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手机截图信息能起法律证据吗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通话记录截屏可以做证据吗,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手机截图信息能起法律证据吗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本文目录
- 警方掌握微信截图,或者聊天记录能当证据起诉吗
- 截图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 别人用我电脑是截图我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
- 通话记录截屏可以做证据吗
- 视频截图能否作为证据
- “微信转账记录”截屏可当法庭证据吗
- 微信聊天,截图这些可以成为有效的证据吗
警方掌握微信截图,或者聊天记录能当证据起诉吗
在民事诉讼中,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规定: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直接证据了;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还须与案犯或嫌疑人的供诉相一致才算完整证据,否则,辨护人很多的推翻证据的机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一百一十六条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截图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截图,作为电子数据,是近年来出现的新的证据形式,但是由于电子数据本身的不稳定性,其证明力一般,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来对待证事实予以佐证。
别人用我电脑是截图我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
微信截屏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但必须要满足两个先决条件。
1、该微信确系当事人所使用微信聊天记录界面显示出来的聊天主体具有特定的昵称,要证明该昵称所代表的人物是案件当事人,可以到微信运营商处调取微信号码注册者的身份信息进行证明。
2、微信内容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由于网络聊天记录具有易复制性和易破坏性的特点,在实践操作中,可以采取聘请提供聊天软件的服务商技术人员进行信息提取或者对提取的聊天记录到公证处进行公证,或者寻求适合证人作证,在证人的监督下进行聊天记录的提取,这些方法均可以保证聊天记录的真实性。
通话记录截屏可以做证据吗
可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十五条?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视频截图能否作为证据
视频材料属于视听资料证据。
视频截图也是法定的证据类型之一,视频录像,属于视听资料的证据形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法律依据就是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司法解释。但需要携带原始载体,并按当事人的人数备份提交给法院。
“微信转账记录”截屏可当法庭证据吗
您好!在满足部分条件下,是可以的。微信转账首先要明确双方的身份,第二是保留原始的记录(手机上的记录,提交整个手机,作为原始证据使用),还要保持原始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如果只有截屏而没有原始记录,截屏是不可以作为唯一证据使用的。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法律意见。
微信聊天,截图这些可以成为有效的证据吗
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其中包括电子签名、电子邮件、网上交易、聊天记录等。将电子数据作为单独证据采信,是这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新增的内容之一。
电子证据首先具有内在实质上的无形性,看不见,摸不着。其次,电子证据外在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它不仅可体现为文本形式,还可以图形、图像、动画、音频及视频等多媒体形式出现,由于其借助具有集成性、交互性、实时性的计算机及其网络系统,极大地改变了证据的运作方式。再次,电子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排除人为篡改、差错和故障等因素,电子证据是所有证据中最具证明力的一种,它存储方便,表现丰富,可长期无损保存及随时反复重现。
电子证据与普通证据最大的区别就是其网络虚拟性,网络语言存在着易删除和易修改性,因而,如何对其真伪进行核实调查,就成为其中关键。
作为诉讼证据的电子数据应保存下来,但微博私信、聊天记录的保存只能通过视屏截图、纸质打印等副本形式转换,赋予电子数据副本和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也需要法律的突破。然而电子数据的副本更易修改,真伪鉴定更复杂,这预示着司法风险和不确定性相应增加。在网络实名制都难以普及的当下,轻易地将微博私信、QQ聊天记录作为诉讼证据,这种理论脱离实际的做法,是法制理想主义和法制浪漫主义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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