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城中村拆迁补偿标准
具体可查当地的补偿细则,国家规定的拆迁补偿标准如下: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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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永久用地。
1.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发〔2020〕12号)规定,按照项目沿线涉及县(区)政府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城区和城市规划控制区按同区域同类在建重点项目补偿标准执行。
2.青苗补偿费:1200元/亩。
3.砍移树木补偿费:砍移成片果树20000-40000元/亩;砍移成片景观树木10000-20000元/亩;林(草)地成片林木(草坪)5000元/亩;其他土地上零星树木按县级以上政府制定的标准补偿。
4.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房屋拆迁按土木房650-750元/平方米、砖木房750-850元/平方米、砖混房(含砖、石窑洞)950-1050元/平方米、混凝土框架房115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各市、县、区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予以细化。其他建构筑物拆迁按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现行补偿标准执行。
5.被拆迁户搬迁及过渡费5000元/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迁奖励费为5000元/户。
拆迁安置由当地政府负责,安置政策按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现行安置政策及标准执行。实行宅基地安置的,由地方政府负责补划宅基地,因拆迁安置需另行征收土地的,用地面积不超过0.5亩/户(含公共部分),安置用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永久用地标准执行,被拆迁户安置“三通一平”工程补助费用按7万元/户,由地方政府包干使用。上楼安置涉及相关费用应经省自然资源厅商有关各方共同确认。
6.涉及企事业单位拆迁、国有土地补偿及特殊路段、特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由省自然资源厅商有关各方共同确定。
7.因项目建设需要迁改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管道、矿井、道路及水利设施,由市、县、区政府组织产权单位拆除或迁移,按成本予以补偿。
8.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9.征地范围内现存的地表垃圾,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县(区)政府负责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建设单位负责具体衔接工作并应做好用地交付后的铁路用地围护及监管工作,防止倾倒新的垃圾。交付后产生的建筑垃圾清运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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