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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相关法律层面关于亲子关系的认定标准

admin3个月前503

关于我国相关法律层面的亲子关系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随着封建制度的解体和一夫一妻制的确立,父母与子女的法律地位趋于平等,他们是权利义务的主体,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国家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该条应是现行法律对亲子关系的基本规定。此外,《民法通则》、《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亲子关系也有详细规定。

现代亲子关系的类型。

根据亲子关系产生的原因,中国《婚姻法》将亲子关系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自然血亲亲子关系。

自然血亲关系包括婚生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也包括非婚生子女与父母的关系。《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伤害、歧视。”自然血亲亲子关系是基于自然出生和血缘关系的事实而存在的,不应人为消除。但是,根据我国《收养法》第23条第2款“被收养子女与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灭”,自然血亲之间的权利义务,可能因收养而消灭。第26条第2款还规定“被收养子女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灭”。

第二类是模仿血缘亲属的亲子关系。

人工血亲的亲子关系不是以自然出生的血亲为基础,而是以法律规定为基础。根据《婚姻法》第26条第1款、第27条第2款,我国拟用血亲的亲子关系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继父母与其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关于父母与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继母及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现代亲子关系的内容。

关于现代亲子关系的内容,《婚姻法》第49条第3款作出了根本性的原则性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其他法律明确规定了亲子关系,如《婚姻法》第16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时,该法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除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第21条、第23条和第24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亲子关系。第21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父母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在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杀婴、遗弃婴儿和其他危害人类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代亲子关系的主要内容如下:一、父母的权利和义务。(1)父母权利:要求子女赡养扶助;孩子死后,他继承遗产。(2)父母义务:抚养未成年子女,保护其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教育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二,儿童的权利和义务。(1)儿童权利:未成年子女有受父母抚养和保护的权利;父母去世后,他们继承父母的遗产。(2)子女义务:赡养扶助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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