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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全文(婚姻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admin4个月前939

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颁布了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但该司法解释并未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具体数额、最高赔偿标准和最低标准在草案中有明确规定,但后来的解释中没有包括。原因如下:一是侵权的具体情节不同,不能统一规定;二是各地经济情况差异较大,无法制定统一标准;第三,施暴者的经济承受能力不同。因此,精神损害的数额只能由法官依职权确定。[4]但该解释为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确定了六个因素和其他因素,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解释》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然而,与其他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相比,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有其自身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予以充分考虑。

1、主体的特异性。离婚精神损害的主体是夫妻,夫妻之间有法律关系是适用这种特殊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而一般精神损害的主体没有规定。

2.行为的合法性。在离婚精神损害中,错误一方的侵权行为由法律规定,具体为四种法定行为,而一般的精神损害行为没有这种限制。

3.对象的单一性。离婚精神损害的客体是夫妻之间的配偶权和无过错方的人格权。但是,在一般精神损害行为中,错误一方的侵权行为导致公民的人格和身份受到损害,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

4.个人义务依赖。离婚精神损害是违反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只存在于合法夫妻之间。但一般精神损害行为所违背的义务是广泛的,不具有人身依赖性。

5.结果的双重性。离婚精神损害的结果是双重的。一方面导致无辜的精神痛苦和创伤;另一方面,它也导致夫妻关系的破裂和终结。一般精神损害只能导致相应权利的损害,不会引起个人关系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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