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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赔偿还能拿到钱吗?)

admin5天前749

各位老铁们,大家好,今天由我来为大家分享民事诉讼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以及民事诉讼一审二审判决书生效后,对方不服提起申诉,赔偿还能拿到钱吗?的相关问题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收藏下本站,您的支持是我们最大的动力,谢谢大家了哈,下面我们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山东陈春秀被冒名顶替上大学,她的损失能否申请民事和国家赔偿?
  2. 交通事故在没得到赔偿之前可以给肇事者出刑事谅解书吗
  3. 民事诉讼一审二审判决书生效后,对方不服提起申诉,赔偿还能拿到钱吗?
  4. 诈骗案件,受害者愿意民事诉讼,还能追究刑事责任吗?有何依据?
  5. 民法典人身损害赔偿有什么新规定
  6. 民事诉讼书交到法院立案后,伤残鉴定申请书要交上去吗
  7. 如果被打了想要赔偿,但是赔偿连律师费都不够付那报警有用吗?

山东陈春秀被冒名顶替上大学,她的损失能否申请民事和国家赔偿?

民事赔偿可以国家赔偿不可以几个坏蛋干的坏事就应该让他们倾家荡产和国家一毛钱关系没有国家的钱是我们纳税人的凭什么

交通事故在没得到赔偿之前可以给肇事者出刑事谅解书吗

只要发生交通事故,特别是亡人事故,交警大队只要双方不反对的话会组织调解,有可能达成协议,出具刑事谅解书,以便交警大队整理资料归档移交检察院,至于赔偿问题属于民事责任,与出具刑事谅解书没有任何关系,是民事纠纷与刑事责任关系

民事诉讼一审二审判决书生效后,对方不服提起申诉,赔偿还能拿到钱吗?

我们国家目前是二审终审,当然也有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二审终审,即可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可以继续申诉,但是不影响判决的执行。但是有一点要提醒你,实践中,有些申诉可能会被快速受理,也就是说在你还没有执行完毕前,对方的申诉被受理,那么被执行人可能就会拿着受理通知去执行局或执行庭,要求中止执行,等待申诉受理结果后再视情况恢复或终止执行。从法律规定上讲,这不是中止执行的法定条件,但实践中,执行法官有时候为了慎重,或者担心现在执行完毕,一旦申诉成功改判,那么还需要执行回转之类的,所以他们有可能会中止执行或者拖延执行。这时候,如果有明确的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么你需要自己或者通过你的律师去积极协调执行法官,争取及时执行到位。

诈骗案件,受害者愿意民事诉讼,还能追究刑事责任吗?有何依据?

我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代理多个侵财类刑事案件被害人挽回损失。结合以往办理相关案件的经验,就您的这一问题,我有以下看法:

首先,犯罪嫌疑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是不冲突的

根据您对案件的描述,您是诈骗案件的受害人,希望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的维权。若民事案件的被告有刑事诈骗的嫌疑,即使其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最终被追究刑责,也不影响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简而言之,提起的民事诉讼后照样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追究刑事责任会给犯罪嫌疑人施加更大的压力

相比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给犯罪嫌疑人的压力是比较小的,无非赔偿而已,这甚至会让犯罪嫌疑人有恃无恐。

从挽回损失的角度,若您有比较扎实的证据,建议您向公安机关报案,这样才会给犯罪嫌疑人施加更大的压力。

在追究刑事责任的重压下,犯罪嫌疑人为求得轻判,通常会主动退赔受害人的损失,这样更有利于实现您的诉求。

最后,若犯罪嫌疑人已被追究刑责,则不能针对犯罪嫌疑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刑诉法解释》第139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通俗讲,若犯罪嫌疑人已被追究刑责,您的损失只能通过追缴其违法所得或法院判令被告人责令退赔的方式弥补。

综上所述,若您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且公安机关已立案受理,这就是一条只能向前、不能回头的“单行道”,只能指望追缴或法院判令被告人责令退赔的方式弥补损失;

若选择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则有较大的选择主动权,可进可退:可在胜诉后通过强制执行的方式弥补损失;若民事诉讼结果不理想,则可继续向公安机关报案。

若有其他问题,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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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人身损害赔偿有什么新规定

(一)增加了侵害人身时的赔偿项目

较之于《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民法典增加了侵害人身时,受害人以主张的赔偿项目的列举,即增加了营养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两个项目。依据第1179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为在侵害身体权和健康权的情形,营养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是通常会发生的费用。本条具体列举赔偿项目,是对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有助于使受害人明确其享有的权利。

