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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 2021民法典继承编讲什么
- 2022年新的房屋继承法是什么
- 为什么把继承法纳入了民法典体系
- 民法典继承篇第三十二条司法解释
- 新继承法关于继承有哪些新规定
- 民法典继承法关于房产继承的最新规定
- 2021年废止的继承法有哪些
2021民法典继承编讲什么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作为中国第一部民法典的第六编,《继承篇》还修改了旧法《继承法》的相关内容,继承权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最大的亮点是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完善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权。只要被继承人的遗嘱内容真实,是其真实意愿的表达,且遗嘱在外观和形式上符合法律要求,就可以按照遗嘱处理遗产。我们来看看具体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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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规定了遗产范围的界定。
以前主要使用枚举公式,但这次使用了广义公式。枚举法需要逐一确定哪些财产是遗产。一般来说,自然人死后留下的所有合法财产都是遗产,而且很容易确定哪些是遗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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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完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原因;
继承编草案将欺诈胁迫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也视为丧失继承权的原因。
第三,扩大法定继承人有一定进展。
《民法典》继承编草案规定,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应当继承的遗产
2022年新的房屋继承法是什么
房产继承法律规定是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把被继承人所遗的房产转归继承人的行为。它是房地产转让中的一种方式。但这种转让方式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行为,而不是直接反映商品的关系。继承是一种法律制度,继承关系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发生。
1、继承应当在被继承人(在房产继承中就是遗留下房产的人)死亡后才能发生。
这是继承的首要条件。有的房产所有权人为了避免继承人在日后可能会因争夺房产而产生纠纷,在生前就将房产权交给继承人,如分给某个或各个子女,这也是合法的行为,但这不是继承,因为这时继承还没有开始,而是生前的赠与行为。
为什么把继承法纳入了民法典体系
一、扩大了遗产的范围
《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也就是说自然人死亡后所有的合法财产都是遗产,相比以前的列举式,现在的概括式表述扩大了遗产的范围,最大限度保护了私有财产的继承。
二、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民法典》第1125条在保持《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基础上,部分扩张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即被继承人的侄、甥也纳入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符合遗产流转规律的要求和我国继承传统。
三、新增遗嘱形式
现行继承法并未明确录像、打印等形式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民法典》对录像、打印等形式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作出了规范,明确了其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1137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四、公证遗嘱不再优先
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公证遗嘱不再优先,以立遗嘱时间作为衡量准则,充分尊重了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只要遗嘱内容真实,为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即应该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思来进行。
五、被继承人“宽恕制度”
《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民法典继承篇第三十二条司法解释
【继承开始的通知】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
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新继承法关于继承有哪些新规定
您好!
在最新《民法典》中,关于继承方面的规定还是有些变化的。但是客观的讲,个人认为,关于现实中存在的一些突出矛盾(例如转继承问题等),并没有做任何修改。
在一纸家书的近期的一篇文章:《干货:《民法典》对《继承法》的10处修订,事关每个家庭财产继承》中,对前后变化做了一个对比。
这里,再简单说明一下。不一定所有的都是新规定,还包括了一些调整:
1.关于去世时间的明确对于继承人、被继承人同时死亡情况下的时间推定做了明确(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之前的《继承法》中没有明确判定规则,而是在随后的意见解释中做了说明。这次《民法典》等于是把意见中的内容直接立入法条。
2.关于遗产范围这次将遗产范围说的更为“笼统”,只要是去世人生前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一千一百二十二条)。不再像《继承法》中对遗产做了罗列。
这种方式,也是因为现在人们财产种类的多样化,算是顺应现实的一点改变。
3.关于继承权的丧失和宽恕《民法典》中新增了“宽恕”,指明了在某些情况下丧失继承权、但是后期经过改正之后,还可以重新获取继承权(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4.诉讼时效《继承法》中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而《民法总则》中规定的是三年,两者有些不一致。这次在《民法典》继承篇中取消了这一条关于年限的说明,但是在第一百八十八条中明确规定为三年。
这个实际上是做了说法上的统一。
5.代位继承明确了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子女,同样具有代位继承权(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之前《继承法》中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仅仅包括了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子女。
6.遗嘱形式新增了“打印遗嘱”的合法形式,将《继承法》中的“录音遗嘱”调整为“录音录像遗嘱”(一千一百三十六、一千一百三十七条)。所以,按照《民法典》,合法有效的遗嘱形式包括六种:自书、代书、打印、公证、录音录像、口头遗嘱。
7.取消公证遗嘱的最高效力按照《继承法》,其他形式的遗嘱不得推翻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具有更高效力。
在《民法典》中取消了这一说法(一千一百四十二条),按照最后一份合法有效遗嘱为准。
8.遗赠的时效性遗赠是通过遗嘱将财产指定给非法定继承人,有一个硬性要求:受遗赠人得知之日的一定期限内,必须要做出接受表示,否则视同放弃。
这次对这个期限做了一个微调。《继承法》中规定是两个月,《民法典》中规定是六十天(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9.遗嘱信托这次《民法典》将遗嘱信托明确写入法条。这是一点非常重要的变化。可以这样简单理解:
遗嘱人可以实现对个人财产进行“信用托付”并且指定好受益人,意味着可以将个人财产实现指定好代管机构,代管机构负责对这笔财产进行管理并产生收益,将收益持续给到受益人。
换句话说,如果单纯继承的话,说以财产的一次性转移;如果做遗嘱信托的话,可以让财产持续产生收益并让受益人持续受益。
10.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在这次《民法典》中明确提出来了(一千一百四十五~一千一百四十九条)。包括遗产管理人的作用、指定方式、职责、是否可从中受益等。
民法典继承法关于房产继承的最新规定
1、房产继承权是指遗嘱继承人按照遗嘱指定,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再继承开始后,依法取得被继承人房产权属的继承权;
2、遗嘱指定的房产继承权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中的房产继承权;
3、因继承取得的房产,自继承开始后,自动取得房产,无需办理特殊手续;
4、其他规定。
2021年废止的继承法有哪些
继承法已经合并到民法典当中。
继承法实际上并没有废止,只不过是合并到了民法典当中。而且继承法只有一个。
继承有遗嘱的按照遗嘱执行,没有遗嘱的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关于民法典里继承法有转继承吗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