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财产制度是指允许夫妻双方就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的所有权、管理、使用、收入和处置,以及第三方债务的清偿和解除婚姻关系时的财产分割达成一致,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婚姻财产制度的适用的制度。
根据《婚姻法》第19条,约定的产权制度主要包括:
1.商定的条件
(1)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婚姻状况。
(二)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协议必须是自愿的。
(4)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利用协议规避法律。
2.约定的内容
协议的范围很广,约定的财产制度有三种选择:
首先是同意实行单独的财产制度。也就是说,婚姻关系期间获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属于彼此。双方对上述财产拥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另一方不得干涉。
第二是同意实施一般共同制度。也就是说,婚姻关系期间获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为双方共同所有。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除了他们独有的财产,他们不会保留他们的个人财产份额。
第三是同意实行混合财产制。也就是说,婚姻关系期间获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部分归对方所有,部分归对方所有。如果不动产可以约定为共同所有,动产可以约定为单独所有;婚后的固定收入可以约定为共同所有,其他收入约定为每个人所有,依此类推。
3.协议形式
该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也就是说,双方应该签订一份书面的财产协议,并自己签字。
4.约定的时间和效果
根据通常的解释,约定的时间可以是婚前或婚后。然而,婚前达成的协议在结婚前不会生效。协议的有效性分为内部有效性和外部有效性。夫妻双方都有内在的影响。夫妻之间关于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协议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外部影响是针对第三方的。如果丈夫和妻子同意拥有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如果第三方知道该协议,丈夫或妻子拥有的财产将用于清偿丈夫或妻子的债务。