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遗产分配时有哪些原则和规定,以及为什么隔辈不能争夺遗产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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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隔辈不能争夺遗产
您好!
把题主的问题稍微扩大一下,不说争夺遗产,我们先从继承权的角度说一下。在以下两种情况下,隔辈是有继承权的:
一种情况是代位继承。
一种情况是遗嘱继承。
如果满足这两种情况,用题主的话讲,是可以“争夺”遗产的。其他情况下,隔辈人没有继承权。
以下从三个方面做一个说明。为方便阐述,我们把题主问题解释为“孙辈对祖辈的继承权问题”。
法定继承的有关规定按照我国现行《继承法》,孙辈不属于顺序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去世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去世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这里并没有涉及到孙辈。这里有一个潜在的逻辑可以简单解释一下:
从理论上,继承人得到去世人的遗产,属于“所得”。既然有得到的,就得有付出。这里所谈到的付出更多的是指情感上的付出,例如,配偶相互的付出、子女对老人的付出、老人扶养子女的付出,等等。
在多数情况下,存在的“付出”是:
夫妻之间的相互付出。对于一个正常家庭来讲,这点比较容易理解,因为相互的爱情才走到一起。这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配偶”。
父子之间的相互付出。父辈对子辈的养育,是父辈对子女的付出;子女必须要承担赡养义务,这是子辈对父辈的付出。
所以,以上两种情况,就确定了: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和子女。
再说说第二顺序继承人。这里的前提是,不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例如,父母早亡、没结婚、没孩子。
同胞手足。这一类人应该算是最亲近的人,兄弟姐妹既有学员关系,同时又是一个“应该”相互支撑、帮扶的亲人关系。
祖辈(祖父母、外祖父母)。理论上,祖辈对孙辈的扶养的可能性,要远远大于孙辈对祖辈的付出。所以,更强调的是祖辈继承孙辈,而不强调孙辈继承祖辈。
但是,以上所说,只是从大概率的家庭付出关系上来讲的,并不能涵盖所有情况。所以,又开了两个口子:一个是代位继承,一个是遗嘱继承。
代位继承“代位继承”就是孙辈代替父辈、继承了祖辈的遗产。这种情况是有前提条件的:就是父辈早于祖辈去世。例如:父亲先于爷爷去世,那么爷爷的遗产份额中本应由父亲继承的,就可以由孙子“代替”。
这种方式的逻辑是:因为爷爷与父亲之间是相互付出的,但是父亲还没来得及享受到爷爷的“回报”就去世了。为了“奖励”父亲,让他应该继承的份额转嫁到父亲的儿子身上,就变成了“孙辈继承祖辈遗产”。
但是,本质上,并不是孙辈直接继承,而是分得了父亲应得的遗产份额。
遗嘱继承个人认为,遗嘱继承是我国现行《继承法》中最灵活、也应当成为最合适的继承方式。为什么?因为完全可以出于自己的分配意愿,想给谁给谁。
我们不去探讨这里的公平性问题,但是,如果孙子特别招爷爷喜爱、或者孙子真正赡养了爷爷,而我国继承法中又没有把孙子纳入到继承人范围,这时候,遗嘱的“人性化”就体现出来了:
爷爷写遗嘱把自己的财产留给孙子。
但是需要提示的是:遗嘱写给孙子(包括给到所有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或者机构),这在继承法规定中,叫做“遗赠”。
遗赠和遗嘱的区别就在于:受遗赠人(孙子)在得知遗嘱订立人(爷爷)把财产留给自己之日起,两个月之内必须要做出接受表示,否则就视同为放弃。这一点很重要,很多“爷爷”写遗嘱把财产留给孙子,结果没做这个动作,过期了,遗赠无效。
夫妻一方离世,离世方婚前财产怎么分
夫妻一方离世,如果是原配夫妻,不存在财产怎么分割的问题。
应该有原配活着的一方保留居住待都离世后,财产均有所有子儿,平均合理分摊继承,如有遗嘱的根据遗嘱继承。
如果属再婚夫妻,一方去世活着的一方继承一半,另一半有双方子女平均分摊继承,总之一切根据继承法,公平、公正合理分摊继承,不当请指教。
公婆与儿媳争夺儿子所留遗产,遗产应如何分配
这种案例太多了。举个以前看到的新闻。
相依为命的儿子突然却是原本相亲相爱的儿媳,突然变脸曾经赠予给儿子的购房款,能否要回?