(二)修改了侵权获利剥夺的规则

在侵害他人人身权益时,加害人可能获得了较多的财产利益。例如,在崔永元诉某减肥茶公司案中,被告某减肥茶公司擅自对崔永元主持节目的录像带进行剪接、添加、拼凑,制作了包含原告肖像的减肥广告,在全国90家电视台播放。崔永元提出,因为其肖像被擅自使用,被告获得了很大的经济利益。针对此种情形,民法典第118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与《侵权责任法》第20条相比,本条有较大的变化。《侵权责任法》第20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民法典作出此种修改的理由大概在于,要给予受害人选择权,以优裕受害人;同时,这也有助于预防侵权行为。不过,笔者认为,本编第1182条的规定或许存在如下缺陷:一是与侵权法上的完全赔偿原则是不吻合的。完全赔偿原则要求以受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害来确定赔偿数额,所以,有“禁止受害人获利”的要求。二是对侵权法的补偿功能造成较大的冲击。毕竟侵权法的功能是补偿,使受害人恢复到如同损害没有发生的状态。

另外,在本条的适用过程中,也要明确如下问题:一是在侵害他人财产权益时,是否允许受害人主张按照侵权人的获利赔偿。笔者认为,考虑到立法者明确地仅指明本条适用于“侵害他人人身权益”,似乎不宜类推适用于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情形。二是如果受害人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举证存在困难,如何予以保护。笔者倾向于认为,应当赋予受害人要求侵权人公开账簿的请求权。

(三)明确了只有自然人可以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本编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就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民法典第1183条将其表述为“被侵权人”,但是,在直接受害人的表述上,其使用了“自然人”的表述。而《侵权责任法》第22条对直接受害人的表述则是“他人”。笔者认为,这大概是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5条的规则,似乎要明确,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例如,在北京大学起诉邹某侵害名誉权案件中,判决书中就没有认定北京大学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这就是适用本司法解释的结果。在法律上,否认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理由主要是,其不具有精神感受力。也就是说,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能感受到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

事实上,对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是否可以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无论在比较法上还是在国外的判例学说上都有较大的争议。有一些国家和地区持否定的立场(如德国),也有一些国家和地区采肯定立场(如奥地利、欧洲人权法院)。也有学者认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是民事主体平等原则的要求,有利于发挥法律的预防功能。笔者比较倾向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正如,2001年我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台上字第2062号判决所指出的,只有承认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法人实在说——组织体的理论才能前后一贯。否则法人之人格权受到侵害,其内部自然人纵使极为痛苦,现行法律制度下,却无救济之可能,衡量情形,并非妥适。”

(四)增设了侵害人格物的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一制度实际上是吸收了《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则。按照该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例如,在我国著名的唐山孤儿遗照案中,唐山大地震中的孤儿王某希望照相馆将其父母的遗照翻版放大,但照相馆却将珍贵的原照丢失。法院认定,照相馆应赔偿精神损害。不过,与司法解释相比,民法典中的规则有两点重要的变化:

一是强调了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是侵权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与《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相比,本条适当限制了侵害人格物的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因为在司法解释中,即便仅有轻过失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另外,在危险责任(或称严格责任)和替代责任(或称对他人行为责任)中,往往并不要求过错要件,在这些案件中,受害人是否可以就其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遭受侵害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例如,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父母的遗照被损毁。对此,本条并没有明确。从条文的表述来看,似乎原则上不允许此种受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除非其可以证明危险责任案件或替代责任案件中的被告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二是将司法解释中“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修改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这一表述有助于扩张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当然,何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需要进一步解释。典型的例子包括祖坟、族谱、祖先画像、祠堂、父母遗照等。至于宠物是否属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可以交给法官来判断。

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民事诉讼书交到法院立案后,伤残鉴定申请书要交上去吗

可以在立案后向法院申请伤残鉴定。在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上本来就不能写申请伤残鉴定,而是应单独提出伤残鉴定的申请书。如果在立案时,因没有做伤残鉴定而无法确定相应的赔偿额时,民事起诉状中诉讼请求中就无法确定明确的赔偿金额,那么,就可以在立案后的审理阶段,向法院申请对外委托伤残鉴定,待确定伤残等级等鉴定结论时,就能计算出相关的赔偿额,这时,就可以根据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中的赔偿数额等。

如果被打了想要赔偿,但是赔偿连律师费都不够付那报警有用吗?

这完全是两码事。

被打了报警正常操作,如果不报警,对方打人者的法律责任如何承担,换句话说,就是挨打白挨了就是?

显然是不对的,报警是依法追究对方打人者的法律责任,找律师是协助你而已,如果因为赔偿数额太低不够律师费的,可以咨询律师即可,花费咨询费就行,而不是委托费用,这样在一些处理上,听一下专业律师的意见即可。

律师在接待你的事情上,也会考量赔付的问题,如果赔付太低了,估计除了新律师以外,不会有老律师资深律师全程参与,毕竟律师费用也不多对吧。

提醒的就是:被打了一定要报警,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去解决问题,即便哪怕是几百元赔偿,对方也因为有打人的经历,而被公安机关写入他的基本信息,甚至会面临被行政处罚的后果,报了警,即便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接下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偿。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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