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40岁男人暴打老婆犯法吗,一个人打了自己的老婆,很严重的那种,第二天老婆自杀了,这个人有罪吗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丈夫打妻子犯法吗
丈夫打妻子是犯法的。丈夫打妻子属于家暴,是触犯法律的一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丈夫打妻子这种行为本身就属于家暴,会影响到整个家庭的和谐,也会对妻子的身心造成损伤,是一种犯法的行为
在餐厅暴打自己老婆和一起吃饭的男人,打人者会面对什么法律惩处
老婆出轨应该是每个正常男人的底线而且是发生在眼前是个男人都会不顾后果的爆发没出人命说明这男人还有些理智至于付法律责任那是明天的事了今天都过不了了还管明天屁事
老婆出轨我把她打了有点严重、会坐牢吗
离婚吧!猪大肠是装屎的洗干净能做成美味,一个碗装过屎洗干净能用它吃饭吗?夫妻双方,男人是主外就像钥匙挂在身上东奔西跑,女人主内就像锁保障家的后方,小偷破坏锁进了家,这锁即便修好也时常但心在被人开了。你打与不打意义都没有了,出轨只有0和n次。
一个人打了自己的老婆,很严重的那种,第二天老婆自杀了,这个人有罪吗
看到这个问题,我想起七四年时,蔡家河发生的一件轰动得家喻户晓的事:
五队郑某、怀疑女人和牛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打了女人,女人晚上上吊死了,娘家三十多人上门问罪,要郑某背尸游乡。
事情原委是这样;郑某女人因性格开朗,人长得也不错,在大集体生产队劳动时爱逗一些男社员调笑,有时甚至动手动脚,被郑某看见很不爽,怀疑女人与人有作风问题。
恰好一天天黑前、郑某出外做瓦回来,在田埂碰到同一个生产队,经常在一起劳动爱恶作剧男人牛某,牛某曾和郑某女人调笑。让郑某看到过。
这阵牛某是来田坎看稻田水,见郑某便装作遗憾地迎着说笑道:
“嗨,老郑你怎么回来了!我和你老婆商量好今晚来陪她睡觉哩,你回来了,这不弄成了!”
这虽然是句男人间的调笑话,早对女人怀有疑心的郑某便信以为真,他曾在劳动歇气时看到牛某和自已女人打过亲哩,但又没见脱裤子的事也熟人又不好发作,于是闷了一肚子气。
近黄昏时,郑某女人生产队劳动散活回家了,还末坐定郑某便气不打一处追问道:
“刚才牛某来门前田坎做啥?”
“你看见不知道,我知道他做啥”!
郑某:“是不是你约来等你的”?
“啥……我约来的,是我约来的又咋样”
女人劳动了一下午,也正累得有点脑火,故意这样回答气他。
谁知这一回答不要紧,正好更引发郑某的怒火,只见他抓住女人头发就是一顿打,打得女人鼻青脸肿。
晚上两口子各睡一房,第二天早上郑某起床,发现气氛有些不对劲,于是他进了女人睡的屋,发现床上只有孩孑女人不見,于是他心里一慌,急寻到养猪的侧所,却发现女人在门后上吊,已解下已经死了。
这下事关人命非同小可,消息很快传到了不太远的女人娘家。
娘家也是一大户族人家,知道本姓岀嫁女子是被怀疑毒打上吊死的,一下聚结了三十多人,上郑某家兴师问罪。
见女人娘家气势汹汹来了这么多人,郑某自知理亏,跪地认错求饶,可娘家人岂可就此了事?
女人妈见女儿惨不忍赌地死去摊地上失声痛哭,三岁外孙见外婆痛哭也抱着外婆哭在了一块……
娘家人在七嘴八舌声讨过后形成统一意见,准备好白布带,要郑某明天捆背女人尸体去游乡,让大家都知道。
这事也惊动了大队马主任,马主任也算还是个热心人,第二天一早便叫上大队文书上门处理这事。
这郑某平时也还算好为人,又是生产队的好劳力,上有老母,下有三岁孩子,马主任寻思:人不死已死了,要是郑某被逼得有个三长两短,这孩子和老母今后咋办?要真让郑某背尸游乡,生产队农活正忙,还会影响当今的“抓革命,促生产”,但没个惩处又如何能消气平息前来问罪的娘家人?
这马主任是个农民干部,但从土改始也算“老革命”了,他一进门便同马列主义夹杂着土话,把郑某劈头盖脸地骂了个七进八岀:
“你个兔崽子东西,人家说句笑话你也信,你是猪老壳呀?好好一个勤快媳妇叫你捌死了,你对得住人家亲戚吗,毛主席早说过要团结,要文斗不要武斗,这下好了,家里谁料理做饭带孩子,你真是个自作孽呀……”
他骂了个够,也算是替人家亲戚出了口恶气,骂得郑某泪流满面,骂得亲戚也不好再出声。
骂够了又放缓口气对娘家人说:
“如果你们不服,那我就请文书写材料递上去,让他去坐几年牢,这是他罪有应得,(那时法制不健全,他说话还是起作用)不过得先让他把媳妇入土为安,再想好孩孑怎么办,他说这话故意看了看死者的娘家妈妈。
妈妈一想也是,人不死已死了,女婿平时对自已逢年过节看望也还算不错,要真让他坐牢两个要人抚养的三岁五岁孩子咋办?不是更遭孽了?事已至此,只好忍痛作罢……
'女人死了,郑某深深悔恨自已的过错,有时悄悄在老婆坟前呆持流泪……他没有再娶,独自抚养大两个孩子,也算是在用一生弥补对孩子愧疚,老婆的罪过了。
(本文是讲述一个过去和题问类似的故事,並非是以当今法律角度回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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