王老太太与儿子一家五口生活在一起,本是其乐融融,不料独子突然去世,儿媳要再婚,王老太太陷入尴尬境地,他面临无处可去,谁料儿媳竟然称家里没钱,王老太太无奈之下将儿媳告上法庭。
1.儿子突然去世,媳妇儿与婆婆分家只给十万。
2017年春节是58岁王老太和儿子过的最后一个节日。
王老太老伴去世多年,他独自一人做生意,将儿子养大,直到儿子结婚,他也没有离开过儿子,都是居住在一起。
6年前小孙女出生,儿子筹划准备买个小一点的三居室,王老太便拿出了自己全部的积蓄30万元,以银行卡的方式直接交到儿子的手中。
换房后不久,儿媳又生了二胎,一家5口在新房里生活。没想到2017年3月35岁的儿子在一次出差旅行中突然心梗去世了。
转眼到了2018年,王老太逐渐感到了不一样的气氛。先是亲戚来到家中,说是帮忙照顾孩子,之后又听说有人给儿媳介绍个男朋友。
王老太觉得儿媳毕竟年轻,应该再嫁,于是和儿媳提出自己要搬出家里,但需要一笔钱买个房子。
谁料儿媳却表示,按照继承法规定,王老太只能拿到10万元房产的继承份额。王老太知道10万元根本无法安家,自己将老无所依,越想越委屈,最后将儿媳告上法庭。
2.银行卡转账记录作证,儿媳同意做补偿。
在法庭上,王老太表示自己拿出30万元养老费,一共凑了50万让儿子换了个现在居住的房子,可自己却面临无家可归。
对此儿媳表示,房子是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老太和两个孩子只能继承丈夫拥有的一半房产,也就是说按照房子现在的市场价值80万计算,妻子拥有40万,王老太、妻子和两个孩子4个人共同继承另外一半40万,计每人计成10万。
儿媳当庭表示家中现金3万元可以都给老人,但对老人出资购房的30万元儿媳已记不清为由予以否认。
法官告诉王老太,可以通过银行转账凭证以及相关证据链佐证证明自己为儿子出资买房。
虽然房子属于夫妻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父母出资的可视为对子女的赠与财产,对于赠与的财产老人可以撤销,也可以凭借出资证明向子女索要。
于是王老太想到儿子是用自己的银行卡直接向开发商付的房款,于是立即调取了自己银行卡的转账记录,最后法院通过王老太提供的银行转账证明,确定了其为儿子出资买房的事实,再通过与儿媳沟通,双方达成了和解,儿媳愿意出资40万元为老人购买住房,但需要通过贷款的方式逐渐偿还。
这是一个好的结局,王老太经过千辛万苦,终于拿回了属于自己的财产,然而并非所有人都能够像王老太这样幸运,许多人往往会因为无法提供各类证据或证明而导致维权失败。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朋友之间涉及大宗财产的往来,一定要通过银行转账,第三者见证或者欠条收条等方式进行交流。
同时建议子女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充分发挥遗嘱所具有的财产清单,定分指针,简化手续,定向传承的作用,这样不仅能够将财产给导向给的人,也能够避免家人纠纷,真正的实现不为自己留遗憾,不给家人留麻烦。
提问者所提到的遗产的分的方法我在文章的中间已经给出答案了。要注意的是,有人可能会问,婚前儿子的财产也要这么分吗?是的,婚前财产公证并不能保全自家财产。不少人有一个误区,认为,如果签订了财产协议就可以防止婚前财产有另一半继承。这个想法是错误的。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只是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可以分清哪些财产是自己的,哪些财产是对方的,并不覆盖财产继承。
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律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021年民法典遗产不过户可以吗
一、民法典遗嘱继承的房子不过户可以吗
民法典规定,继承人遗嘱继承房屋后,房屋可以为过户的,但不过户物权没有设立,继承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二、法定继承的法律特征
法定继承是主要的继承方式。法定继承有以下特征:
第一,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法定继承虽是常见的主要的继承方式,但继承开始后,应先适用遗嘱继承,只有在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适用法定继承。因而,从效力上说,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补充。
第二,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各国法律虽都承认遗嘱继承的优先效力,但也无不对遗嘱继承予以一定的限制。例如,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特留份。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尽管遗嘱继承限制了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但同时法定继承也是对遗嘱继承的一定限制。
第三,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是法律基于继承人于被继承人间的亲属关系规定的,而不是由被继承人指定的。从这点上说,法定继承具有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特点。
第四,法定继承中法律关于继承人、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的规定是强行性的,任何人不得改变。
第五,法定继承具有法定性,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遗嘱并存。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房屋作为不动产,房屋物权设立是以登记为准的,不登记的,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继承人遗嘱继承房屋后,可以为办理过户登记,但不办理过户登记,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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