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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是相对权吗,侵权请求权的区别

admin1个月前657

在当今社会,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可以看到,双方有情人,有婚约,当婚约约定后,就会涉及到财产的返还。那么,如何行使夫妻财产返还请求权呢?接下来123律师com的小系列会整理一些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裁判员的要点

夫妻财产返还请求权的依据不是基于夫妻财产的无效,而是基于夫妻财产背后的附条件赠与行为,其性质随财产性质而异。婚约财产,表现为动产,是具有生效条件的赠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返还赠与人。

法律案件的事实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王(反诉原告)于2008年确立恋爱关系。2011年12月,被告王受原告委托,帮其购买了一辆汽车,支付了首付款,并在车牌、装修、维修等方面共计支出43,354.81元。该车登记在原告名下,由被告王使用。恋爱期间,被告王向原告缴存汇款人民币3.79万元。原告向王支付机票及押金共计11026元。

2014年,原被告与被告分手,原告起诉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车牌号为四川A的车辆、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折旧费、为被告支付的机票、现金和押金。被告王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返还其恋爱期间购车款、现金及定金。

裁判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在恋爱期间从银行向原告转移人民币3.79万元,属于在特定身份关系即恋爱关系的前提下,以结婚为目的,有条件赠与的行为。原告应将该笔款项返还被告王,原告将该笔款项转给被告王,并为被告王支付共计人民币11,026元。在购车过程中,被告王支付了定金,并在车牌、装饰、维修等方面共计支出43,354.81元。法院认为,该车是以原告的名义登记的,原告是该车的所有人,应当向被告王还钱。判决:(1)被告王返还原告一辆车牌号为川甲的汽车。(2)被告王返还原告车辆折旧费、资金转移费和购买机票费共计24,704.81元。(3)原告返还被告王共计81,254.81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评论和分析

本案为婚姻合同财产纠纷。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婚姻合同财产返还请求权的基础和性质以及婚姻合同财产的性质的理解不同,往往会有不同的判决,因此有必要加以澄清。

1.在婚约财产纠纷中,财产返还请求权不是基于婚约的无效,而是基于婚约背后的财产赠与行为

婚姻契约的主要内容是身份的性质,表明双方同意在未来建立一定的身份关系,但这种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随意解除。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婚姻合同,司法实践中也没有任何评价婚姻合同效力的判决。司法实践中,婚姻只是作为事实对待。所以说婚姻合同无效没有法律意义。在婚约财产纠纷中,财产返还请求权的依据不是婚约无效,而是婚约背后的财产赠与行为。

2.要求归还婚姻财产的权利的性质因财产而异

婚姻财产可以表现为三种类型:不动产、动产和货币。对于不动产,由于必须在物权变动发生之前进行登记,因此不动产的所有权应当按照《民法典》关于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条件的规定确定。对于钱,因为是特殊物品,所以所有权在交付时转移。因此,赠与人交付受赠人时,金钱所有权属于受赠人,金钱返还请求权的性质是不当得利请求权。至于珠宝等动产,婚约财产是有生效条件的赠与。当不能达到结婚条件时,赠与合同无效,说明动产的婚约财产所有权仍归赠与人所有,所有权人可以行使返还财产的权利,要求对方返还。

3.婚姻契约财产表现为动产,是具有有效条件的赠与

对于这种夫妻财产的性质,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这种夫妻财产的性质是简单的赠与合同。赠与合同生效后,一方完成对另一方的给付,财产所有权随之转移。如果后来发生纠纷,接收方可以根据赠与合同取得接收财产,但这显然对给付方不公平,因此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局限性。第二种观点认为,这种婚姻财产被视为具有解除条件的赠与。本质上,这种观点既承认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别,又承认了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即当事人之间成立了具有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财产所有权根据该合同转移。当撤销条件满足时(即一方拒绝结婚),赠与合同作为债权行为无效,当事人可以行使以返还占有为内容的不当得利请求权。但我国现行民法规则体系并不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因此这种观点与我国现行有效的民法规则体系不一致。第三种观点认为,婚姻契约动产应理解为具有有效条件的赠与。在这种观点下,一方将财产赠与另一方,附带一个条件,内容为未来婚姻缔结。在此条件未达到之前,合同不生效,财产所有权仍属于赠与人,赠与人可以行使要求返还财产的权利。这种观点是符合理论和实践的,笔者也赞同这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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