,改变他们的生活环境显然不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

(3)无其他子女,但对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与其同住,有利于其成长,而另一方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长期未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的情形,不适宜与其子女同住的。父母在与父亲或母亲发生生活纠纷时,应考虑十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

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子女与自己共同生活。但子女与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视为子女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优先条件。

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同意轮流抚养子女的,应当允许。父母可以约定子女与一方共同生活,由赡养方承担全部儿童保育费用。但是,如果经核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证子女的费用,影响其健康成长,则不允许单方面支付全部抚养费用的请求。

子女抚养关系的变化。离婚后,父母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进行变更。依赖关系的变化有两种形式:第一,双方协议的变化。父母双方同意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给予补助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者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虐待子女,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确实对子女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对方共同生活,且对方有抚养能力的;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父母同意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给予许可。此外,如果双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拒绝抚养子女,可以提前决定由一方临时抚养。

婚姻家庭专业

顾萍律师

顾萍,律师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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